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政发202361号 二九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城市绿线治理工作,制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立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立部城市绿线治理方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掌握线。包括以下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大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岸、山体等城市景观以及生态需要掌握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散生植被、特别绿地、古树名木爱护范围等; (四)城市公园区域;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立规划局、城市治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治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交通、旅游、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做好划定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掌握性具体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掌握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详细坐标。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特地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掌握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根据城乡建立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绿地和听从城市绿线治理的义务,有监视城市绿线治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治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确定为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城市治理局负责造册登记,并根据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治理单位。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绿地设计标准等标准,进展绿地建立。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城市治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工程实施“绿色图章”治理制度。建立单位在向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城市治理局申报绿化设计方案(来自:),经审查同意前方可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立工程的配套绿化应根据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削减绿地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绿化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别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城市治理局审核同意,由建立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市城市治理局安排异地绿化建立。 绿化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撤除或迁出。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立工程。 第十五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立等特别需要确需占用绿地、损毁绿化及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转变其用地性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同类地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展拦河、截溪、取土、采沙、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绿地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能绿化建立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立活动应严格掌握。将批准的临时建立活动应进展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绿线实施状况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状况 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转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治理局和城乡建立规划局,根据城乡建立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擅拘束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立工程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