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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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 太政办202310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专项资金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效劳业安康进展,依据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太政发202354号)等规定,设立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资金是指扶持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老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收费缺乏补贴经费; 2.老城区老住宅小区效劳外包经费; 3.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考核培训经费; 4.主城区城管进社区经费; 5.物业冲突纠纷调解经费; 6.物业联检查验、质价相符等第三方评估经费; 7.物业治理宣传经费; 8.物业治理信息化建立及维护经费。 其次章 物业专项资金的治理与使用 第三条 物业专项资金列入市、镇(区、街道办)两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城管局共同治理。市财政局负责物业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城管局负责物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付方案,并组织工程审核和检查。 第四条 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应遵循公开透亮、定向使用、科学治理、加强监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标准、安全、高效。 第五条 老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收费缺乏补贴经费。对已实施综合改造的老城区老住宅封闭式小区,由业委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市场化物业治理。此类小区因收费偏低及收缴率不高等问题造成物业企业收费缺乏。通过聘请社会评估机构对其治理本钱进展核算,对缺乏局部由市城管局、城厢镇及属地社区、业委会等联合评估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采纳以奖代补的形式补贴物业效劳企业,维持老住宅小区正常的物业治理。 第六条 老城区老住宅小区效劳外包经费。 1.对已实施综合改造的老城区开放式老住宅小区,市城管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采纳政府购置效劳的形式,供应雨污管道一年两次疏通、公共设施维护等根底性物业效劳。根据太仓市老城区已改造无物业小区根底性效劳外包要求及督查考核方法要求,由市城管局、城厢镇及属地社区等联合开展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与效劳外包相挂钩,进一步稳固我市老住宅小区改造成果。 2.对老城区未实行综合改造的老住宅小区,由市城管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以政府购置效劳的形式,供应一年两次的集中疏通及日常维护、根底设施的应急修理等效劳。在防汛期间,聘请物业企业的专业人员,成立应急抢修队伍,准时解决由于雨水管道被堵而导致的房屋被淹、地下车库进水等状况。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考核培训经费。 1.考核嘉奖经费。根据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和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考核治理方法执行嘉奖补贴。 2.人员培训经费。实行太仓现场集中培训、苏州实践基地轮训和网络课程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市物业效劳从业人员及相关治理人员进展业务培训,增加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主城区城管进社区经费。积极推动城市治理重心下移,将城市治理工作向社区延长,成立社区城管工作站。城管进社区经费由市、镇 (区、街道办)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主城区39个村(社区)分四年逐步试点推动。 第九条 物业纠纷调解经费。建立市物业冲突纠纷调解中心,聘任专职物业调解员,负责全市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调解中心设在市物管中心。 第十条 物业联检查验、质价相符等第三方评估经费。 建立物业工程第三方联检查验机制,削减开发商遗留问题,降低物业效劳企业治理风险,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标准物业企业效劳工程和退管行为,构建和谐互信的物业治理关系。 建立质价相符第三方评估机制,由第三方对物业效劳合同履约状况进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物业收费依据之一,有效促进物业效劳与收费相符。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宣传经费。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太政发202354号)等政策法规,引导广阔业主自主参加小区治理,引导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物业效劳企业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信息化建立及维护经费。将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融入物业治理,建立才智社区,推动物业治理标准化建立,推动物业治理转型升级。 第三章 物业专项资金的监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要建立健全物业专项资金财务治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治理和审计监视,严厉财经纪律。要严格根据规定程序审核物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要协同合作,定期对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治理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共同讨论解决物业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要不断完善物业专项资金监视治理机制。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或虚报造假、挪用、骗取物业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法在执行过程中的详细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pmce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