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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1. 本附件为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邀请函范本,办事处使用时,应根据资产具体情况对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后使用,也可参考范本及附件内容自行制定。应注意包含对时间表、投资者注册、保密义务确认等事项的明确指示,以及资产清单。2. 对于单项资产的交易,应参照本范本及附件内容进行修订使用,去掉关于资产包的表述。3. 公开竞争性出售邀请函应与交易公告配套使用,在报纸媒体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应在公司网站同时发布交易公告和公开竞争性出售邀请函。邀请函的作用是对公开竞争性出售的资产概要、交易时间表、投资者注册要求、注册费要求等。4. 在发布邀请函时,应将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作为独立的文件分别列示,以便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提交。对于简单的交易,可以不发布附件五。5. 交易时间表的项目可视交易资产的复杂程度进行简化,但需保留的关键时间点包括开始发放尽职调查材料的时间、截止时间、报价指引发布时间、报价日等。6. 办事处可以选择收取注册费或保密保证金中的一种,并对有关表述做相应调整。注册费是不可退回的。注册费收取标准,根据资产包内债权户数和资产项数的多少、投资者阅读文档的完整性而定,可参照户数(项数)200元+资产包本金*0.05%掌握。对于资料较完备的资产包,单包金额在10亿元以内的,单包注册费不宜高于人民币5万元,超过10亿元的,单包注册费不宜高于10万元。保密保证金须进行退还。在投资者提交了销毁全部尽调披露文件后予以退还。7. 本使用说明不应出现在正式文稿中。COAMC-D-经营-00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工行可疑类及中行损失类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等1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邀请函交易编号:2012-52012年8月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处(以下简称“东方”)拟通过公开竞争性出售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下述资产组合。一、 资产描述序号名称类别 本金利息孳生利息担保情况1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工行可疑220,000.00 344,202.19 374,687.32 2武汉市长江金属制品厂工行可疑255,000.00 423,980.83 450,911.94 3武汉志达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工行可疑500,000.00 50,931.28 365,874.00 保证人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4武汉天意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工行可疑298,110.00 0.00 199,012.84 保证人湖北华实物业发展公司提供连带保证,5武汉市长江工具设备厂工行可疑165,000.00 275,195.97 292,334.60 保证人武汉市统一工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6武汉市东方织带厂工行可疑295,000.00 146,447.04 293,165.47 7武汉市武汉氧气表厂工行可疑450,000.00 170,953.50 412,375.81 8武汉市江汉呢绒服装厂工行可疑450,000.00 1,160,939.62 1,069,826.65 9武汉市江汉区民权副食品商店工行可疑250,000.00 108,815.66 238,289.92 保证人武汉市江汉区副食品公司提供连带保证10武汉市桥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工行可疑750,000.00 0.00 498,075.75 11武钢集团制绳厂附属工厂(武钢汉阳冷轧工业公司制绳厂)工行可疑420,000.00600,698.31677,846.7712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中行损失1,800,000.00 751,910.51 1,905,492.1213武汉市康丽包袋厂中行损失1,150,000.003,159,990.593,218,237.11保证人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注:以上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2011年12月20日(单位:人民币/元)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东方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注意,最终的资产组成及规模可能会发生变化。资产和交易流程的详情将载于保密信息备忘录,该备忘录将按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向每一位成功注册的投资者发放。二、交易流程及预计时间表预计交易时间表如下所示。提交报价保证金截止日和提交报价日以届时发布的报价指引为准。程序预定时间发布交易公告2012年8月7日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及其他注册文件,支付注册费(或保证金)截止日2012年8月10日发放保密信息备忘录、尽职调查信息包和投资者阅读文档,注册投资者尽职调查开始2012年8月10日发出资产转让合同草稿2012年8月10日反馈对资产转让合同草稿修改意见截止日2012年8月13日注册投资者提问截止日2012年8月13日发布报价指引及资产转让合同终稿2012年8月13日提交报价保证金截止日(截止时间为报价保证金截止日17:00前)2012年8月14日提交报价日2012年8月15日三、投资者注册只有成功注册的投资者才有可能取得参与交易资格。为取得注册资格,各位有意向的投资者需要按注册要求完成以下步骤,而这些是进行成功注册的基本条件: l 向东方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请参见附件一; l 向东方递交已经妥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请参见附件二;l 向东方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境外机构需出具证明机构真实存在的律师函。同时,投资者应声明不属于被禁止买受标的资产的投资者。l 向东方支付相应的资产注册费并递交已填写完整且妥为签署的电汇指引及通知,请参见附件三。 签署后的上述文件原件应于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截止日2012年8月13日中午12:00(北京时间)前通过专人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如下地址(“注册文件接收地址”)。传真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东方在独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给予投资者注册资格的权利,并无需就此决定向该投资者作任何说明。敬请意欲参与本交易的投资者按时递交规定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对于不能在截止日期以前提交注册文件并付清注册费用的投资者,其供投资者阅读文档和其他资料的发送也将相应推迟。东方保留根据投资者已递交的资料要求该投资者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权利。东方欢迎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本次交易,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相关国有企业债务人及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允许参与本次交易。东方不接受投资者组合联合财团参与本次交易。注册文件接收地址:地址: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收件人:张先生邮编:430033电话:027-85712440传真:027-85713085电邮:zhanghailong 由于保密承诺函的条款及目的已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广泛接受,故东方不接受任何投资者对保密承诺函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更改。东方在行使独家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拟对保密协议及本公告其他内容进行任何修改的权利。更改后的保密承诺函及本公告任何其他文件将被拒绝,因此任何更改保密承诺函或本公告其他文件内容的提议都可能导致推迟收到尽职调查信息。四、注册费希望参与资产竞价的投资者应根据交易时间表的规定于截止日2012年8月13日中午12:00时(北京时间)前按如下标准支付相应的注册费(人民币或者美元),该项费用电汇指引载于附件三。请注意:注册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既不可抵减买价,亦不可作为押金退还给未被选中的公开竞争性报价的提交方。