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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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管理办法(2023) 太住建规字20233号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文件 太住建规字20233号 关于印发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物业效劳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治理方法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 物业长效治理方法 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治理,标准整治行为,依据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太委办202339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经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应当实施长效治理。长效治理的责任主体为各镇、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办事处。 其次条 经整治后的老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国家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苏州市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也可以由实行居民自助治理方式自行对小区物业进展治理。 对暂不具备上述两种治理模式的住宅小区,应当由所在街道设立物业效劳中心,对小区进展长效治理。 第三条 由街道物业效劳中心治理的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绿化养护、路灯、公共卫生设施、生活垃圾清运等,各职能治理单位应各负其职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条 街道物业效劳中心应当与各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治理效劳标准(附件)的要求,签订长效治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五条 整治后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封闭治理,合法使用、经营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其经营性收入,如车位停车费、房屋租金、广告费等,应当用于本小区公共效劳。 第六条 整治后的住宅小区无法实施封闭式治理的,也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根据开放式治理的方式通过招投标聘用物业公司治理;物业公司应合法使用、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其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本小区公共效劳。 各街道物业效劳中心应当不断拓展效劳内容,提高效劳质量,合理调整公共效劳费标准,努力实现收支平衡,逐步制造实行市场化物业治理的条件。 第七条 实施物业治理的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与物业效劳单位签定物业治理托付合同,明确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老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的治理内容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清卫、绿化、房屋修理等物业治理根本内容。 第八条 老住宅小区应收的物业费应能根本满意物业效劳企业正常治理支出(最低不低于物业效劳企业正常治理支出的70%)。应收物业费包含:(一)物业治理综合效劳费;(二)物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入;(三)市政府、街道两级政府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补助经费。 老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单位应依据已确定的效劳标准,结合太仓市物业治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测定物业效劳单位正常治理支出,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和市物业治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核准。 第九条 实施物业治理的老住宅小区,依照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试行)实施考核。考核由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由本住宅小区所属街道居委会组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小区由物业治理办公室组织考核,分值为60分;日常考核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分值为40分。考核结果应准时向业主通报。 第十条 对实施物业治理的老住宅小区,政府每年拿出肯定数额的经费赐予适当补助,每个老住宅小区每年规划补助额度依据治理小区的实际状况,市物业治理办公室测算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老住宅小区每年实际补助额度由市物业治理办公室依据每年规划补助额度结合老住宅小区治理业绩考核分值核定,于次年度一次性拨给物业效劳单位。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按规划补助额度的100%划拨; 考核分值在80-90分之间的(含80分),按规划补助额度的80%划拨; 考核分值在70-80分之间的(含70分),按规划补助额度的70%划拨; 考核分值在60-70分之间的(含60分),按规划补助额度的60%划拨; 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不予划拨。 第十二条 对每年度物业治理考核分值列前三名的老住宅小区授予市级优秀物业治理称号,并赐予肯定的嘉奖。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 附件: 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长效治理效劳标准 一、接待 实行24小时不连续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对效劳工程、效劳标准和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事项,予以公示;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干净;接待业主时主动、热忱,称呼恰当,语气恳切,急躁细致,使用文明用语。 二、安全防范 (一)根本要求:专职安全护卫人员,身体安康,思想品质好、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工作仔细负责、细致,能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响;当班时佩戴明显标志,不从事与安全护卫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班制度完善,并有工作及交接班记录;配备有安全护卫工具;定期进展安全防范学习,增加安全防范力量。 (二)门卫: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班看管,次出入口每日6:0021:00有1人值守;根据要求进展进出车辆治理、访客登记,谢绝未经批准的商贩入内,大件物品搬出实行登记,实施交通指挥与疏导等工作。 (三)巡逻:制定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至少包括火灾、爆炸、安全疏散应急等。安全巡逻有记录、有检查;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4次,夜间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重点部位、重点时间以及特别状况加强巡逻,准时发觉和处理担心全隐患;在遇到突发大事时,准时报告警方与效劳中心,必要时实行正值防卫,防止事态扩大,帮助爱护现场和证据;接到报警信号,应马上派人赶往现场查看,予以恰当的紧急处理。 (四)其他防范措施: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帮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止担心全大事发生;建立设备室、垃圾房、杂物房巡查、钥匙治理及登记制度。 三、清洁治理 (一)共用楼道保洁:每周清扫1次各楼道;有条件的每季度擦1次楼道门窗玻璃。楼道顶面无蜘蛛网、灰尘。 (二)小区公共厕所卫生间保洁 :保持公共厕所的日常清洁(内容包括:通风换气;冲洗洁具;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垃圾和消杀),做到室内无明显异味、臭味,地面无明显污渍、积水,天花板、墙面无蜘蛛网和积灰,目视墙壁洁净,便器干净无黄渍。 (三)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共用车库的地面、门窗、消防栓、指示牌、指示灯、车位档、防火门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车库的集水坑和排水沟盖板,应保持畅通,无积水、无污迹和杂物、无异味、空气流通。 (四)道路保洁:小区道路应保持平坦;每日清扫1次,道路地面无垃圾、杂物,无卫生死角,目视根本洁净、干净。 (五)绿化带保洁:绿化带、草地,目视根本无杂物、无污渍、无垃圾。 (六)休闲、消遣、健身设施保洁:休闲、消遣、健身设施外表应保持根本洁净,无灰尘污渍,目视游乐场内及其四周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准时发觉设施、设备脱焊、脱漆、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七)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门卫、岗亭的内外门窗玻璃及窗台和墙、地面保持根本洁净、干净;工、器具排放整齐、有序;监控探头外表洁净无灰尘。 (八)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桶、果皮箱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果皮箱四周地面散落垃圾不明显、无明显污迹。 (九)垃圾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由业主自己送至指定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垃圾运送过程有防掉落或飞扬洒落措施。 (十)卫生消杀:针对灭蚊、蝇、蟑螂、灭鼠的实际需要和季节特点制定详细规划,根据社区卫生消杀的要求进展。 四、绿化养护与治理 (一)草坪:整块草地根本无明显的草荒,发觉草荒的,应准时补种;无大面积病虫害;草坪平坦,留茬高度掌握在10厘米以下;无明显的堆物堆料、搭棚、践踏、侵占现象。根据社区治理的责任范围,依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状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发生病虫害准时喷药。 (二)树木:树木生长根本正常,没有明显死树和明显枯枝死杈。 根据社区治理的责任范围,叶色根本正常,严峻黄叶、焦叶、卷叶以及有虫屎、虫网、积尘叶的柱树在15%以下;乔木根部无30厘米高以上荫蘖枝,无过长杂草、杂物;发觉病虫害准时处理。 (三)花坛:花卉长势良好,较好表达花坛设计要求,保持清楚的图案和相宜的高度。 五、交通、车辆治理 (一)设置露天停车场的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明示,收费标准。 (二)有较为完善的车辆治理制度。 (三)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四)维持交通秩序,发觉车辆未上锁及乱停乱放进展忠告或订正,发觉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准时制止。 (五)封闭停车场由专人治理,车辆进出离场有检查、记录,治理人员责任心强,仔细负责。 (六)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车辆保管责任。 六、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一)化粪池每年清理1次,出入口畅通,井内无积物浮于面上,池盖无污渍、污物,清理后准时清洁现场。 (二)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准时更换。 (三)每半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去除沟内生长的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 (四)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管道的垃圾,井盖上无污渍、污物,堵塞准时疏通。 七、道路设施 (一)加强道路修理与养护,制定具体的道路修理养护规划。 (二)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 (三)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发觉损坏准时修补,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燃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 八、消防 (一)制止在消防通道设置路障。 (二)保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 (三)发觉消防设备故障时,须准时报告有关部门修理。 (四)发觉火警要快速向消防队报警,并快速实行措施,组织力气救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派人接应消防车,听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九、档案资料 (一)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二)合理分类成册,治理完善,查阅便利。 (三)准时变更登记,帐物相符。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玉溪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 第46号 玉溪市物业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31日玉溪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玉溪市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云南省物业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治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五条 市、县区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监视治理中的有关事宜。 国土、规划、公安、民政、环保、工商、进展改革、司法、信访、城市治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开发建立单位或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或业主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专有局部建筑面积达物业治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2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代表、建立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详细工作根据住建部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章的通知(建房2023274 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等。 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职责。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签定物业效劳合同、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合怜悯况及业主大会打算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打算、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对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协作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承受其指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告知相关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其工作经费(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及其他费用)由全体业主担当。工作经费可从所属小区业主共有局部物业产生的收益中提取,或者向业主另行收取,如业主大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款专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具体收支状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打算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人民调解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承受其指导和监视。 第十五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效劳机构、建立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治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临时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物业治理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制定临时治理规约,并将其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 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多层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 (三)高层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四)混合式住宅工程(含商住一体,多层、高层混合)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八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完成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以及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立工程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治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全部的配套设施设备。物业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治理规约。 其次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3独立使用的物业治理用房。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便利业主、便利效劳的原则确定物业治理用房的位置,具备良好通风、采光等条件,进展一般以上装修。在物业交付时,物业治理用房由建立单位交付物业效劳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30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效劳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要求。 不得将门卫房、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抵作物业治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治理用房位置,也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 其次十二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局部进展承接查验,并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在现场查验20日前,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物业治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治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立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具体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建立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加现场查验,与物业效劳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根本状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商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十四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以下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治理用房; (二)门卫房、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治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公共停车位; (四)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地、道路、场地; (五)建立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全部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立单位申请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供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配套用房的详细位置、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猜测报告书,由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后进展初始登记,登记为全体业主全部,不颁发权属证书。 第四章 物业治理效劳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效劳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与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承受市、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查和核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效劳事项、效劳标准、效劳费用、工程负责人、物业效劳用房的治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效劳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报物业效劳工程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状况抄送物业效劳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将物业效劳合同中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全部事项一并托付给他人。 