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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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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docx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治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课余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徐州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效劳中心(以下简称学生公寓效劳中心)负责做好学生住宿治理效劳工作,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安排学生政治辅导员深入学生公寓,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工作。 其次条 学生公寓治理必需遵循 “导教育人、效劳育人、治理育人”的宗旨;标准治理,为广阔入住学生供应优质效劳,为学校教育科研的进展供应后勤保障。 第三条 入住学生必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公寓治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表达大学生良好的道德、精神风范。 第四条 学生公寓效劳中心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好学生公寓物业治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全部在住人员(包括外来培训进修、实习等住宿人员)。 二、学生入宿、退宿治理 第六条 本校学生由学生公寓效劳中心会同各学院安排入住;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培训、进修、实习的其它人员,由有关部门与学生公寓效劳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条 住宿调整 1、学生公寓效劳中心依据住宿资源有效利用、寝室维护修理规划和学院对公寓用房的调配等状况对学生的住宿每学年进展一次调整,详细床位由各学院安排,学生公寓效劳中心负责实施和备案。 2、入住学生如因转专业等缘由需调整入住寝室的,需到学生公寓效劳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治理人员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 退宿 1、体检复查不合格但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两周内到学生公寓效劳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存。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复学的,开学前一个月与学生公寓效劳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2、因病或其它特别缘由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需到学生公寓效劳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存,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 3、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符合退宿条件的住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其他 1、假期住宿按学校规定办理。 2、为维护正常的公寓治理秩序,未经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寝室。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原则上不同意学生在校外住宿。确因疾病防疫等特别缘由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凡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居住者,视其行为和情节,赐予警告以上处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应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爱护。因学生在校外住宿引起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在校外住宿期满,须准时到学校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4、学生离校时应遵守公寓治理规定,爱惜寝室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协作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物品,如有缺损按价赔偿。 三、公寓环境与秩序治理 第十条 未经办理手续,男女学生不得相互串楼。 第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就寝后公寓电源统一断电。 第十二条 提倡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和谐相处,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和进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保持公寓宁静。 第十三条 积极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寓干净。生活垃圾应准时集中自觉送到指定地点。 四、公寓安全治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安全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加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力量、自我治理力量和自救逃命力量。准时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消失刑事、治安等案件,应爱护现场,准时报告保卫处等学校相关部门并帮助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 第十七条 把握消防技能,增加消防意识。严禁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发觉火警、火灾等灾难事故时,应准时实行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十八条 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回寝室就寝,特别状况迟归者须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条 妥当保管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其次十一条 妥当保管个人财物,学生应自觉树立防范意识,留意防盗安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其次十二条 寝室内严禁可能给公寓和他人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会客治理规定、学生公寓大件物品进出治理规定,确保公寓安全。 五、公用设施治理 其次十四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属学校公共财产,须妥当保管、合理使用,发觉设施损坏,应按规定准时报修。 其次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设施,供个人使用的由使用人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为责任人。 其次十六条 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寝室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丧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恢复原状,并自行担当相关的费用。 其次十七条 治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展盘点清查。遇有丧失、损坏(自然损坏除外),责任人须担当赔偿、修理、更换的责任,情节严峻的将按损坏学校公物追究其责任。 六、水电治理 其次十八条 公寓内学生水电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制度。 其次十九条 公寓内每位学生每月定额为:水4吨、电8度。 第三十条 水电收费 1、学生公寓效劳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水电效劳和超额收费工作。