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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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五篇).docx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五篇)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协议范本篇一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治理中心 乙方:_ 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效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根本医疗保险治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其次条乙方应仔细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根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特地治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治理人员和一名财务治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状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根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商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需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需向参保人员准时供应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楚、精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供应超出根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效劳,包括药品、诊疗工程和效劳设施及特需效劳等,需由参保人员担当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前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牢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精确性;乙方应满意甲方的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牢靠性; 乙方应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精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仔细核验登记工程。发觉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拘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准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状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嘉奖。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互认可,避开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局部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供应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工程商定效劳,应严格执行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局部诊疗工程商定效劳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工程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效劳工程,使用新的一次性珍贵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治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准时向乙方通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状况。乙方应当按甲 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展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准时进展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打算。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供应与根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准时向乙方反应,并在10日之内承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治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状况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视检查时,可随机抽取肯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其次十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依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判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供应过度医疗效劳,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效劳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根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展结算的; 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协议范本篇二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治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效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根本医疗保险治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其次条乙方应仔细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根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特地治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治理人员和一名财务治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状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根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商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需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需向参保人员准时供应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楚、精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供应超出根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效劳,包括药品、诊疗工程和效劳设施及特需效劳等,需由参保人员担当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前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牢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精确性;乙方应满意甲方的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牢靠性;乙方应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精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仔细核验登记工程。发觉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拘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准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状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嘉奖。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互认可,避开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局部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供应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工程商定效劳,应严格执行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局部诊疗工程商定效劳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工程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效劳工程,使用新的一次性珍贵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治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准时向乙方通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状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展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准时进展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打算。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供应与根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准时向乙方反应,并在10日之内承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治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状况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视检查时,可随机抽取肯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其次十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依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判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供应过度医疗效劳,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效劳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根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展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其次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打算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商定效劳工程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峻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商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医保结算效劳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供应医疗效劳工程,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商定的效劳工程,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峻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峻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甲方若发觉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效劳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峻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打算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供应医疗效劳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帮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帮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峻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本商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沪医保20_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展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顿其根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其次十四条本商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实行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五条本商定书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商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商定书。若乙方在当期商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判或行政惩罚的,本商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商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商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其次十六条在本商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商定内容不能达成全都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商定的,自终止商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商定书终止。 其次十七条本商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展补充,效力与本商定书一样。 其次十八条本商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治理中心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年 月 日 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协议范本篇三 上海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效劳商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上海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效劳商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治理中心 乙方:_ 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效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根本医疗保险治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其次条乙方应仔细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根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需配备专(兼)职治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特地治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治理人员和一名财务治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根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商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需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需向参保人员准时供应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楚、精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供应超出根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效劳,包括药品、诊疗工程和效劳设施及特需效劳等,需由参保人员担当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前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牢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精确性;乙方应满意甲方的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牢靠性;乙方 应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精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仔细核验登记工程。发觉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拘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准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状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嘉奖。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互认可,避开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局部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供应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工程商定效劳,应严格执行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局部诊疗工程商定效劳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工程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效劳工程,使用新的一次性珍贵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准时向乙方通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状况。乙方应当 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展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准时进展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打算。 第十七条乙方对因患躯体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的特别病例,应根据有关规定事先进展特别申报审核,对不按规定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供应与根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准时向乙方反应,并在10日之内承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治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状况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其次十条甲方在对乙方监视检查时,可随机抽取肯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其次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依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判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供应过度医疗效劳,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协议范本篇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治理中心 乙方:_ 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效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根本医疗保险治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其次条乙方应仔细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根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特地治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治理人员和一名财务治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状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根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商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需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需向参保人员准时供应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楚、精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供应超出根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效劳,包括药品、诊疗工程和效劳设施及特需效劳等,需由参保人员担当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前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牢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精确性;乙方应满意甲方的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牢靠性;乙方应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精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仔细核验登记工程。发觉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拘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准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状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嘉奖。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互认可,避开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局部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供应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工程商定效劳,应严格执行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局部诊疗工程商定效劳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工程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效劳工程,使用新的一次性珍贵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治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准时向乙方通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状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展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准时进展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打算。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供应与根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准时向乙方反应,并在10日之内承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治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状况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视检查时,可随机抽取肯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其次十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依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判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供应过度医疗效劳,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效劳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根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展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其次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打算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商定效劳工程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峻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商定书: 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协议范本篇五 上海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效劳商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效劳商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治理中心 乙方:_ 为保证广阔参保人员享受根本医疗效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托付,确定乙方为本市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商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仔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根本医疗保险治理方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其次条乙方应仔细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根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治理制度。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需配备专(兼)职治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根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商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需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需向参保人员准时供应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楚、精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供应超出根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效劳,包括药品、诊疗工程和效劳设施及特需效劳等,需由参保人员担当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前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牢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精确性;乙方应满意甲方的信息安全治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牢靠性;乙方应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精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 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仔细核验登记工程。发觉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拘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准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仔细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状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嘉奖。 第八条乙方应当根据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局部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九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供应外配处方。 第十条乙方如担当社区卫生效劳任务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的有关规定,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开设家庭病床,供应打针、补液等根本医疗效劳。 第十一条乙方应依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验工程,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工程,杜绝“套餐式”检查。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工程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应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保药品供给,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超出上海市根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名目的自费药品。 第十三条乙方应加强对临床医疗器械使用的治理,杜绝伪劣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效劳工程,使用新的一次性珍贵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治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甲方可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2022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七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准时向乙方通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治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状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展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准时进展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打算。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承受甲方或受其托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供应与根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准时向乙方反应,并在10日之内承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其次十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治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状况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其次十一条甲方在对乙方监视检查时,可随机抽取肯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其次十二条乙方在医疗效劳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依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判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