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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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 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甬价管2023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治理公司:依据国家进展改. 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甬价管202316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治理公司: 依据国家进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现将该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方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方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连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满。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物业效劳收费治理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的物业效劳包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治理综合效劳、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效劳。 (一)物业治理综合效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 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治理; 3、公共秩序维护,帮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修理、养护和治理; 5、物业的档案治理; 6、合同商定的其他公共性效劳。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效劳包括房屋本身的房屋的防水层、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有部位和公用的污水管、雨水管、废水管、空调落水管、电梯、照明、防盗、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养护和治理。 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费。 (一)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合同商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供应公共性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供应日常修理养护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效劳的阶段以及供应效劳的性质和特点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一般住宅小区(包括一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治理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按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根底上规定幅度内确定。 (二)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中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收费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方法所称的高标准住宅是指别墅和根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根本造价(或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属高标准的中高层住宅,由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治理企业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如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十条 物业效劳收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房屋(除汽车和自行车房外)全部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买售合同建筑面积为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治理企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后,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治理企业可向托付方收取代办效劳费,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章 物业治理综合效劳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物业效劳社会平均本钱为根底,充分考虑物业效劳质量、业主承受力量以及一般住宅小区规模、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完备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统一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税金和利润。物业效劳本钱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清洁卫生费用; (三)绿化养护费用; (四)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治理综合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详细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按规定在公布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拟定方案,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展考评后,核定其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实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一般住宅小区,由开发建立单位依据一般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效劳的方案,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详细收费标准。 确定详细收费标准后,受托付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双方商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调换物业治理企业的一般住宅小区,其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按规定重新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时,应当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效劳收费申请报告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效劳合同、实施物业效劳的详细方案、本钱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一般住宅小区,由开发建立单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效劳收费申请报告以及建立工程立项文件、一般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设施设备配置状况、本钱测算等资料。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按月计收,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如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其次十一条 实行物业治理的一般住宅小区,对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 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效劳设施的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商业效劳、邮政、金融、医疗卫生等经营性用房按规定标准计收; (二)学校、幼儿园用房按实际的日常垃圾清运费用计收; (三)警务室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免收。 其次十三条 一般住宅小区内单独实行内部物业治理的中高层房屋,业主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交纳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依据效劳的内容和质量协协商定。 其次十四条 但凡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参照当地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治理综合效劳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四章 物业效劳收费监视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治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效劳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工程和标准、价格治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状况进展长期公示,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视。 其次十六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以独立治理区域为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费、机动车停放效劳费以及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收支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视。 其次十七条 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直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其次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治理企业的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的监视。物业治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 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修理费以及在实施物业治理过程中涉及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房屋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电费分摊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也可以实行酬金制形式商定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前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前的物业效劳收费规定,凡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一律以本方法为准。 - end - 篇2: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试行) 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 浙价服20238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立局)、房地产治理局(处): 现将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的状况和问题请准时反应省物价局、省建立厅。本方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治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立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并收费的物业治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效劳收费实施治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为业主供应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效劳,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立厅负责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方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的物业效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治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治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帮助做好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治理; (六)物业治理企业承受托付的其他公共性效劳内容。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效劳的不同阶段、供应效劳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考评名目或中国物业治理协会印发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效劳等级考评方法,并根据按质论价、补偿本钱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效劳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可以采纳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纳规定各等级效劳内容、效劳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效劳等级考评方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全都。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本钱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治理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根据所在地物业效劳等级考评方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效劳等级和详细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展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或开发建立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效劳等级考评方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详细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实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一般住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效劳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效劳等级考评方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效劳等级和详细收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详细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效劳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详细实施方案及本钱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的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效劳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状况、物业治理效劳方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进展公示。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治理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预交物业效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的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承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视。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准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七条 电梯及由物业治理企业治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效劳本钱,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详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效劳除向物业治理企业缴纳物业效劳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承受上述企业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治理企业可向托付方收取代办效劳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费可以预收,详细由物业治理企业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商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效劳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其次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效劳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准时结清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其次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靠效劳、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效劳和其他特约效劳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方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物业效劳收费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立厅备案。 篇3:芜湖市市区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芜湖市市区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市区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行业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效劳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视局公告202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及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停车效劳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效劳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立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质量、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本市区域内物业效劳行业平均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性质和效劳内容、物业效劳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一般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一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一般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一般住宅小区停车效劳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一般住宅小区停车效劳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局部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管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整价),非一般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满意局部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劳等收费。 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立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立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展公示。 第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业主的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商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供应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治理效劳收取停车效劳费的,应合法经营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效劳、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效劳、少效劳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按规定标准商定停车收费;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连续按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有关商定执行,合同到期的或合同未商定的,如需调整或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其次章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九条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的具有公共性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类型、效劳内容、效劳等级和物业效劳本钱变动等状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市区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状况,每二年对物业效劳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展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住宅开发建立单位采纳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由开发建立单位对比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等级评分标准,选择效劳等级,并根据芜湖市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收费标准规定的对应等级收费标精确定中标(协议)价格,中标(协议)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作为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明确。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开发建立单位交房前,由住宅开发建立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效劳内容、等级,并对比相应效劳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详细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明确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效劳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市区分批开发、分批交付的一般住宅小区,原则上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住宅应当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转变用途(除经营性用途外)的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业效劳收费由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已交付的专有局部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各区物业办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共效劳中心)对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赐予积极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依据物业特点和效劳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加协调。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办法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并根据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十六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合理的利润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十七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单列单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状况,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八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根据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展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公共效劳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商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九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未销售、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 其次十条 依法转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物业公共效劳费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效劳费标准收取。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可以预收,详细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商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未交费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 其次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应当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元,撤除墙体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第三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治理 其次十三条 住宅电梯及由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的分摊,双方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未商定的实行单独列帐,据实分摊。 电梯运行所需电费按户分摊,一层住宅免收,二层收取20%,三层收取50%,四层以上全额收取(含四层)。 二次供水设施未改造移交供水企业的增压水泵运行所需电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并移交供水企业维护治理的运行维护费用,按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执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费支出。 其次十四条 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用水(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电、用水价格。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上述企业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效劳费,70%纳入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其次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效劳工程内容、效劳等级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价格治理形式、收费依据、停车效劳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展公示。 物业效劳企业应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效劳费、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经营性收益、物业修理资金等收支状况,承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视。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提高物业治理人员的效劳水平、技术水平,加强物业从业人员业务力量培训。 实行物业公共效劳费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或财务年度)公布物业效劳收费的收支状况。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进展审计。 其次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物业效劳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效劳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三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将物业效劳合同中的局部专业效劳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效劳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削减效劳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实施时,尚未履行完的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商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建立物业效劳等级认定和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在收费前,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效劳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办理效劳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物业效劳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使用人、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时,应以物业公共效劳所需当地社会平均本钱为根底,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动态治理,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效劳内容、效劳质量、效劳标准的监视治理。物业效劳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三十七条市辖四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芜湖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芜价经费202313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方法规定的事项,上位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