资产包编号注册费(元/人民币)COAMC2012HB052000.00东方将要求资产包的竞价成功者在买价以外支付事先确定的交易费用。竞价成功者所负担交易费用的金额将于报价前在资产转让合同中明确载明。 五、其他事项本公告不构成出售上述资产的承诺。投资者可根据东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备忘录及资产转让合同所列条件及条款出价购买上述资产,在双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之前,东方(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顾问,如有),不对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东方给予交易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沟通函件,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均应直接交付东方,但保密信息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东方主要联系人如下: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彭先生027-85712710pengzhan张先生027-85712440zhanghailong东方愿意听取社会各界对处置上述资产的各种意见、建议或异议,如遇到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请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106607546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02785713022(我办纪检监察部)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附件二:保密承诺函附件三:电汇确认书附件四:资产清单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 邮政编码:43003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收启人:张先生电话: 027-85712440传真: 027-85713085主题:工行可疑类及中行损失类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等1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交易编号:2012-5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公告,我们在此声明:我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相关国有企业债务人及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我们希望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工行可疑类及中行损失类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等1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交易编号:2012-5资产的公开竞价程序。附上填写完整的下列已签署文件:1. 保密承诺函2. 电汇确认书3. 营业执照或设立登记书及章程复印件签名: 投资者名称: (境内投资者加盖公章)主要联系方式:姓名: 职位: 电话: 电邮: 附件二:保密承诺函日期: _地址: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 邮政编码:43003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收启人:张先生电话: 027-85712440传真: 027-85713085关于:保密承诺及东方权利确认本公司,_ (“投资人”),拟参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东方”)就工行可疑类及中行损失类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等1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资产”)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项目(交易编号:2012-5) (“交易”)。考虑到东方同意就交易向投资人提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与投资人就资产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人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东方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在投资人对东方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并且仅为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出售之目的而使用。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做出以下承诺:1. 保密信息1.1. 为本承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东方以投资人可获得或收到的任何方式,提供给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东方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具体说来,包括:(i)由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东方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东方、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定义见本条款)的全部复制件(定义见下文第4.2条),以及由投资人或代表投资人制作的、包含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以及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以及(iv)东方向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1.2.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i)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是由于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定义见下文第3.1条)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在依本承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而就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东方并不承担保密义务;或(iv)投资人能够证明是由一个或多个有权人士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1.3. 保密义务1.4. 投资人获取和收取东方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东方作出的指示和要求,无论该指示和要求是总体上或在每一特定场合作出的。在东方的场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不得带出东方的场所或该等其它场所,因为该信息的获取可能并未取得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1.5. 投资人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且除非本承诺书允许,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投资人使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对资产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之目的,不应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有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投资人承诺将确保保密信息得到保护,使其免于被窃取或为任何未经授权人士获得,除非经东方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应从投资人处收到任何保密信息。1.6. 投资人同意并承诺全面遵守适用于东方提供或使投资人获得保密信息、投资人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或与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指令。1.7. 在不影响投资人(根据本承诺函、法律或其它规定所承担)的其它或进一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承诺,不会同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讨论任何事宜,也不会将与资产或资产营销和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或使该等潜在投资人获得任何保密信息。