超额局部按居民水电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取。 2、水电超额应定期在学生公寓内公示,使用人应按时交纳超额水电费。逾期或无故不交纳的,按学生公寓水电治理暂行方法办理。 3、积极提倡节省用电、人离灯熄。节省用水,随用随开,准时关闭。杜绝长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觉水电设施损坏,应准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和拆卸。 4、违章用水、用电的,按学生公寓水电治理暂行方法处理。 七、公寓卫生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须按学生公寓内务检查规定整理寝室内务,争创文明寝室。 第三十二条 寝室长应严格履行寝室长工作职责,做好本寝室的安全、文明、卫生等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效劳中心、学生自管组织负责学生寝室卫生的检查指导工作,学生寝室卫生成绩作为学生德育考评、文明寝室评比、学校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效劳中心定期开展内务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评比结果报各院系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学生公寓效劳中心依据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方法向相应部门通报,由相应部门处理。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效劳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pM 篇2:科技学院学生公寓治理规定 科技学院学生公寓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治理,培育学生文明、卫生、守纪的行为习惯;树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省,爱惜公物,遵守秩序的道德风气,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一般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敬重公寓治理人员的劳动,听从治理,协作工作,制造干净、美丽、宁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其次章 学生公寓治理机构 第三条 总务处全面负责校园内各学生公寓楼的卫生保洁,家具、水电、消防等设施治理和文明公寓建立,根据“6S”标准,每学期评定一批“优秀文明宿舍”。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布置、监视和检查学生公寓的治安工作。做好治安、消防及安全防范教育;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展调查;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学生公寓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检查各系学生的思政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工作;协作保卫处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展处理。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的思政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工作;协作总务处开展文明公寓创立工作;指导、催促辅导员深入公寓,了解学生状况;协作相关部门开展本系学生的遵纪守法和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与治理;帮助学生处、保卫到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做好处理后的引导与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公寓辅导员带着公寓治理员做好公寓楼内的卫生、治安、秩序、文化建立和文明寝室创立工作,监视、指导和考评公寓治理员的日常业务;全面负责大学生自我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监视治理和学期考评工作,对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称职的楼层长和寝室长提出撤换意见。 第八条 公寓实行治理员负责制。公寓治理员负责公寓楼的治安治理、卫生清洁、秩序监视和每日查寝工作。 第九条 楼层实行楼层长负责制。楼层长在公寓辅导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作公寓治理员维护本楼层秩序,检查公寓文明建立,对不合格的宿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在公寓辅导员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带着本宿舍人员根据“6S”标准,创立“优秀文明宿舍”;了解本宿舍人员的思想动态,报告夜不归宿学生的状况。 第三章 学生公寓治理制度 第一节 住宿治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并办理完成全部手续后,到本专业辅导员处领取宿舍门卡,凭门卡进入指定宿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调换。床铺根据先到先挑原则安排。 第十三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证明到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必需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后三日内办理完退宿手续,离开公寓。 第十四条 宿舍门卡要妥当保管,门卡丧失要准时向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报失登记。如因丧失门卡未准时挂失补办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担当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必需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治理规定,听从公寓治理人员的治理,不得拒绝治理人员的检查,不得阻碍治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冬季熄灯制度。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学生公寓于23:30-06:00熄灯,学生应自觉按时熄灯就寝。 第十七条 学生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状况下,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其次节 治安治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在每栋公寓楼出口处设立值班室,实行公寓治理员24小时值班;公寓楼6:00开门,23:00锁门,节假日延长至24:00。 第十九条 学生在正常教学日期间,晚间不回公寓住宿的或晚归的,须向辅导员书面请假,并将请假条送交公寓治理员值班室备案。 其次十条 学生因特别状况迟归的,必需说明缘由并进展学生证或身份证核实确认后,方可登记进入公寓,次日将迟归状况通报辅导员。对于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根据非法闯入由保卫处保卫人员依规处理。 其次十一条 学生夜不归宿的,由各系部进展调查核实,确认后由学生处赐予相应纪律处分。 其次十二条 严禁男女生互串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其次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当治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珍贵物品、现金及银行卡等。 其次十四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公寓内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其次十五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道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其次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在楼内或向窗外乱扔废纸、瓜果皮壳、玻璃瓶等杂物;严禁燃烧废纸(物)。 