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良和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24号)和建立部进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的通知(建住房2023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对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待,限定建立标准、供给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对一般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建立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立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对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其次章 优待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和供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待政策。 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展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立和价格治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根底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工程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立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商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掌握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 的原则,可以实行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立。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应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GB503862023)等国家有关住房建立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对其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治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立、治理本钱和利润的根底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因建筑安装造价、税收标准和我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变化而引起本钱变化的,经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后,开发单位可以对销售价格进展调整。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展监视治理。 第四章 销售治理 第十六条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选址建立,向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定向销售。 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建立拆迁和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向对应拆迁工程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其他面对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销售。 第十七条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中标后,应按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核。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地块整理完毕且规划总平图审核通过后,依据土地整理状况、配套状况和规划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测算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 不得提高售价。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进展销售。 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供应工程建立投资规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价格通知、销售方案、公用根底设施配套证明等要件。要件齐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相关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面对非拆迁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办理销售许可证时,除供应上述要件外,还应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主管部门审批的销售方案。 其次十条 开发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立投资规划后应尽快按规定办理后续销售许可要件,不得无故拖延。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应开头组织销售。销售可实行轮候或配售制度。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治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销售价格和房源信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根据本方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 其次十二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请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后自行放弃购置资格或变换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置程序 其次十三条 购置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酬劳2倍的(详细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 其次十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购置人由本人或本人托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类)。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供应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拆迁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 区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要件原件进展审验,与相关复印件核对,并核查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核无误的,留存复印件,由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收入核查。区房管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由申请人到拆迁房屋坐落区民政局进展收入核查。申请人向区民政局供应核查收入所需的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在15日内依据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专业数据信息库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并在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和经办人,加盖专用公章,由申请人转回区房管局。 (三 )公示。区房管局依据区民政局转回的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单,补充填写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进展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四)发证。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状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同时,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公示状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展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次十五条 购房证明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申请人须在购房证明有效期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有效期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状况另行规定。销售单位应查验购置人相关证件,经济适用住房购置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全都,对不全都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其次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