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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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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docx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局部各自全部、局部共同全部。因这种商定假如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商定必需采纳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公平,爱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看无过错方,敬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详细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详细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全部以书面形式商定的,或以口头形式商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理。但躲避法律的商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学问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全部。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治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治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全部。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局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正,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正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详细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全部。 6、一方婚前个人全部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治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珍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全部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见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依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详细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全部。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全部,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赐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明显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力量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赐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进展生产、有利于经营治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全部的房屋进展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全部,增值局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全部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展过扩建的,扩建局部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依据双方住房状况和照看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全部。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赐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状况下,应照看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全部,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赐予一次性经济帮忙。(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展帮忙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学问产权,归一方全部。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据详细状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看。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躲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担当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展处理,对一时的确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蔽、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详细处理时,应把隐蔽、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蔽、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缺乏折抵的,差额局部由隐蔽、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展处理。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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