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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由省联社组织讲解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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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由省联社组织讲解学习.doc

    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知应会制度汇编由省联社组织-目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1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访管理规定1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2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3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3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43关于变更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章程有关内容的通知46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协理员管理工作指引47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5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5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6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6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7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7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7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职责管理规定82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8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节选)87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10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11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强制休假暂行办法11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116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11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2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审计体系建设的意见125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130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切实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15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15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57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融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6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一)重大突发事件。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案件;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丢失、被窃枪支、弹药和涉枪案件;贷款1000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辖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成1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1个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5有可能到省、进京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上访事件;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5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账簿或印章,可能或已经造成资金风险;2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因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3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4资产、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100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5新发生或新发现的100万元以上违规担保、违规贴现、违规拆借、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6辖内一个或多个营业网点中断营业1个营业日以上的;7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财政、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一)报告对象及形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重大突发事件专报件(附件1)电传的形式,及时向省联社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监察保卫部;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的形式进行报告。辖内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报告省联社的同时,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派出机构。若发生的重大事项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二)报告内容。1挤提事件要报告说明挤提的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情况、风险蔓延情况;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派出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本身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2其他重大事项要报告说明发生的机构名称、起因、发生时间、地点、事态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一步事态发展预测及对策等。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要求(一)确保及时、全面、准确。重大事项发生后,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省联社报告,具体报告方式根据事项紧急程度掌握。原则上,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事件要立即进行报告;其他重大突发事项,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事发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在接到报告4小时、事发24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首次向省联社报告后,办事处、市联社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的情况,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随时续报,直至处置完毕。报告要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二)一事一报,要素齐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报告,一事一文,主题突出。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并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充实、数据真实可靠。(三)严格遵循保密规定。要坚持保密原则,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和重大紧急情况的保密规定报告各重大事项,严防因泄密而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四、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落实各办事处、市联社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主任(理事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证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人员及时如实地向省联社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虚报、假报。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影响问题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时启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省联社报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指南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是指运行在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网络之上,根据全省各级各单位应用需求设计、定制的办公自动化平台,其主要功能:实现全省各级各单位电子公文的审批流转与远程传输,知识管理,行政事务处理,电子邮件收发及其它信息资源的建立、管理与共享。第三条全省各级各单位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省联社办公室及科技中心是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一级管理与维护部门,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应用需求,组织软件开发;部署指导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做好省联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办事处、市联社综合部门及科技管理部门是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二级管理与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搜集、整理本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需求;根据省联社部署安排,负责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做好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县级联社综合部门和科技部门是全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三级管理和维护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应用推广及技术支持工作。第五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综合部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实行AB岗制,负责本单位和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应用推广与应用维护工作。第六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科技部门至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支持人员,负责辖内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网络的维护与技术支持工作。第七条全省各级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拓展应用领域,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申请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用户应由本人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开通申请表(附件1)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员。第九条已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用户务必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至少8位,应由数字、字母或特殊字符混合组成,且不具有规律性,以防被冒名登陆。第十条用户应按规定的权限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的服务,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将办公自动化系统内流转或存储的信息保存到系统外,不得干扰其他用户的正常使用或破坏系统服务。第十一条用户每个工作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至少四次登录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处理工作流程、了解办公信息、收阅电子邮件。