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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第9章_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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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第9章_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

    第九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二电子商务领电子商务领域知域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三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四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五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六七1n学习目标:n1、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内容。n2、能够分析电子商务设计的法律问题。n3、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措施。n4、了解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23思考4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n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念n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n根据人们认识角度的不同,电子商务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5n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n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6n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7n总体上来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电子合同关系、电子签名关系、电子认证关系、电子支付关系、网络知识产权关系、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电子税收关系、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等。8n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n性质: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和公法相互结合的特性,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n地位:电子商务法是研究在现代网络环境下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调控的法学,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部门法。9n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特点n技术性n安全性n程序性n开放性n复合型10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n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n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n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n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n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n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n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n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n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11五、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联合国、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n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12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最早,发展也最快。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6月,美国签署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务签名商业法(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133、欧盟电子商务的立法、欧盟电子商务的立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14n4、亚洲电子商务立法、亚洲电子商务立法(1)新加坡: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2)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年)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3)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1.4生效。15(4)中国)中国n2000年初,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号提案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自此,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立法问题众所瞩目。n(1)会计法n(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n(3)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n(4)专利法实施条例n(5)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n(6)电子支付指引n(7)网上交易指导n(8)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n(9)电子商务行业规范16n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n1、立法层次偏低,权威不高;n2、缺乏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n3、立法分散,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之间矛盾比较突出;n4、技术障碍;n5、信用体制缺失。17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五、五、电子支付的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三、三、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四、电子认证的四、电子认证的法法律问题律问题一一、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二、电二、电子合子合同的同的法法律问题律问题18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erProvider,ISP)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9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n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服务(InternetAccessService),在这种服务中,),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息内容。n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ContentService)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20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21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n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向上网用户有偿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服务活动。n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2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3二、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概念的概念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电子合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24n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的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段或其他类似的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n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由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方式拟定的合同。25n2、相较于传统的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特点、相较于传统的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有:有:n(1)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n(2)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化。)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化。n(3)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n(4)法律对二者的订立、变更、解除要求不同。)法律对二者的订立、变更、解除要求不同。n(5)生效地点不同。)生效地点不同。n(6)生效形式不同。)生效形式不同。26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n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n(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n内容具体明确;n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n构成要件:na.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由特定主体作出;nb.内容必须具体、明确;nc.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nd.必须到达受要约人。n(2)要约邀请na.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b.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定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7n2、电子合同的承诺、电子合同的承诺n(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n(2)构成要件:n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n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n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nd.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28n3 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n(1 1)成立时间:)成立时间:两种数据电文生效时间的规定n送达主义送达主义(到达主义到达主义):n不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代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n发送主义发送主义(投递主义投递主义):n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代表:英美法系国家29n(2)(2)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n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收到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n该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0n4、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n(1)要约的撤回n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n要约一旦达到受要约人后,就发生效力,要约人便不能撤回要约。n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达到受要约人。”n(2)要约的撤销n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n(3)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n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工作。n(4)承诺的撤回(英美法系不存在撤回,大陆法系可以撤回)n(5)承诺不存在撤销。31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网诉用户加里森案”n【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32n【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n(一)内容具体确定;n(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n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33n网上注册的方式,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n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无意之间作出了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n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么,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不要轻易“确认”。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可厚非,但协议应简短、明了,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34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n【案情】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n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n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35n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n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想到这一点,还是令他兴奋不已。2009年4月底,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n【法院判决】2009年8月上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余元。