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10 【实施日期】1998.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治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和年检的登记治理。 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不具有事业单位的合法资格,不享受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治理部门主管全区事业单位登记治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以下事业单位的登记治理: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中心驻宁事业单位及中心驻宁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治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气兴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署、地级市的机构编制治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治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以下事业单位的登记治理: (一)行署、地级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行署、地级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行署、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治理(挂靠)的集体、企业、(来自:)个人和各种社会力气兴办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县(市、区)机构编制治理部门负责以下事业单位的登记治理: (一)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各部门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治理(挂靠)的集体、企业、个人和各种社会力气兴办的事业单位。 其次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