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docx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排水治理方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二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治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利用。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排水的规划、建立、治理和经营,均适用本方法。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立的原则,坚持建立、维护、治理并重。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治理工作,市城市排水治理机构受其托付详细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治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立资金,实行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受益者集资和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措。政府鼓舞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展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展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依据城市进展和建立需要,确需修改的,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复。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立规划,经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在进展城市规划和建立时,应当掌握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设置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 未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设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节省用水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水许可手续,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第十条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