用户遇有长时间无法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务必使用外出委托功能,避免延误工作流程处理。第十二条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如密码遗忘、岗位变动、部门调整、权限变更、上下级关系变化和用户撤销等,应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变更处理。第十三条用户使用知识管理功能时,可将文档上传到具有权限的目录中。上载文档宜用txt、doc格式文件,上载图片的大小不得超过500K,严禁上传psd等格式的大型图片文件。知识管理的目录权限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与管理,并定期进行相关信息的过滤与检查。第十四条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发布新闻或公告,发布人员务必遵循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部门主管审批制,严格发布程序,防范泄密事件发生。第十五条办公自动化系统新增业务需求,申请部门应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新增应用需求审批单(附件3)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参照实际办公规则和流程设定,使用部门应认真审查电子流程中的内容,若发现错误或处理过程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第十六条电子公文或电子文档归档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切实保证电子公文或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七条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运行维护部门应每日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程序及数据库、电子邮件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异地备份和双机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与完整。第十八条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进行系统备份、维护或调整务必在夜间二十二点之后,并确认无人在线,结束后立即启动应用。未经省联社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备份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或调整,办事处、市联社应事先向省联社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加强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确保除系统备份或维护时间外,其他任何时间(含节假日)系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二十条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用户密码、应用管理控制台密码及超级用户密码设置均应严格按照密码设置规范,长度至少8位,且不应具有规律性,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更新要有详细记录。第二十一条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务必须安装省联社规定的内网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接入移动存储设备时,务必对移动设备进行严格病毒检测。第二十二条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问题提交单(附件4),详细描述问题,并附现场图片,报省联社集中处理。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二十三条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的原则,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工作,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流转或传输。第二十四条各级各单位要定期对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内容或让无关人员登录系统。第二十五条接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确保办公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第二十六条接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计算机应安装省联社规定的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各级科技部门要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办公自动化系统专用配套设备,如接收终端、公文打印机等,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无关的软件,公文专用打印机原则上不得打印公文外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策略规则审核管理、软件安装控制管理、系统变更管理、文档资料的更新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的符合性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第二十九条办公自动化系统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安全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网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共用的电子邮件平台,为各级各单位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农村信用社使用本系统的各级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第四条省联社办公室及各办事处、市联社综合部门是电子邮件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省联社及各办事处、市联社科技管理部门是电子邮件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第五条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省联社邮箱域名后缀为:;各办事处或市联社邮箱域名后缀为:*,“*”代表各市名称汉语拼音缩写。由于“济南”与“济宁”拼音缩写相同,济南确定为,济宁确定为。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全省各级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用户开通申请表(附件1),经审批后报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员。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用户,同时分配一个电子邮件系统账户,不需单独申请。第七条电子邮箱命名全省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一)机构邮箱命名规则:为便于机构间的联系与交流,可设立机构信箱,但要务必指定专人负责邮件收发和邮箱维护。省联社组成部门邮箱名称为部门规范全称汉语拼音缩写,例如省联社办公室邮箱为bgs;办事处、市联社组成部门邮箱名称为部门规范全称汉语拼音缩写,例如济南办事处综合科邮箱为zhk;县级联社组成部门邮箱名称为县级联社名称汉语拼音加上部门规范全称汉语拼音缩写,例如泰安市新泰联社业务发展部邮箱为xintaiywfzb;基层信用社邮箱名称为县级联社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加上基层信用社规范全称的汉字拼音,如日照市莒县招贤农村信用社邮箱为jxzhaoxian。若邮箱命名相同时,按照邮箱建立的先后顺序,增加数字给予区分。(二)个人邮箱命名规则:姓名汉语拼音的全拼,若邮箱命名相同时,按照邮箱建立的先后顺序,增加数字给予区分。第八条电子邮件系统提供两个登录入口,办公自动化系用户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的单点登录或信息门户网站链接两种方式进入电子邮件系统,非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只可通过信息门户网站链接进入电子邮件系统。第九条开通电子邮件系统的用户务必及时更改初始密码,长度至少8位,且应不具规律性,使用过程中应不定期进行更换,确保电子邮件系统账户安全。第十条根据电子邮件系统的负载能力,全省统一规定每个邮箱容量为100M,单封邮件限制为10M,对附件较大的邮件应采用压缩方式发送。单位或个人对电子邮箱的容量大小、用户名等方面有特殊的要求,须在申请中注明原因及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用户每个工作日应至少收取一次电子邮件,将重要邮件保存到本地。对于长时间不收取邮件的用户,系统管理员有权暂停其电子邮件服务。第十二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电子邮箱空间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过期邮件清理,以免空间不足影响接收新邮件。第十三条为保证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系统管理员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不定期对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清理。第十四条对于已调离或不再使用电子邮箱的用户,用户本人或用户所在机构应及时提出注销用户(附件2)。第三章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密码及邮箱内资料泄露。忘记密码且不能通过系统找回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系统管理员。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电子邮件系统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第十六条邮箱用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系统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第十七条严禁用户利用电子邮件系统从事下列活动:(一)传播任何反动、非法、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淫秽、侵害他人隐私、种族歧视的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二)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他人所传送;(三)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涉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四)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传播;(五)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传播;(六)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加以传播。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邮件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的传输管理,确保传输过程安全、高效、顺畅、可靠,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公文要素,经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格式文本或输出打印文本。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发送、传递与接收的过程。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输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替代形式,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和归档等均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各单位综合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接收和传送电子公文,操作人员实行AB岗制。第六条各级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持部门。省联社科技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软件开发和配套设备的统一选型,办事处、市联社科技中心按照省联社的统一要求进行设备配置、安装和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统一组织开发的电子公文传输软件。第七条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设立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传输工作站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要专机专用,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第八条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综合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定期对辖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电子公文传输第九条电子公文传输依托全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一)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自动化系统;(二)书生公文加密卡;(三)电子公文专用打印机。第十条发文单位按照公文审批流转流程完成审批,形成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后,可以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至接收单位。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发送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待接收方全部返回签收信息后,方可进行办结。