其次十七条 宿舍无人时须切断全部电器;不准私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毯、电饭煲、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 其次十八条 在学生公寓区内严禁学生经商,违者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在学生公寓区内经商的外来人员,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送交保卫到处理。 其次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打架斗殴、赌博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上网扫瞄不安康网站、收看传播反动书、画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邪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制止高声播放收录机、演奏高分贝乐器、敲打器具等扰乱环境行为;熄灯后不准大声喧哗起哄。 第三十二条 不准损坏公寓楼道里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有意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携带大件珍贵物品(如电脑,家具等)离楼,携带者必需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前方可带出。 第三十四条 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受访者带入会客。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应积极协作做好安全和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或赐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卫生治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卫生要求 1、公用部位卫生保洁。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杯瓶等杂物。不在墙体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宣传物等。 2、宿舍卫生要求。 (1)宿舍仔细执行卫生值日制度。每间宿舍须在门后张贴统一制式“值日生表”,值日人员由寝室长负责组织本宿舍成员协商确定。 (2)宿舍内保持地面清洁、墙面干净、窗明几亮、室内无异味、空气清爽;公共财物无人为损毁现象,物品摆放整齐,床铺干净。 第三十八条 奖惩条例根据相关规定或通知执行。 第四节 水电治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寓水电采纳定量供给,超量局部由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购;提倡节省用电,人离灯熄;节省用水,随用随关。 第四十条 所使用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 严禁私自拆动公寓内水电设施,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若经劝说不改,除没收灯具外,另赐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制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公寓功能不相适应、阻碍水电治理和环境卫生治理的电器。违者以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的常规治理和督查 1、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治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纳各种形式对学生进展安全用电教育,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的力量。 2、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由辅导员、公寓治理员和公寓治理效劳中心共同治理,总务处、学生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公寓进展安全用电检查。 3、辅导员、公寓治理员和公寓治理效劳中心应对违规电器仔细检查,一旦发觉,马上上报系部和学生处,进展相应纪律惩罚。 第四十五条 在公寓内发觉制止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由总务处代管。 第五节 公寓门卡治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新生入住公寓,须登记确认前方可领取临时门卡,同时每张门卡收取押金15元,由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登记造册,学生在校园卡置换时,按规定退还押金。 第四十七条 如因修理需要使用备用门卡时,应由二人以上凭修理单到公寓治理员处领取备用门卡;修完后应准时锁门并归还门卡。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由于治理不善致门卡丧失,要尽快报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备案;由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核实信息重新发放门卡,遗失者须付本钱费15元,如遗失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遗失门卡者须担当全部损失;门卡只能借给本宿舍同学,不得外借他人。 第四十九条 无特别状况,公寓治理员不得外借备用门卡,必需借用备用门卡时,借用者经核准住宿信息后,凭本人证件登记抵押,归还门卡时,取回证件。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公寓治理人员按规定对寝室公物进展验收,公物无缺少或损坏,学生方可正常办理相关手续,若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时,要到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注销门卡信息。 第六节 假期留校学生的住宿治理 第五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因特别状况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须经辅导员、系部领导批准,出具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寓治理效劳中心登记、办理出入证。 第五十三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宿舍,不得私自更换宿舍,一经发觉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为安全起见,留校学生实行相对集中原则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公寓治理部门封门,任何人不得任凭出入,遇有特别状况,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核实签字后由本公寓楼的治理人员伴随入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住宿登记日期和其它事项详见本公寓楼公告栏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职院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工作职责 职院学生公寓治理效劳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订、完善和落实宿舍治理效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办理学生入住、退宿等手续,以及学生住宿编排、信息治理等工作。 三、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立,实行6S治理,制造一个文明、干净、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四、协作各系部深入宿舍对学生进展政治思想、校纪校规、卫生习惯及心理安康的教育;加强公寓文化建立,积极制造安康向上的文化气氛。 五、组织学生公寓卫生、文明等先进宿舍的评比、表彰工作。 六、负责监视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创立良好的住宿环境。 七、积极实行有效措施,做好学生公寓防火、防盗及各种意外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八、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展卫生和安全检查,发觉安全隐患和学生违纪照实记录,查明缘由并处理,对违纪违规物品准时没收。 九、组织学生公寓工作人员进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效劳技能。积极探究学生公寓治理和效劳的新思路,为学生供应优质高效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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