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pptx
工程验收华北水电学院华北水电学院工程监理中心工程监理中心-刘秋常-工程验收一、分部工程验收一、分部工程验收二、阶段验收二、阶段验收三、单位工程验收三、单位工程验收四、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验,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规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的验收标准的过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l工程验收包括工程项目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水利项目还包括阶段验收,诸如截流前验收、蓄引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等。l从合同角度验收包括合同的完工验收和最终验收。l这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之外,其他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进行。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经过竣工初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验收规范的要求申请进行竣工验收。l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竣工验收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工作报告。l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知道,目前对竣工验收的规定不尽一致,l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竣工验收强调的是项目法人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的验收;l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对竣工验收强调的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对工程项目的验收,且在规范中将工程验收后是否提前投入使用,将分部工程和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移交的单位工程列入完工验收范围;将验收后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的验收分为阶段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l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对合同项目的验收强调的是合同项目的完工验收和合同项目终止后的最终验收。l如何将合同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与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验收进行有机的结合是进一步完善验收工作的一个课题,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应进一步修改验收规范,进一步界定项目法人的合同验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政府主管部门不去办项目法人应该办而且可以办好的事,以适应新的建设管理体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l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合同验收与验收规范的联系,为使“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要作好项目验收与合同验收工作,就需要在项目分标、项目划分、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合同项目的施工进度上依据验收规范作好各项工作,将合同项目的完工验收、最终验收与整个项目的验收工作有机地结合,作好各项准备工作。l根据目前水利水电验收规程和水利水电标准合同条件对验收工作的规定,根据验收的性质,验收工作的形式分为项目法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l投入使用性质的验收,原则上规定由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负责。l对于完工性质的验收,原则上规定由项目法人(包括委托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组负责。一般将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称为基础性验收工作,这些验收是为竣工验收做准备工作的。工程项目的划分即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元工程的划分结果对工程项目的验收成果(工程的优良率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项目法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分别落实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l阶段验收原则上也属于基础性验收工作,但由于其验收后被覆盖或验收后需要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因此验收规范规定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单位主持,各参建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加验收委员会并进行验收,所以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阶段验收的具体要求分别落实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监理制下,项目的基础性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监理人进行协调。l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12-25实施2007年4月1日l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l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l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l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l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l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l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l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l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l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l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l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l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l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l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l专项验收l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l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l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l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l一、分部工程验收l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l1)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l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的基础工作之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l一、分部工程验收l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l2)内容:l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l 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l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l3)主持:项目法人或监理l4)参加: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l二、阶段验收l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组织阶段验收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l(水利部令第30号)l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l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l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l二、阶段验收l1、各类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l无论是基础处理,还是其他类型的阶段验收,都有些共性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l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是否达到各阶段验收要求。l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正常、有序。l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l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l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二、阶段验收l2、阶段验收的种类:基础处理完毕、枢纽工程基础处理完毕、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导(截)流、水库下闸蓄引水验收、首(末)首(末)台台机组启动验收、输水(引、调、排水)工程输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通水。l3、主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持l4、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l二、阶段验收l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按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l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水利部令第30号)l三、单位工程验收l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l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因此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参加;l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l三、单位工程验收l(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l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l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l 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l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l 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l 4)少量尾工项目已妥善安排实施。l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l三、单位工程验收l(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l2、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l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l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对已完工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l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l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l三、单位工程验收l(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l3、主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持l4、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l三、单位工程验收l(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l对已经完工但还未投入使用的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l1、完工验收条件l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l2、完工验收主要工作包括l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l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l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l三、单位工程验收l(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l3、主持:项目法人主持l4、参加: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l三、单位工程验收l(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l5、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移交、保修期质量控制l 工程完工的条件l (1)除了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项目和缺陷外,承包人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任务;l (2)尾工项目和缺陷修复措施计划得到监理人的同意;l (3)备齐了完工资料。l 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处理与质量改进l 保修计划的监督l 保修项目的验收并确定责任承担方l四、竣工验收l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的一个阶段。竣工验收一般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l(水利部令第30号)l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l四、竣工验收l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l四、竣工验收l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根据验收的过程分为竣工初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l水利部第30号令l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l四、竣工验收l水利部第30号令l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l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l四、竣工验收l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条件具备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l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l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l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l竣工初步验收的参加单位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l竣工初步验收的主持机构一般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项目的投资人或主管部门,或者由竣工主持单位或投资人委托或项目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法人来进行。l各个参建单位的主要工作与竣工验收的工作一样,按竣工验收的要求准备资料和验收工作报告。(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1、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应具备条件l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l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l2)工程投资已到位,并通过财务决算。l3)有关验收报告文件已准备就绪。l水利部第30号令l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2、初步验收的主持机构l水利项目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3、水利水电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和程序、水利水电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和程序l(1)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l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l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l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l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l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l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l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l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l9)项目法人起草、组织讨论、提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l在进行工程验收之前。项目法人要根据有关的验收规范对水土保持项目、工程档案、环境保护项目、征地移民、以及其他项目进行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3、水利水电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和程序、水利水电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和程序l在进行工程验收之前。