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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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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le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1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80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162008,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 中,第 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 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 年 1 月 31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 知(建标 E20023 84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进行了 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 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 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 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 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 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 3 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4 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 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 荣街 65 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颐 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尹秀伟 王东林 王可崇 刘希清 刘迪先 孙兰 成彦 张文才 张汉武 李炳华 李雪佩 李朝栋 杨守权 杨 德才汪猛 陈汉民 陈众励 陈建飚 施沪生 胡又新 赵义堂 徐钟芳 郭晓岩 熊江 潘砚海 瞿二澜目次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 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 5.3 电气测量 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 自备应急电源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 金属线槽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 电缆桥架布线 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传输系统 9.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 舞台用电设备 9.7 医用设备 9.8 体育场馆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 照度水平 10.6 照明节能 10.7 照明供电 10.8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 建筑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防雷击电磁脉冲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 保护接地范围 12.4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 接地网 12.6 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3.3 系统设计 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 火灾应急广播和 火灾警报 13.7 消防专用电话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9 系统供电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入侵报警系统 1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 电子巡查系统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 管线敷设 14.9 监控中心 14.10 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 接收天线 15.4 自设前端 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 线路敷设 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2 广播系统 16.3 扩声系统 16.4 会议系统 16.5 设备选择 16.6 设备布置 16.7 线路敷设 16.8 控制室 16.9 电源与接地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 一般规定 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 时钟系统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58 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 现场网络层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 生活给水、中水和排水系统 18.12 供配电系统 18.13 公共照明系统 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 监控表 18.17 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 19 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 一般规定 19.2 网络设计原则 19.3 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 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 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 广域网连接 19.7 网络应用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2 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 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 会议电视系统 20.5 无线通信系统 20.6 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 通信配线与管道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2 系统设计 21.3 系统配置 21.4 系统指标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 工作区设备 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 一般规定22.2 电磁环境卫生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 管线设计 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 一般规定 351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 消防与安全 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 一般规定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5 供电 24.6 仪表盘、台 24.7 仪表控制室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 接地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附录 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 B 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附录 C 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 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 D 浴室区域的划分 附录 E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 F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 G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 H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附录 J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DDC 监控表 附录 K BAS 监控点一览表 附录 L 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另册)第 1 章总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 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 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0.6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则的条文说明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 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不仅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要体现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因此,设 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保证电气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这些基本要 求,是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而注意整体美观,则是民用建筑设计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不可 忽视的重要方面。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由于工程 具有特殊性,涉及的技术内容并非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所能界定的。因此,将上述工程列入不适用 范围。l.0.3 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对良好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追求已经成为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范倡 导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无 疑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一环。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涉及的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恰如其分地采用技术标准和 装备水平,使其与工程的功能、性质相适应是建筑电气设计的重要环节,处理好这一问题实属关键。1.0.5 节能是一项重要的国策。单立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设计中要从各方面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出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落实,努力降低电能消耗。1.0.6 此条规定是保证设计质量的有效措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能杜绝已 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劣质产品在工程上应用,无疑将给工程埋下隐患。因此,条文 中采用“严禁使用”来确保产品质量。1.0.7 近年来,建筑电气领域的新产品、新系统层出不穷,从理论到实践都需积累经验,不断去粗取精, 尤其向国际标准靠拢更应结合国情,不能一概照搬。因而强调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这 是一种科学精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很广,有不少方面又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 内容未在本规范表达,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2 术语、代号2.1 术语2.1.1 备用电源 standbyelectricalsource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 部分所需的电源。2.1.2 应急电源 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2.1.3 导体 conductor 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2.1.4 中性导体 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1.5 保护导体 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2.1.6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 PEN 导体。2.1.7 剩余电流 residualcurrent 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 数和。2.1.8 特低电压 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 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2.1.9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 SELV 系统。2.1.10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 PELV 系统。2.1.11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 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1.12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 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2.1.13 保护接地 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 或多点接地。2.1.14 功能接地 functionalearthing;functionalgrounding 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系统、装置或设 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2.1.15 接地故障 earthfault;ground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2.1.16 接地配置 earthing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 气连接和器件。也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2.1.17 接地极 earthelectrode;ground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 部分。2.1.18 接地导体 earthconductor;earthingconductor;groundingconductor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2.1.19 接地网 earth_electrode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 其相互连接部分。2.1.211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问的电连接。2.1.21 防雷装置 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 合。2.L22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 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2.1.23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 应。2.1.24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protection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2.1.25 防护区 protection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2.1.26 禁区 restricted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2.1.27 盲区 blind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2.1.28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 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2.1.29 最大声压级 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2.1.30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 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2.1.31 传声增益 soundtransmissiongain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 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2.1.32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fieldnonuniformity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 小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2.1.