n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36n(三)电子签名n1、电子签名的概念n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37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A正确的名字。正确的名字。B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存着。存着。C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因此因此,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可重复的,(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38签名的功能签名的功能v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v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即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v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39 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不定期的前提条件和较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一不定期的前提条件和较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万无一失。401 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必要性电子签名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A 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的保密性B 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C 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防抵赖性D 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41二、二、电子签名的含义电子签名的含义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过签名,名,通过签名,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实现两个目的: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份;确认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联系。它是电它是电子商务法子商务法“技术中立技术中立”原则和原则和“功能等同功能等同”原则在电子签原则在电子签名概念上的反映。名概念上的反映。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主要指发件人和主要指发件人和受件人受件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措施.(.(包括特征签名和数字签章包括特征签名和数字签章)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技术特定化意义上的数字签名。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技术特定化意义上的数字签名。42v2、电子签名的基本条件、电子签名的基本条件v签名者事后不以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签名者事后不以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v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v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43n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44手机短息可以作为证据吗?手机短息可以作为证据吗?45n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46n3、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n(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4748n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n所谓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Digital Signature),就是只有信息的,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49案例:电子邮件的证据力案例:电子邮件的证据力n2003年年7月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子商务服务合同1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渠道。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果在万元。如果在1年之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n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年年10月,甲公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51判决结果n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52n(三)电子认证(三)电子认证n1、电子认证的概念、电子认证的概念n电子商务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n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对外防止欺诈,即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的风险:二是对内防止否认,即防止当事人之间而产生的误解或抵赖风险。53第二节电子认证法律制度n2 2、电子认证的基本流程、电子认证的基本流程n(1)(1)申请人申请人(发文者发文者)利用公钥系统产生公私密钥;利用公钥系统产生公私密钥;n(2)(2)发文者向认证中心提供身份信息与其公开密钥发文者向认证中心提供身份信息与其公开密钥,认证机认证机构签发电子凭证予申请人;构签发电子凭证予申请人;n(3)(3)发文者要对要约信息以其私钥作成电子签章发文者要对要约信息以其私钥作成电子签章,并提供上并提供上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述认证机构签发的凭证.向凭证使用人向凭证使用人(收文者收文者)发出要约;发出要约;n(4)(4)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有效;收文者验证凭证及发文者电子签章是否属实和有效;n(5)(5)受文者承诺受文者承诺,交易达成。交易达成。54n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律关系55n3、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列条件:(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所;(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6n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电子认证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7n4、认证机构的服务、认证机构的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58n5、认证机构的义务、认证机构的义务n(一)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国务院信息产业(一)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国务院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n(二)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二)公开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n(三)谨慎审核义务(三)谨慎审核义务n(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关保证义务(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关保证义务n(五)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义务(五)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义务n(六)妥善解决认证人暂停或终止服务后后续工(六)妥善解决认证人暂停或终止服务后后续工作的义务作的义务59n(四)电子支付(四)电子支付n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商务支付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n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销售点终端交易、交易、自动柜员机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60第三节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一、知识产权的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二、域名二、域名的法律保护的法律保护61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n1、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形式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形式n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n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包括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62n2、商标权n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n商标必须要注册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n商标必须要有特色、新颖、没有欺骗性,才具备注册的资格。63n商标的所有者具有法律保护的唯一使用权:n(1)将注册商标用于产品或服务。n(2)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与自己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64n商标权的主要特征商标权的主要特征n(1)专有性n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n(2)时间性n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n(3)地域性n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n(4)转让性n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65n3、电子专利权n(1)专利的主体n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n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n2)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66n(2)专利权客体n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n我国的专利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67n(3)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n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等。n义务: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义务、交纳年费的义务等。68n(4)专利授权的条件n1)新颖性)新颖性(novelty)n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69n2)创造性)创造性(creativeness)n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n3)实用性(utility)n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70n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n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酬。”n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71二、域名的法律保护n1、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n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与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与著作权有类似之处。域名的法律特征包括:著作权有类似之处。域名的法律特征包括:(1)标识性。)标识性。(2)惟一性。)惟一性。(3)排他性。)排他性。72二、域名的法律保护n1 1、域名保护、域名保护域名具有绝对专用性和排他性,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域名具有绝对专用性和排他性,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由于域名不能重复,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产生由于域名不能重复,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产生域名抢注问题。域名抢注问题。n域名抢注行为域名抢注行为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通过转让来牟利。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通过转让来牟利。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n域名被动的补救措施:域名被动的补救措施:改变单位名称拼写改变单位名称拼写调换顶级域名调换顶级域名对被抢注域名进行外围反注。对被抢注域名进行外围反注。采用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手段73第四节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电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二、网二、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74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1、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标、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商品的技术指标,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商品的技术指标,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含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75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交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经营者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易条件,经营者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强加于消费者。3、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4、消费者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消费者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主要包括消费时的人身安全、财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主要包括消费时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产安全和隐私安全。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的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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