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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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区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手工模式)实施方案 依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治理模式有关事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310号)的要求,结合*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东政发202323号)精神,为便利贫困群众看病住院,简化民政医疗救助程序,让救助资金在定点医院就能得到即时结算,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四办”合一的治理效劳窗口,的确为救助对象供应便利、快捷的“一站式”结算效劳模式,并为“一站式”医疗救助从手工模式逐步过渡到网络模式奠定根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公开、透亮、准时、快捷。 二、实施时间及救助方式 *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效劳从2023年7月份正式启动,先期以手工模式开展,逐步过渡为网络结算模式。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出院结账时由医院直接实施救助。 三、定点医院及救助依据 (一)定点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区精神病院。 (二)救助依据: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323号)。 四、救助对象及救助比例 (一)农村五保供给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取消个人自付局部起付线; 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局部起付线为10000元。 1.农村五保供给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付5000元以下,按100%比例救助; 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含5000元),按8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23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付5000元以下,按70%比例救助; 个人自付5000元以上(含5000元),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 3.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按30%比例赐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二)临时医疗救助 在享受民政住院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特殊困难,且自付局部超过20230元以上,自付局部按5%赐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五、救助对象身份的认定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给对象,由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办认定。 (二)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给五保对象,由区民政局认定。 (三)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住院费用较高的其他困难群众,由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办审核,区民政局认定。 六、救助程序 (一)根据昆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双方签定医疗救助“一站式”效劳协议。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正常手续入院冶疗,在出院结算时向定点医院供应有效身份证明及以下材料: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给对象,供应城乡低保领取证或五保供给证、由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办出具的*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 2.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给五保对象,供应五保供给证、由区民政局出具的*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 3.城乡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个人支付住院费用较高的其他困难群众,患者到所在乡(镇)审核并出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由民政局审批盖章。 (三)出院结算时医院直接对救助人员进展垫支救助,并按月(每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上报相关数据。民政局核准后按季度(每季度末15日前)与医院结算。 七、职责分工 为确保“一站式”效劳的顺当实施,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民政局牵头,区卫生局、财政局和各乡镇职责分工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好全区的“一站式”医疗救助工作、指导乡镇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催促直报窗口为医疗救助对象供应高效、便捷的结算效劳,准时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区财政局:保证救助资金准时足额到位,按季度提前预拨到民政专户。并对专户资金使用状况实施监视检查。 区卫生局:催促各定点医院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效劳工作,各定点医院需仔细做好医疗救助金的结算,救助状况(相关材料和救助结算单据)定期整理归档并报民政局,每季度根据区民政局供应的格式报表(城市、农村分类)上报医疗救助的人员、资金等实施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一站式”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动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看病住院。 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协作、通力合作,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效劳工作顺当实施。区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指定1名联系人,定期沟通状况、交换意见,并视状况由民政部门提请区政府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详细问题。 八、监视治理 卫生、民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窗口直报单位的监视治理,催促效劳承办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标准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对报销费用的根本状况进展检查,主动承受社会监视。财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财务审核和监视,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