1.8. 对于投资人在本承诺书签署前已了解到的保密信息(如有),投资人同意按照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2. 对有权人士的披露2.1. 投资人和东方同意以下人员应为“有权人士”:(i) 投资人和控制投资人、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董事、官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当地参与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ii) 投资人或控制投资人的、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机构所聘请的专业咨询师和/或顾问,该等人员将就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提供咨询;(iii) 为交易获取融资而聘请的金融机构;以及(iv) 东方已书面同意可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2.2. 投资人可把一些或全部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但条件是投资人应确保使每一有权人士在获得任何保密信息之前了解本承诺书的规定,且投资人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如同有权人士是本承诺书的一方(本承诺书中对投资人规定的义务同样对有权人士具有约束力)。2.3. 投资人同意,投资人将对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同投资人违反了这些规定。2.4. 如果投资人为交易目的聘用任何咨询顾问,投资人应按照本承诺书所附格式向东方发送顾问披露声明,并作为本承诺书的附件A。如果据投资人所知,无论是实际的(包括东方的通知)或经提醒的,投资人聘用的顾问曾为任何其他的交易潜在投资人所聘用,投资人须要求相关顾问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以防止该等顾问直接或间接地同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公司、实体或个人串通、同谋、共谋或达成协议,提交与交易有关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或避免提交与交易有关的投标,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投资人、公司或个人达成协议、串通、沟通或商讨,以固定投资人投标或任何其它潜在投资人投标中的一项或多项价格。投资人将迅速通知东方该等措施和程序的程度与方式。投资人同意并确认,如果东方认为投资人可能已违反了本承诺书中规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者如果投资人的任何顾问可能已参与了本承诺书禁止的任何行为,则东方可以依其独自完全的决定,取消投资人的资格。3. 复制件3.1. 只有在对资产的作价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所必需的条件下,投资人可以制定复制件。所有的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限制。3.2. 为本承诺书之目的,“复制件”应指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代表、记录和记载保密信息的包含、反映或源自保密信息的任何其它方法。4. 法律要求的披露4.1. 如果投资人意识到,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投资人可能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应立即将该事实、所有有关的情况和将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东方。如果投资人在作出该等披露之前不被允许通知东方,投资人应在披露之后立即通知东方。4.2. 在进行任何该等披露之前,投资人应(除非不允许)就如何避免或限制披露向东方咨询,并应从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机构获得关于保密的任何可以获得的保证。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投资人可以在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最低程度上,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司法法庭的命令,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4.3. 在投资人知晓或怀疑保密信息已被披露给任何未授权方后,投资人应立即通知东方。5. 保密信息的归还5.1. 如果东方在任何时间经其完全的独自决定,认为交易将不再继续进行,或者如果东方着手把资产交易给另一方,或为此进行谈判,东方可以于届时或随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投资人停止所有对保密信息的评估及使用,并且在这种情况下:5.1.1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归还给东方,或者(如果按照东方的指示)应将其销毁或永久删除,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5.1.2投资人应销毁由其制作或为其制作的或其拥有的、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5.2. 尽管有第5.1条的规定,投资人仅为了解中国的不良贷款和资产市场之目的,可以保留源自保密信息的定价模型和分析,但前提是(1)该等模型和分析不包含具有个人或私有性质的任何保密信息;(2)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该等模型和分析现在是而且将继续被作为保密信息。5.3. 应东方要求,投资人在根据第5.1条归还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并根据第5.2条保留该等模型和分析的情况下,应向东方提供由投资人适当授权的官员(或东方可接受的其他人员)合法签署的证明信,确认就宣告方所知和所信,投资人已遵守了其在第5.1条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描述根据上述第5.2条拟保留的模型和分析。6. 对投资人的限制6.1. 投资人在此确认并证实,没有向其授予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在本承诺书中有明确规定。 6.2. 投资人承诺,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投资人或投资人的任何代表,均不得与资产的任何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或与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提供者(或他们当中的任何董事、监事、官员、经理或雇员)、或以东方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财产的任何租户、占用者、持有者或使用者联络,来讨论或提供或接收与资产或资产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7. 保密信息披露的基础7.1. 本承诺书及根据本承诺书向投资人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不应构成对资产进行买卖的要约。投资人承认,东方没有义务接受投资人对购买资产提出的任何报价,与交易有关的双方的义务(如有)应完全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来规定。7.2. 关于向投资人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东方现在或将来都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关于与此相关的责任或可靠性,东方现在或将来均不会接受,除非根据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7.3. 投资人将仅依赖为把资产交易给投资人而签署的任何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投资人同意,除非根据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投资人不会就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提出索赔或诉讼或其它要求。7.4. 在提供保密信息时,东方不承诺使投资人获得任何其它的保密信息,或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或改正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中可能明显出现的任何不准确之处。7.5. 投资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义务应持续有效,并应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后三年内一直具有完全的效力,对于与该期限到期前合法转让给投资人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与该资产相关的保密义务将于该等资产完成交割之时终止的情况除外。8. 