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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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安顺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安顺市古树名木爱护治理暂行方法已经202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曾永涛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安顺市古树名木爱护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爱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立部城市绿线治理方法、城市古树名木爱护治理方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治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爱护和治理。 本方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方法所称名木,是指宝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县、自治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爱护治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进展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爱护范围、确定养护责任者;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养护状况,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进展技术指导。对长势濒危的提出抢救措施,对确需迁移的提出爱护措施并监视实施。 各级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爱护治理措施及相关状况向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应当标明树种、学名、科属、树龄、级别以及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有特别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特长树立说明牌作介绍。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需按以下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公园、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由所在的园林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自然爱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由该治理机构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大路、河道和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大路和水利部门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治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居民庭院、房前屋后的,由该居民负责养护; (七)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八)生长在农村集体全部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集体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九)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十)其他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根据市园林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治理技术标准,管护好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马上报告园林部门,必要时,根据园林部门的要求进展抢救、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其权属全部者担当。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园林部门应当赐予适当补贴;园林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洒药灭虫。 第八条 古树名木全部权人对该古树名木依法享有全部权和收益权,负有爱护、养护义务。 第九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准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展调查、核实,查明缘由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制止以下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一)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利用树木作支撑物; (二)在树体上刻划钉钉、张贴、缠绕绳索、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采摘果实和种籽; (四)在树干外缘五米范围内积累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六)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一条 制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工程除外。 因特别状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根据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四周划定爱护范围,设置爱护设施或爱护标志,爱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实行措施,消退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转变、损坏爱护设施或爱护标志。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实行避让爱护措施。避让爱护措施由建立单位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患病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消失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病症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准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实行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爱护措施与其他文物爱护措施相冲突的,由市园林部门和市文物治理部门共同制定爱护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本市鼓舞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爱护的科学讨论,推广应用科学讨论成果,普及爱护学问,提高爱护和治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爱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法律、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条 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标志,应当赐予治安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惩罚法进展惩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爱护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由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园林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三条 对树龄在60年以上或者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的爱护治理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