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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保研辅导保过-保研经验分享194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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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保研辅导保过-保研经验分享19438.pdf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9 人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 035101 法律(非法学)法学院 130 拟接收推免 50 人 035102 法律(法学)30 拟接收推免 15 人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 年复试分数线 2012 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035101 法律(非法学)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50 50 90 90 330 035101 法律(非法学)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50 50 90 90 330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 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 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解析 7 1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 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 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解析 8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 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 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解析 9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案例 10 1997年 10 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 1998年 2 月以前交付装裱店 20 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元报酬。1997年 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解析10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 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 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 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案例 11 A 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 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 10月,Y 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 A 要到上海出差,于是 Y 就委托 A 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 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 B 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 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 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 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 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 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 B 家来看病的 Y 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 遂要求 A 和 B 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1 A 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 Y 是否有权要求 A 和 B 两人赔偿?为什么?解析 11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 A 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 委托 A 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 A 却将草药卖于 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 A 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 Y 的利益;A 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 B 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 B,并相约共同欺骗 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 Y 的利益。2 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 A 与第三人 B 应对 Y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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