其次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进展相应效劳治理; (二)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收取效劳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展监视; (四)准时制止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供应物业效劳,所供应效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标准; (二)承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视,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效劳合同履行和修理资金使用状况,并进展公示; (三)公示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详细收费工程和效劳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和支出具体状况; (五)准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留意事项; (六)制定并落实门禁治理制度,加强物业治理区域的巡查,发觉违反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准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七)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大事时,应当实行应急措施,并准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定期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准时进展处理并予以回复; (九)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立的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效劳企业的打算,并将打算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大会打算续聘且原物业效劳企业承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物业效劳企业打算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治理区域供应物业效劳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效劳企业打算,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原合同连续供应效劳,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连续。在合同权利义务连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十二条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有序退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前10日内将业主共有配套设施设备、财务帐目、预收代收费用和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全部移交资料、物品、财务帐目都必需有书面材料及汇总清单,书面材料及汇总清单须经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原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效劳费用、对业主共同打算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效劳企业在办理交接手续至撤出物业治理区域时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治理秩序。 原物业效劳企业拒不撤出物业治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效劳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不得强行接收。 第三十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执行指导价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适时调整,定期公布政府指导价格。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效劳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酬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无正值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交纳。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结清物业效劳费,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局部猎取的收益,归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全部,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补充物业治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六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治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准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约谈制度。对因物业治理不善,严峻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治理委员会)负责人,催促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转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转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确需转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争论打算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物业效劳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临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的规定,根据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业主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六)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七)拒付物业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进展指导和监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加强巡查。 第四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修理、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十四条 建立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建立单位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修理,也可以自行组织修理。 对超出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技防设施,可申请政府出资、动用专项修理资金、物业出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技防建立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修理资金收取、使用、治理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效劳的; (五)建立单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不根据规定配置物业效劳用房的;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效劳企业擅自转变物业效劳用房用途的; (七)物业效劳企业未落实门禁治理制度,发觉违反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未准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的; (八)物业效劳企业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准时进展处理并予以回复的; (九)物业效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物业效劳企业未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商定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的。 第四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罚: (一)拆改房屋承重构造的; (二)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进展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撤除,并依法予以惩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的,由城市治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惩罚。 第五十条 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 (二)未根据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治理行政许可的; (四)发觉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准时作出处理的; (五)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专有局部,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五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前期物业效劳协议、临时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效劳合同等示范文本,标准我市物业效劳治理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篇3: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2023试行)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试行)已经2023年6月17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2023年7月5日 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方法(202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治理、使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乌兰察布市物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物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级建立、规划、财政、环保、工商、林业(园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