若没有正常发送或对方没有正常签收,应立即联系接收单位或本级科技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进行补发或其他处理。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对电子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配套设备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对出现人为故障,导致电子公文无法正常收发,造成一定影响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电子公文接收人员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证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四次登录系统,查看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周五或遇节假日下班前,应检查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不得拖延至下周或节假日后。第十五条 带有密级的文件、报表等资料原则上不得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第十六条发文单位若遇特殊情况,需收文单位紧急办理时,应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接收方进行签收,确保文件及时送达。第四章安全和保密管理第十七条电子公文传输采用密码和硬件加密相结合的方式,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密码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密码外泄,确保电子公文安全。第十八条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电子公文传输的操作程序、密码或提供电子印章优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第十九条收发文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收、发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范围,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非公开重要文字资料的接收、发送、办理、保管等必须严格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第二十条 各级各单位要妥善处理无效电子公文或输出的纸质公文,电子格式务必彻底删除,纸质文件务必及时销毁。第二十一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操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无关软件,不得进行无关操作。第二十二条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省联社指定的杀毒软件,及时升级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严禁随意使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确需使用时务必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测。第二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误,致使电子印章丢失、被盗或电子公文泄密,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电子公文的归档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泄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公文传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和确保电子印章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山东农村信用社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印章使用范围:电子印章的使用仅限于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生成的电子公文,不得作为介绍信、单据、合同书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盖章使用。第二章电子印章制作与领用第三条电子印章制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制作”的原则,省联社内设各机构及办事处、市联社电子印章由省联社统一制作,办事处或市联社内设部门、所辖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办事处或市联社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第四条电子印章制作申请: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需制作电子印章,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经相关审批后报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第五条电子印章制作准备与材料护送:(一)制作纸质印模:实物印章管理员将公章清晰、匀称、端正地加盖在白纸上,每公章两份;(二)纸质印模密封:实物印章管理员将纸质印模装入信封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和签名骑缝;(三)电子印章介质:申领电子印章的单位或部门需准备高质量优盘存储电子印章,原则上每公章制作主备电子印章各一枚;(四)纸质印模或拟更换电子印章的护送:纸质印模或拟更换的电子印章,由电子印章管理员护送至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第六条电子印章制作:省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办事处或市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与申领电子印章单位的人员共同制作电子印章,并详细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记录表(附件2)。第七条电子印章领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申领单位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领用登记表(附件3)与制发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员完成交接,并牢记电子印章密码。第八条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电子印章管理员,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当面销毁纸质印模,保留电子印模。第三章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应按实物印章的使用原则进行管理,严格使用权限和范围,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或印章,严禁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加盖电子印章。第十条电子印章存放视同实物印章,不使用时要置放于安全的地方,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一条电子印章实行密码管理,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将被锁定,需申请重新制发。第十二条存储电子印章信息的优盘严格执行专盘专用,不得在存储电子印章的优盘上存放其他任何文件、资料。第十三条电子印章保管与使用实行AB岗制,A岗使用主章,B岗使用备章,AB岗临时交接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等同,交接要有详细记录。第十四条电子印章应在配置相关硬件设备的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专用计算机严禁安装无关软件、存储无关文件或资料,以免影响电子印章的正常使用。第四章电子印章补办与作废第十五条由于更换电子印章管理员导致电子印章不宜再继续使用,应立即向原制发单位报告,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作废审批表(附件4)申请作废;履行完作废手续后,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申请重新制发。第十六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应立即向原制发单位报告,并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附件1)申请重新制发,并交回已损坏的电子印章。第十七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应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印章作废审批表申请作废,在上交实物印章的同时,应将电子印章交回原制发单位,并现场删除电子印章全部信息。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对于擅自制作或复制电子印章,将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电子印章丢失、泄密或被盗,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对于因不当使用电子印章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内部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各级管理机构,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党委(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接访、排查化解、转办交办、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的党委(组)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来信来访应当亲自阅批和接待,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信访工作绩效应当纳入各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或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由省联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部门),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省联社信访办公室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信访办公室是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第十条信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三)督促检查农村信用社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四)协调处理农村信用社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指导和检查所辖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制度规定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农村信用社相关的信访事项;(九)协助宣传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政策、规定;(十)协助承办其他有关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事项。第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为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省联社信访部门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第十三条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第十四条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各级管理机构的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第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各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农村信用社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条省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省联社机关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省联社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上工作人员和县级联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违规违纪行为;(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省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市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办事处、市联社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县级联社副主任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辖区农村信用社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办事处、市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二条县级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县级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县级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二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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