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5修订).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5修订)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0.11 【实施日期】1995.1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监视治理,标准汽车交易行为,爱护合法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展汽车、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汽车,是指各种载重汽车、工具车、旅行车、大中型客车、吉普车、小轿车及各种专用汽车和特种汽车。本方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负责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视治理。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监视治理。 第五条 开展汽车经营业务,必需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立小轿车生产厂经销网点(含吉普车及变型车,下同),必需经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开办汽车交易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七条 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交易点,必需报自治区工商行政治理局批准,凭自治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印章刻制通知书,刻制“机动车辆交易治理专用印章”。 第八条 制止以下汽车、旧机动车交易: (一)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 (二)拼装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结案的; (四)来源不明和手续不齐备的; (五)国家规定不准生产和销售的; (六)报废车辆。 第九条 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的发货票,或以串换、抵债等形式发生产权转移的凭证,均须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验证盖章。 (一)进口汽车(含旧汽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治理局验证盖章; (二)国产新汽车,由交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验证盖章; (三)旧机动车,由设立交易市场或交易点的市、县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验证盖章。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