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政202348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治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各项建立用水,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建立部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定(建立部令第156号)和河南省城市供水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1号)、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治理规定(豫建城202324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立施供水和中水利用。 本方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立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自建立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立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到达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产、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治理工作。城建、规划、水利、环保、质监、公安、房管、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治理工作。 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治理工作。 市、县(市)石龙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供水坚持开发水源和节省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统一规划、有序开发、集中治理,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掌握开发地下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事业的进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立和社会进展相适应。 其次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城市进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进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掩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来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爱护区和二级水源爱护区。 一级水源爱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四周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二级水源爱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23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爱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制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需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立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立,应当根据供水进展规划及年度建立规划进展,严格根据招投标制度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制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供水工程竣工时,建立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工程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立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立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查同意,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治理单位要到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承受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治理,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治理制度和治理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住宅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模式。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根据“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展设计和施工,设计部门应当规划出水表、管线集中安装和维护的空间,所需费用进入住房建立本钱。工程竣工,按规定申报验收合格后,公共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已建住宅也应根据“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进展设计、改造,所需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资金实行多渠道、多元化筹措方式,鼓舞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第四章 供水经营治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其次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干线末梢的效劳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对水压有特别要求的用户,可参照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展监视、检查。 其次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顿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缘由确需停顿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难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在设施修复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凡不能连续用水的用户,可实行双管路供水,自备贮水设备或实行其他安全用水措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停顿供水时间超过3日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临时供水措施。 其次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标准化效劳,提高效劳质量,承受社会监视。 其次十三条 凡申请开户、变更用水、临时用水、停顿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的用户,须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供用水双方应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四条 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的,必需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应近远期用水规划和有关资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展设计、施工。用水单位按国家规定担当相关费用。 其次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顿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 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1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顿用水未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按供水合同商定担当相应违约责任。 由于用户缘由造成停水的,在恢复用水时,用户应办理恢复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并按管径大小担当相应的复装工料费。 其次十六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本钱、合理收益、节省用水、公正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水价应根据按价格治理权限通过听证程序进展确定和调整,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擅自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详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次十八条 城市用水均须按表计量。居民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缘由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缘由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缘由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展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不同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 其次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计量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进展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用户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没有正值理由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停顿供水,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缘由而无法抄表计量的,根据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计算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管径额定流量计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