东方权利的确认投资人确认并同意,东方在作出其独立完全的决定时,拥有以下权利:(a) 如果东方作出判断,认为投资人不具备评估资产收购的优点和风险、对资产进行投标、完成资产的收购或从事与资产相关的业务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或财务或其他资源,则东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投资人提供其它的或更新的信息,并有权拒绝给予投资人收购资格;(b) 在任何时候撤销、取消或修改交易条款;(c) 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投资人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的投标;(d) 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同投资人或任何或全部潜在投资人的讨论;或不必事先通知投资人,就涉及资产的交易同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及(e) 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投资人和/或任何其他的资产潜在投资人参与交易。9. 赔偿投资人承诺,如因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中包含的声明、保证或义务而使东方遭受任何损失或费用,或使东方遭受罚金或罚款,投资人将对东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向东方支付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执行东方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或本承诺书项下或根据本承诺书的任何有权人士的义务有关而使东方发生的任何开销(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费用或其它债务。10.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本承诺书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于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东方和投资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在该协商开始后30天内双方未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法,该争议应提交给东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11. 完整协议本承诺书包含双方就本承诺书的主题事项所同意的全部条款,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安排,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除非本承诺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认为在本承诺书之前双方谈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中,已做出或暗含任何声明、承诺或许诺。12. 变更与弃权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承诺书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无效。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能实施本承诺书的条款或执行根据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且不应被解释为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以后对该条款和权利的实施或执行。 13. 可分割性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根据本承诺书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无法执行,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余的条款或权利。此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代表投资人名称 确认并同意:_签字签字人姓名: _职务:_公司公章:_日期:_附:投资人商业登记文件、签署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三:电汇指引及通知人民币电汇日期: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收启人:张先生电话: 027-85712440传真: 027-85713085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工行可疑类及中行损失类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等1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交易编号:2012-5 ) 为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市市户不良债权资产包(交易编号:2012-5 )支付的 2000.00 元人民币 被邀请人注册费用已依照下列信息电汇至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该笔款项可随时支取。账号: 566457519124 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开户行:中行江岸支行 844078 附言: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工行可疑类及中行损失类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等1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交易(交易编号:2012-5)注册费”地址: 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34楼 电话: 027-85712440 注: 被邀请人应支付与电汇金额有关的所有银行手续费。电汇详情亦列载于下,相关电汇文件附于本函:电汇日期:起期:被邀请人注册费用汇出行:附相关电汇复印件(请说明)是 / 否非常感谢!此致,姓名: _ 职位: _被邀请人: _公司公章: _附件四:资产清单截止2011年12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资产形态资产所在地行 业原贷款银行本金担保和抵押情况当前资产状况1武汉市燃气厨房设备用具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220,000.00 2武汉市长江金属制品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255,000.00 3武汉志达缝制设备有限公司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500,000.00 保证人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4武汉天意日用化工有限公司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化工工商银行298,110.00 保证人湖北华实物业发展公司提供连带保证,5武汉市长江工具设备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165,000.00 保证人武汉市统一工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债务人名下共有4处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为32平方米,无法作为偿债来源6武汉市东方织带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295,000.00 7武汉市武汉氧气表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450,000.00 部分厂房现出租给汉正街商户储存货物,8武汉市江汉呢绒服装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服装工商银行450,000.00 9武汉市江汉区民权副食品商店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商业工商银行250,000.00 保证人武汉市江汉区副食品公司提供连带保证10武汉市桥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750,000.00 11武钢集团制绳厂附属工厂(武钢汉阳冷轧工业公司制绳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工商银行420,000.0012湖北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商业中国银行1,800,000.00 13武汉市康丽包袋厂COAMC2012HB05债权武汉市制造业中国银行1,150,000.00保证人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债务人名下房产新华路652号的建筑面积2354.44平方米,抵押给湖北华隆租赁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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