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 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 控制系统。2.1.34 分布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 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 系统。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2.1.35 现场总线 fieldbu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2.1.36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cabling system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筑物 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 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2·1·37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2·1·38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 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2.1.39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2.1.40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 式在空间传播。2.1.41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 屏蔽。2.1.42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 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 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2.1.43 阻塞流 chokedflow 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 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2.1.44 流量系数 K,flowcoefficient 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 102kPa 时,温度为 540的水,每小 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表示。2.1.45 管件形状修正系数 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 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数造 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数。2.1.46 雷诺数修正系数 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 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 流量系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2.2 代号ATM 一异步传输模式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D建筑物配线设备CD建筑群配线设备CP集合点DDN数字数据网DDC 一直接数字控制器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D楼层配线设备HUB集线器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IO 一输入输出PSTN公用电话网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SAS 一安全防范系统SW 一交换机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TO­信息插座TE终端设备VLAN虚拟局域网VSAT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 10(6)kV 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 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3.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有关规定。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 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 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 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 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 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2 特、甲等剧场,本条 1 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3 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 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3.2.7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 一回路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 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的二级负荷。3.2.11 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10(6)kV 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 荷中心。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 级负荷的供电要求。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 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5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 610(6)kV 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710(6)kV 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 式。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3.3.3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3 蓄电池。3.3.4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问,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 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30s 的供电;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3.3.5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小区)的 10(6)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2 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 10(6)0.4kV 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 10(6)0.4kV 预装式变电站。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4.2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上时,宜以 10(6)kV 供由当用电 设备总容量在 250kW 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3.4.3 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 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3.4.4 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10kV 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220V 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3·4·5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 下列要求:1 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 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2 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3 电梯电动机宜为±7;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3.4.6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2 应降低系统阻抗;3 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3.4.7 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 10(6)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 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 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3.4.8 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1 宜采用专线供电;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3.4.9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20V 或 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人 220380V 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 40A 时,宜采用 220V 单相供电; 大于 40A 时,宜采用 220380V 三相供电。3.4.10 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3.5 负荷计算3.5.1 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1 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 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2 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3 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容量;4 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方式。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5.3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 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3.5.4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 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2 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 的依据;3 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 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 机容量的依据。3.5.5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 15o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 与三相负荷相加。3.6 无功补偿3.6.1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 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3.6.210(6)kV 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高压侧的功 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6.3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 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3.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2 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3 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 10kV 电容器组。3.6.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不合理时;3 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3.6.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3.6.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2 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3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4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3.6.8 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 0.9 所需的数 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2 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3 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3.6.9 10(6)kV 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 施,避免谐波污染。3 供配电系统条文说明3.1 一般规定3.1.1 为适应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常用情况,本规范特规定适用于 lO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对于一些民用建筑的规模很大,用电负荷相应增大,个别建筑物内部设有 35kV 等级的变电所,应按 国家有关标准设计。3.1.2 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将会产生能耗大、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1 根据电力负荷因事故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区分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进行负荷 分级。损失或影响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 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民用建筑特点,本条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作了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如大型 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计时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重要的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一旦中断供电将会丢失重要数据,因此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 负荷。另外,大多数民用建筑中通常不含有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负荷,当个别建筑物 内含有此类负荷时,应列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3.2.2 由于各类建筑中应列入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很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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