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30 【实施日期】2023.12.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治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康,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或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 自治区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视治理。 农牧、工商、卫生、税务、物价、建立、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监视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展监视治理,协作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建立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便利群众,便于检疫和治理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外,并不得阻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卫生标准; (四)屠宰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