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导师信息196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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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导师信息19621.pdf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9 人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 035101 法律(非法学)法学院 130 拟接收推免 50 人 035102 法律(法学)30 拟接收推免 15 人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 年复试分数线 2012 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035101 法律(非法学)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50 50 90 90 330 035101 法律(非法学)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50 50 90 90 330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情8 被告人刘某,男,36 岁,某乡办酒承包人;被告人黄某,男,32 岁,该酒厂销售主管。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一日,刘、黄买回工业酒精500 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见没有问题,遂大胆作案。9 月 17 日30 日,二人以制作燃料、经销化学产品为名,先后 4 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 4830 千克,随意勾兑成 15 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 8 元至 10 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 12 万元人民币,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其中,致 4 人死亡,7 人双目失明,7 人轻伤,1 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 229333 倍。问题(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论处?(2)假如在本案中,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该如何处理?(3)假如刘某和黄某用饮用自来水和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勾兑“白酒”,对人体健康不会造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成严重危害,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刘某和黄某销售该批“白酒”后,非法获利近 5 万余元,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4)假如刘某和黄某将勾兑好的白酒,贴上“五粮液”的商标,冒充五粮液销售牟取暴利,且造成了上述案例中的人身伤亡后果,如何论处?参考答案(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构成本罪。所以,如果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尚未销售即被查封,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3)此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因为此时刘、黄的行为一方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方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者为后者的手段、方法行为,后者是前者的目的行为,形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故属于重罪。案情9 被告人李某,男,1973 年出生。1994 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1999 年 8 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被逮捕。2000 年 9 月,被告人李某到刘立军(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 3 号。同年11 月,刘以人民币 2 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2001 年 1 月 21 日 6 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李某又将死者身上的 1800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 1 万多元)及其密码、手机、充电器等款物拿走。李某用该灵通卡分 3 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在审理该案中,对于被告人李某如何定性,曾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 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首先,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故意杀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不符合构成抢劫罪只能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在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了债权项下的财物,不需要通过故意杀人去劫取。其次,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案情10 被告人熊某,男,1963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2001 年 1月 27 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 607 房间。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 607 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 2 万元了解此事。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 10 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 10 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 5 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 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问题 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参考答案 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 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 5 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总之,熊某勒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案情11 被告人罗某,女,19 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1998 年 2 月 18 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 851 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 OK”。当晚 10 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内,盗走包内现金 12000 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问题 请分析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参考答案 罗某应当构成盗窃罪。一方面该包并非属于“遗忘物”;另一方面罗某是趁服务员不注意、没发现之机,将包悄悄拿到卫生间,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等一系列动作表明,罗某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以趁人不觉秘密窃取为手段。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