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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张闽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v第一节经济法概述v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v第三节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v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一节经济法概述v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v(一)经济法概念的出现v一是在1755年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在未来的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v二是在1842年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公有法典中使用。v(二)经济法的产生v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v(三)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v发展削弱取消再发展v入世对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v(一)概念v(二)调整对象v经济管理关系v维护公平竞争关系v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三、我国经济法的渊源v(一)制定法v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v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v行政法规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v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v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v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v国际条约或协定v(二)法律解释v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v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v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v(三)判例v(四)国家政策、习惯1998年国务院发出通知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四、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v(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v(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v(三)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v(四)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v(五)社会保障法律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v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v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v(一)主体资格的取得:v法定取得v授权取得v(二)主体范围v经济管理主体v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各级权力机构v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v经济活动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v(一)物能够为人控制或支配;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v(二)行为v经济管理行为v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v履行一定劳务的行为v(三)科学技术成果v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v(一)经济权利v经济职权(法定性;隶属性;强制性)v财产所有权v经营管理权(经营权和管理权)v请求权(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仲裁权;诉讼权)v(二)经济义务五、法律事实及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v(一)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不依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v(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要件:v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v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依据原因三者的关系第三节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v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v(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v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出租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车停车候客)v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如果在超市里捡到别人丢的钱包(属于事实行为,不是以发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v是一种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v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v形式有效要件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v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v(一)代理的概念v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特征v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v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v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v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A 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B 公交公司的售票员向乘客卖票C 甲委托中国银行进行外汇买卖交易(三)代理的适用范围v以下三种行为不适用代理:v第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婚姻登记、立遗嘱)v第二,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明星演出、专家诊断)v第三,事实行为v第四,违法行为(走私行为、贩卖假酒)(四)代理的种类v委托代理v法定代理v指定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委托合同被代理人代理人法律的直接规定被代理人代理人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的指定(五)禁止代理权的滥用v自己代理v双方代理v代理人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行为三、债权的基本内容v(一)债的概念v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v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v债的客体:债务应为的特定行为v债的内容:v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债务人为满足债券人请求而必须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给付金钱、提供劳务、交付货物而非“金钱、劳务、货物”(二)债的发生根据v合同v侵权行为A 宋祖英与悉尼歌剧院签订的演出合同B 甲将房屋卖给乙运输废料的车辆经过李某的农田时发生泄漏,污染了庄稼不当得利v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使财产所有人遭受损失。无因管理v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财务使他人受到利益或避免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四、物权的基本内容v(一)物权的概念v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v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权、绝对权)v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物的利益的权利。v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种类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自物权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三)所有权四项权能:v占有权“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v使用权非所有权人也可有偿或无偿享有v收益权“孳息”v处分权决定财产的归属,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孳息v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v天然孳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按照物的方法所收获的物。v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四)物权的效力v排他性v优先力v请求权力v追及力五、诉讼时效v(一)概念和特征v可变期间v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v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效v时效: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v取得时效v消灭时效占有他人财产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效力减损(二)诉讼时效期间v概念v民法通则最长保护期限20年v种类v普通诉讼时效期间v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v中止v中断v延长由法官自由裁量以弥补立法列举式的不足1年3个月1年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1年3个月2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同意履行义务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v审计机构v国家行政机构v仲裁机构v经济审判机构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v(一)民事责任v(二)刑事责任v(三)行政责任第二章企业法2.1企业法概述v2.1.1企业的概念及分类v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v企业具有下列特征:v(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经营性”(3)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的分类v(1)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把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v(2)依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可把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和服务企业等等。v(3)依据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v(4)依据企业规模的不同,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212 企业法的概念及其体系v1企业法的概念 v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及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2企业法的体系v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v2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v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v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v关于国有企业的概念,世界银行的定义是,国有企业是政府(包括政府部门)拥有的或(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实际控制的经济实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四个基本特征:v商品经济组织。v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经济组织。v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v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调整对象:v(1)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v(2)企业内部各级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v(3)企业内部各级组织之间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关系。v(4)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立法形式v(1)制定法律v(2)制定单行法规v(3)在民事行政或其他立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为规范。22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v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v(1)设立的含义v(2)设立条件v(3)设立的程序v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v(1)变更的含义v(2)变更的形式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v(1)终止的原因v(2)终止的清算v 债务清偿的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国家税收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v(3)终止的登记22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v1全民所有制企业权利的主要内容v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全民所有制企业义务的主要内容v(1)对国家的义务v(2)对社会的义务v(3)对职工的义务22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领导体制v1厂长(经理)负责制v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厂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决策、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法律制度。v厂长的法律地位:v(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v(2)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v(3)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关于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v法人法人是与公民所对应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v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法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v法人代表,实际上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任命、委托的代表人。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v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它不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作用是代表职工审议本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实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v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由其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层党组织v私营外企党组织的建设:v7月29日,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第一个工会组织在泉州沃尔玛晋江分店挂牌成立;v11月8日,沃尔玛(中国)总部在深圳成立工会,并宣布其在华63家运营机构已全部建立工会组织;v12月17日,继深圳5家分店成立党支部后,沃尔玛(中国)总部党支部宣告成立,这家世界500强企业组建党组织工作走上“快车道”.225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v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政府对企业的职责主要包括:v1.对企业行使所有权的管理职能v2.对企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22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v1稽查特派员v2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v3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227违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法律责任v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v1政府部门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v2企业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v3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v4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2.3 合伙企业法v231 合伙企业法概述v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v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v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v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v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v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v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v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232 合伙企业的设立v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二)有书面合伙协议;v(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v(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v(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v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v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限连带责任v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v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v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v合伙协议指的是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v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v依法成立v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行政规章v必须要求全体合伙协商一致v必须是书面形式2.3.3 合伙企业的财产v1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2财产的转让v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v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v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 30%50%B 20%C 孩子出国急需费用,于是决定将其占有份额的一半(25%)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DA 不同意,并愿意以同样价格接受C的份额B表示同意3财产的出质v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 30%50%B 20%C 孩子出国急需费用,向D借款30万元,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AB皆不知。C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D要求取代C的合伙人地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234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v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v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v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v权利:权利的平等性;监督执行权;查阅帐簿权;异议权;撤销委托权v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禁止.