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业务代理合同协议.docx
最新出口业务代理合同协议 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国内托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发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办理对外销售商品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出口业务代理合同协议.,供大家参考学习。 出口业务代理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浙江省安吉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托付乙方出口代理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职责及费用划分; (1)甲方负责联系外商,落实定单,备货,商检,向乙方供应商检预 (2)甲方担当代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储运,订舱,报关,商检,手续费,银行费用等)。 (3)乙方按甲方供应的资料,办理订船(舱),报关,托运,结汇手续。 二,代理费: 乙方收取甲方代理费按实到美元1美元收取0.1元人民币代理费。 三,收汇风险: (1)本业务系甲方托付乙方代理出口,故因外商资信,货物品质或货期不符外商要求等缘由而引起外商拒付或索赔以及提货后不付款,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担当相关全部费用。 (2)外商不履行外销合同的义务,甲方应托付乙方对外商提起索赔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应乐观协作。 四,货款支付:乙方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凭甲方出具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在三天内结清。乙方收到国外客户预付货款后可支付工厂70预付款。 五,退税风险: (1)如由甲方指定货运公司出运货物,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应准时退回,如不能准时退回而造成退税损失由甲方担当。 (2)如税务局在退税调查过程中发觉甲方税务问题导致乙方不能退税,该损失全部由甲方担当。 (3)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信息或不准时开具等缘由造成不能退税的,该损失全部由甲方担当。(乙方应准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准时补救) 六,如甲方托付乙方出口的商品与国家有关管理限制和海关审价冲突等缘由,造成不能出口,该相关损失由甲方担当。 七,甲方对托付乙方或用乙方合同纸等与客商签署的销售合同内的条款内容负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书签定后,如出现的收购合同,则仅供商检之用。发生争议一本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若发生争议,依据外经贸部一九九一年第1号令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协调,仲裁。 十,其他条款协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出口业务代理合同2 甲方:深圳市_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自然人)一、甲方责任义务:1.甲方同意乙方以深圳市纪友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2.甲方有义务依据乙方的要求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对内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时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 3.甲方将无偿为乙方供应谈判场所;供应通讯便利,但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乙方业务收入中扣减。无偿供应出口业务及法律法规询问;按时供应全套公司单证;在乙方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商检备案手续。 4.甲方在货物上船后与乙方再次確認提单资料,出正本提单后交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寄给收货人;(适用于走海运货物),假如乙方有特别說明的除外. 5.甲方保证维护乙方的商业隐秘。并通过自己的渠道帮助乙方扩大业务。 6.甲方保证乙方运用资金的安全,承诺不挪用,不拖付乙方资金往来,并在安全收汇后2-3个工作日,根据当日牌价结算人民币货款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生产厂商。甲方保证乙方的利润所得,并依据双方商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 7.假如由于甲方的问题导致货物不能准时出口到港(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船公司的问题或由于不行抗力的因素影响除外)。二、乙方责任义务:1.遵守法律和国家外贸、外汇、海关方面的政策。 2.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遵守甲方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 3.自行担当自身业务的全部费用。(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4.乙方供应给甲方的相关出货资料必需真实,有效,并具有合法性。 5.如乙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乙方应通知甲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具体资料,并允许甲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甲方确认 6.单单结汇。乙方情愿支付甲方每笔转帐金额的千分之三(RMB),但每票不低于(RMB)贰佰元整,不高于(RMB)壹仟元整做为手续费,如在转帐过程中(非甲方操做失误)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三、法律责任:1.双方必需严格执行本协议,若因外商缘由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至使甲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但在乙方提出书面恳求并供应费用帮助下,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2.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担当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担当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3.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商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挨次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四、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托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五.其它事项: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协议到期停止执行.但在双方帐务、事务未清之前,协议条款连续生效,如帐务、事务结付完毕此协议条款自行作废,如连续执行,协议重签才有效。 2.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若对本协议上述条款有不同的见解和异议,需经双方协商讨论同意后方能够进行修改和补充。补充或修改的內容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深圳市纪友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字)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口业务代理合同3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_年1月10日 托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托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 托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万美元,在20_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详细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托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托付方自行担当。 2. 因托付方缘由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托付方应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缘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准时通知托付方实行补救措施。如托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依据其出口合同,乐观帮助托付方对外索赔,托付方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托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托付方丢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担当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托付方应无条件帮助并担当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托付方: 1. 应供应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供应: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若以上证照到期后,托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供应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托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托付出口的货物不侵害他人学问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依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托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担当运费,并保证所托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托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担当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帮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详细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全部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托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打算是否接受。 6. 托付方应照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托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托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具体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托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担当因托付方缘由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担当因外商缘由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全部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全都。 13. 因托付方的缘由,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托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托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 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托付方担当,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托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托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托付方供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托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托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托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旧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托付方有责任帮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 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担当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商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挨次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托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依据20_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托付方或托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供应“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托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托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付方: 代理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代理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