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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第17章税务行政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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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第17章税务行政法制.ppt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不是很重要,2分左右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依据:1.行政法2.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3.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一)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不能类比或类推。由法定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设定由法定税务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由税务机关(县级以上)按法定程序实施(二)公开、公正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四)过罚相当;(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六)监督、制约原则。二、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设定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而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发票三、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注意:1.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2.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可能判断题)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二)管辖1.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四、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一)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有法定依据2.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二)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交付处罚决定书五、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的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的一般程序(一)适用范围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二)程序1.调查与审查(了解)2.听证(掌握)(1)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举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2003年)(2)听证的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已被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7日内送达听证通知书。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3.决定(了解)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一定要记住)举例: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日内。(2003年)A.10 B.15 C.30 D.45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04)(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2.特点(1)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因当事人申请而产生(3)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受理(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这一小节了解就可以由上一级管下一级(不越级)注意: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还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2006)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行为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四、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记住时限要求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它具体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起诉(可以选择复议)4.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1.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在收到不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3.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以下除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看两遍,了解就好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2.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所在地2.特殊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现在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自行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征税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拥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应在7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第四节税务行政赔偿第四节税务行政赔偿一、税务行政赔偿概述一、税务行政赔偿概述(一)概念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2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必备的条件是: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六)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该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7)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涉外国家赔偿适用国内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涉外税务行政赔偿也适用这一原则。二、赔偿范围二、赔偿范围仅限于对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精神损害不列入赔偿范围,而且这里的损害仅指直接损害。注意例外情况(不在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赔偿程序三、赔偿程序(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赔偿请求(递交申请书)税务机关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先行处理,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2.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3.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即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承担,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三)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四、四、赔偿方式与方式与费用用标准准(一)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二)费用标准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了解)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了解)结束语结束语终于可以舒一口气了!衷心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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