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v依合伙协议约定办法;v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v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v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v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v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v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v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v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3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v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v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是越权签订合同,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v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v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v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关系v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236 入伙与退伙v1入伙v(1)入伙的条件和和程序v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v(2)新入伙人的权利和职责v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v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v(1)退伙的种类 1)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v(2)退伙的法律后果v退伙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当然退伙v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v(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v(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v(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v(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v(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继承v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v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退伙结算v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v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v需要分担亏损的,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v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7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v1合伙企业的解散v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v(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v(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v(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v(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v(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v(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v(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业清算v(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v(2)清算人的确定v(3)清算人的职责v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v(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v(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v(三)清缴所欠税款;v(四)清理债权、债务;v(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v(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v(4)财产清偿顺序v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v(5)清偿的结果v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8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v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v(1)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v(2)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v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v2合伙企业职工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v3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v4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24个人独资企业法v24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v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v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基本特征:v(1)投资人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企业财产即为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享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v(2)责任承担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v(3)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v(4)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灵活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v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v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v适用的法律不同2 24 42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v1设立条件v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v提出申请工商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变更登记)v3.上述申请书中没有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对于该申请书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vA申请书有效,因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vB该申请书无效,不载明注册资金不能使交易相对人信赖该企业vC该申请书的效力待定,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则无效。vD该申请书有效,因为有申报的出资可以保护交易相对人v4由于甲经营有方,企业的业务越来越多。甲准备扩大投资,遂向银行借贷。某高校在读MBA乙欲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来扩大该企业的经营规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vA甲向银行借款增加投资后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vB乙不得以其管理才能出资,只能以现金或劳务出资。vC乙不论以何种出资形式,都不能成为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vD甲可以聘用乙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24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v1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v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v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v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v(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v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v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v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v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v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44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v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v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v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清算v清算人的确定v通知债权人v财产清偿顺序v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v注销登记 2.4.6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v1投资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v2.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v3.企业登记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4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v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v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v(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v1、投资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v2、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v3、企业登记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公司法31公司法概述v31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v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v通常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形成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立在公司制度的历史上被认为是现代公司产生的标志.1公司的概念:v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v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v公司是以股东共同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出资人向公司进行投资后,其财产权利转变为股权,出资人也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行使股东权,而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两权分离。v契约式企业就是企业的损益分配等不是以股东的出资比例为准分配,而是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分配,就是遵循契约的约定。v股权式是指损益分配等是以股东的出资比例为准,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享有权益。没有合同约定双方的损益分配。2)公司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v公司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v设立公司所依照的法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在我国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v二是其它有关的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v企业组织的形式有很多种,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是公司与合伙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态的最大区别。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的具体表现:v第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v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公司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财产虽是由股东投资构成的,但股东一旦出资,即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既不能擅自抽回其出资,也不能再对其出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等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公司的这种独立的财产权是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v只有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才能保证公司能够拥有独立于股东意思的独立意思,从而从组织上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公司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董事会董事会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第三,公司独立承担责任。v这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也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标志。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立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风险,只能由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独立的责任。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能偿还相应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再承担补充赔偿义务。正是这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与公司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使得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对投资者愈发显现出其超凡的吸引力。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v所谓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具体来讲,就是指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自身的财产得到增加并获取利润,从而使公司股东(即出资人)也因此获取经济利益。2公司的种类v(1)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v有限责任公司v股份有限公司v无限责任公司v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v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v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无限责任公司v由无限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还须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v所谓无限责任,指公司股东之间一旦丧失信赖或信任,投资风险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潜在责任巨大,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两合公司v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v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分为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两类,故理论上称之为二元化公司两合公司一般由无限责任股东负责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则放弃公司管理权和代表权2)按信用基础不同,分为:v资合公司:是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信誉基础是公司资本,公司以其具有足够的资本取得对外经济交往的信誉,至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则不被债权人所注意。v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有的信用、地位和声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运作主要有赖于股东名望、地位和信用状况,与公司的资本多寡之间并无密切联系,股东相互之间也具有十分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3)按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v封闭式公司,法律对股东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拥有,限制公司股份转让,禁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或任何债券。v开放式公司,其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在股票交易所自由转让、流通。4)根据公司组织管辖系统v总公司,亦称本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v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法人资格。5)依据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v母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v子公司,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并受其控制的公司。v母子公司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不隶属于母公司,它只是自己一部分股份控制在母公司的手里,原则讲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来影响子公司。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它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6)依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属于中国国籍的公司是本国公司,在中国的外国国籍公司是外国公司。312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v1公司法的概念v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及其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狭义上的公司法:在我国即指1993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公司法的特征v1)人格法与行为法相结合v是关于公司人格的法律,又是公司的行为准则。v2)私法自治与强制性规定相结合v3)实体法与程序法条款相结合v既有实体法性质的内容,又有法定程序及诉讼的条款。股东意思自治与权利自由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313 公司的资本制度v1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v(1)公司资本v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v(2)公司资产v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3)注册资本(RegisteredCapital)v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购的出资或股本总额。v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是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公司自有资本总额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4)发行资本:(IssuedCapital)v也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当公司资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5)实缴资本:(Paid-upCapital)v又称实收资本或已收资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