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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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其次十二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民 2023年11月16日 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削减环境污染,预防爆炸、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其监视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治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和弃置的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安、安监、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应当对村(居)民、学生进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标准行业治理,协作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生产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核发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根据许可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安监、公安等部门应当会同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本市公共安全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要求,确定本市城市和农村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应当根据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掌握、适度竞争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不得选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根据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配送烟花爆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急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五)根据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治理信息系统,录入流向信息,登记流向台帐。 相关原始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选购烟花爆竹。选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不得选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销售根据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店外经营。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应当由取得燃放专业资格的人员燃放。 第十三条以下场所和区域不得设立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自然爱护区、文物爱护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大路线路安全爱护区内; (三)影剧院、体育场、公园、游(娱)乐场、会堂、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商贸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爱护区内; (五)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防护范围内; (七)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八)其他简单引起火灾、爆炸的危急场所,以及有特别环境爱护要求的区域。 前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其治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城市市区二十二点至次日七点制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春节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节日除外。 制止在阳台、窗外、楼道、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公共安全治理的需要,适时调整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村(居)民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立安全燃放点或者划定安全燃放区域。 第十七条制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制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制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根据以下规定惩罚: (一)燃放不符合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顿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根据以下规定惩罚: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选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或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根据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条其次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规储存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规储存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根据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选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违反烟花爆竹安全治理的行为,本方法未作出惩罚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惩罚;违反治安治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惩罚。 其次十二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依法移送特地库房存储,由公安机关准时组织销毁、处置。 其次十三条公安、安监、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准时查处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赐予嘉奖。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公布的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治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