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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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1.10 【实施日期】1995.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理,促进卫生事业进展,保障公民身体安康,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需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全部制形式、隶属关系、效劳对象,其设置必需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根本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各种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中心卫生院、护理院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行署、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审批。 (三)卫生院、护理站、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银川市、石嘴山市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权,由两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或在医疗机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