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如何处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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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如何处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docx
如何办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一、法律依据及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应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一)注册人自行以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 注册人收到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附件含有答辩绑定码(由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的,注册人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 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 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撤销申请的后续文件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并不再接受当事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使用证据等相关材料。 (二)注册人自行以纸质方式提交证据材料 注册人可以自行邮寄办理或者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递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提供使用证据材料的要求 (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无法提供的提交情况说明及所涉商标和撤销申请信息 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应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一并寄回;以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的,需上传上述通知书及信封的扫描件(信封需扫描正反两面)。 因故未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的,注册人只能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在提供证据时应说明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未收到的相关情况,注明具体需要证明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号码、所涉撤销案件的申请号等必要信息(上述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以便工作人员及时将证据材料归集到相应案件卷宗。未标注上述相关信息致使证据材料无法归集的,视为未提供相应使用证据。 (二)证据材料目录或清单 商标注册人应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编制相关证据目录或清单,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五、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六、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七、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八、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十、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十一、使用证据仅涵盖部分被申请撤销商品的情形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只能证明其在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该部分商品以及与该部分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在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以下称被申请商品)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部分被申请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该部分被申请商品以及与该部分被申请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案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