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7.26 【实施日期】1999.0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集体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所需设备的选购、安装事先公布发包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与竞争;招标人根据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承受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治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视和治理。 第四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工程必需依照本方法进展招标: (一)国家出资、投资和融资的工程; (二)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工程; (四)政府选购工程; (五)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投资工程及大宗选购工程;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需进展招标的其他工程。 上述工程中同类设备在30万元以上、单台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选购,必需实行招标。能够引起竞争的设备安装工程也必需通过招标发包。 第五条 设备的招标投标,根据工程审批权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治理: 自治区规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中心在宁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作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规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权限内各类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