项目法人要根据有关的验收规范对水土保持项目、工程档案、环境保护项目、征地移民、以及其他项目进行专项验收。l(2)竣工初步验收的程序l各个参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工作报告送交给竣工初步验收的主持机构,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被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应预先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法人接到各个参建单位的报告后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应同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协商,拟定初步验收会的时间、地点及初步验收机构和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的组成等有关事宜。项目法人应组织初步验收会。(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3、水利水电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和程序、水利水电项目竣工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和程序l(2)竣工初步验收的程序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如下:l(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l(2)召开大会。l 1)宣布验收会议程;l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l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水土保持等单位的工作报告;l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l(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l(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l(5)召开大会。l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l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4、须提交的资料报告、须提交的资料报告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验收规范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自己应完成的验收资料。l为作好验收工作,明确各个参建单位要准备的资料和编写的报告,我们按参建主体对验收资料和工作报告进行汇总。(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4、须提交的资料报告、须提交的资料报告l(1)项目法人准备的资料和工作报告l1)项目法人应提供的资料l项目法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工程清单(未完工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初步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项目法人承担此项工作时),工程档案资料自验报告。l 2)项目法人应准备的备查资料l项目法人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包括: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项目法人承担此项工作时),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4、须提交的资料报告、须提交的资料报告l(2)监理单位准备的资料和工作报告l1)监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l监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理,则监理单位应提供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的其他工作是协助项目法人对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的各类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和编制提供方便。l2)监理单位应准备的备查资料l监理单位应准备的备查资料主要是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文件、计量审核、支付签证、变更签证、索赔审核等。此外有监理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中的咨询、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等应有监理单位负责汇总和编制报告。(一)竣工初步验收(一)竣工初步验收l5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主持主持l6参加: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量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检测、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有关专家组成(二)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l(1)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l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1999),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l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l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l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l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l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l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二)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l(2)竣工验收条件l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l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l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l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l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完成;l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l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二)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l对尚未完全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l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l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二)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l验收委员会l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l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l竣工验收阶段是项目投入正常运行的必经阶段,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强制性标准,任何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才允许投入运行。(三)竣工决算竣工决算l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以及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及水保、环保费用。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竣工决算竣工决算l竣工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三)竣工决算竣工决算l竣工决算报告依据水利部颁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该规程要求所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不论投资来源、投资主体、规模大小,不论工程项目还是非工程项目,或利用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都应按这一新规程编制竣工决算。(四)竣工决算审计(四)竣工决算审计 l依据2001年3月9日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五)建设项目的各个专项验收)建设项目的各个专项验收 l依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之前要对项目的各个专项工作进行验收和鉴定,包括水土保持项目、征地移民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档案管理和水库的蓄水安全进行验收和鉴定。l1、征地移民、征地移民l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应作为独立项目单独组织验收。l根据国务院2006年7月7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l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l1、征地移民、征地移民l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l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l2、水土保持、水土保持l水利部2002年10月22日颁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6号令)的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l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l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l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l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l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l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l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l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l4、工程档案、工程档案l工程档案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对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保存、科学管理。l(1)国家重点项目档案登记l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的要求,作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l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l(2)水利工程档案的验收l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l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l(2)水利工程档案的验收l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l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l(2)水利工程档案的验收l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l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l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l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l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l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质量验收的同时验收档案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l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l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l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l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l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l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l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l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l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l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l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l对重大改变,不加盖竣工图章的,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l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l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l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l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l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l5.消防设施验收l为确保项目运行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必须对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专门验收。消防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关系项目运行的安危,项目法人不仅要在项目建设期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按合同义务组织和管理现场的消防工作,而且还要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供满足项目安全运行的消防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满足要求。l6.安全设施验收l为确保项目运行安全,依据有关规定在项目验收前必须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门验收。l安全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关系项目运行的安危,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满足项目安全运行的有关安全设施,并保证安全设施满足要求。l(六)特殊项目的竣工验收(六)特殊项目的竣工验收l依据2001年3月9日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件的要求,公益性水利工程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l(六)特殊项目的竣工验收(六)特殊项目的竣工验收l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l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中应包括各类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专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1/3。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l(七)缺陷责任期(七)缺陷责任期 l缺陷责任期又称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从移交证书中列明的实际完工日期开始算起,历时一年。整个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日期只有一个,即监理工程师最后一次签发移交证书所对应的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的终止日期。在缺陷责任期内,不管是谁的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均有义务负责修理,除由于承包人自己的原因引起的修复费用由其自己承担外,其他原因引起的修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l(七)缺陷责任期(七)缺陷责任期 l工程的任何区段或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竣工日期不同,各有关的缺陷责任期也不尽相同,不应根据其缺陷责任终止期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一个合同项目只有在全部工程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l(七)缺陷责任期(七)缺陷责任期 l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并不意味承包人对缺陷责任应承担义务的完全解除。如果在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发现在缺陷责任期实施的工程仍有不符合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再次进行修复工作,承包人必须执行这种指令,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扣留第二部分保留金(全部保留金的50)。l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l依据验收规范的规定,项目各个验收都必须有明确的验收主持机构,竣工验收的主持机构应依据规范的要求组建。l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l1、分部工程验收的主持机构l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授权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检测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l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l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五、各类验收的验收主持机构及成果l2、阶段验收的主持机构l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