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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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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广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穗建规字202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市国土规划委、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穗建规字2023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市国土规划委、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标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状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0日 广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和广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根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含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效劳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指导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详细负责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立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肯定数量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治理银行”)。 第七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商定,帮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中心开展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八条业主应当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治理中心应当依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每三年调整一次。玻璃幕墙等特别材料建筑的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标准,由治理中心另行规定。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治理中心代管。治理中心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根据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根据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本方法实施前已开立账户,但未能分解至房屋户门号的,应当登记在以物业治理区域设立的账户名下;具备设立分户账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根据本条其次款执行。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为房屋、车位买受人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根据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治理银行: (一)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根据预售房屋所在楼宇、区域核准的报建面积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二)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前,根据房屋的实测面积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申请办理车位全部权初始登记前,根据车位的实测面积和分摊共用面积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本方法第十条规定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单位持以下材料向治理中心申请办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代交手续: 1.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2.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预算(测算)成果报告书(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供应); 3. 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车位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实测成果报告材料(办理房屋、车位产权初始登记的供应); (二)治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向建立单位发出代交通知书;核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建立单位持代交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专户治理银行依据代交通知书,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并向建立单位出具已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 (四)治理中心在收到建立单位已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当日内发出交款确认书。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已代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中心会同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物业治理区域、幢、房屋户门号,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对应登记建立单位名称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治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建立单位已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该房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的业主信息随房屋全部权的转移同时变更。 房屋购置人未根据本方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四条 已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的物业治理区域、楼宇中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应当持房屋产权证明、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根据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五条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物业属于2个以上(含2个)拥有独立产权业主共有的,业主应当根据治理中心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足额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手续: (一)业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前,确定拟交存的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后,持以下材料向治理中心提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请: 1.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2.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实测成果报告材料; (二)治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向业主发出交存通知书;核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业主持交存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等事项的打算;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打算选聘的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同时,根据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行使专户治理单位职责; (三)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帐目; (四)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不超过3名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的业主; (五)拟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进展表决; (六)组织和监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职权的状况,承受业主、业主监事会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使用和治理等事项的质询和监视; (八)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每季度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治理的状况。 业主委员会未根据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布相关状况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商定: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 (三)违反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治理状况进展审计的,审计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以下事项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打算; (二)选聘和解聘专户治理银行; (三)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外的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是本方法第六条已确定的专户治理银行。 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在专户治理银行登记的治理单位应当是业主委员会,登记的监视单位应当是治理中心,登记的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的自然人应当是业主。 第十九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治理中心申请办理划转手续: (一)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的印章模板; (五)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和选聘专户治理银行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 (七)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治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治理中心已出具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专户治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市治理部门自收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帐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并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工作。 其次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治理中心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变更: (一)已划定的物业治理区域范围调整的; (二)物业治理区域名称变更的; (三)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发生变更的;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五)依法解除与原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后,选聘了新专户治理银行的。 办理前款变更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填写并供应变更帐户申报表,并对应前款应当办理变更事项的不怜悯形,供应相应材料: (一)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供应区住房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后的物业治理区域备案回执,以及调整后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幢、房屋户门号的分户账; (二)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供应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治理区域地名的文件; (三)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供应有效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的打算,以及根据广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回执; (四)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供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五)属于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供应依法解除与原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的证明文件、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选聘新专户治理银行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以及根据广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回执。 符合前款规定的,治理中心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变更通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其次十一条 治理中心出具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意变更通知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 (一)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但原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依法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在专户治理银行登记治理单位的手续。 (三)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但原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依法失效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重新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 (四)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注销原专户治理银行专户,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新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专户治理银行根据前款规定完成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状况通知治理中心。 其次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由治理中心代管: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三)业主大会打算不再连续自行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治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商定由治理中心代管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情形的,中止原业主委员会行使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单位权利;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终止原业主委员会行使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单位权利。 其次十三条 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准时通知区住房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准时通知治理中心。治理中心应当准时向已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代管通知。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自收到代管通知之日起,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为由治理中心代管。治理中心应当准时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划转业主大会治理期间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进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准时向全体业主公布。 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但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 其次十四条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承受治理中心的监管。 其次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打算续交方案或者制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续交方案或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治理中心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业主应当根据交存标准准时、足额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补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表决通过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选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治理中心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打算选聘的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业主根据本款第(一)项商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准时、足额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专户治理银行在业主委员会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和开立专户的状况报送治理中心。 其次十七条业主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款、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准时、足额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催促业主交纳,也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八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房屋外墙面的整饬应符合城市区域治理的要求。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其次十九条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商定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费用的物业日常修理和更新范围、标准等事项。 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事项的,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并承受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监视。 第三十一条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商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根据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以下规定分摊费用: (一)属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五)上述(一)至(四)款状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个人修理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修理工程费用的,差额局部由该业主担当。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建立单位尚未售出的物业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 (二)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组织实施; (三)没有物业效劳企业,且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由相关业主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赐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 (二)费用预算; (三)列支范围; (四)分摊明细。 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10日以上,并征得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情形的除外。 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据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编制年度修理规划。年度修理规划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根据年度修理规划向治理中心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其详细操作细则由治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使用方案可以采纳集体争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进展表决。实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名;采纳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纳书面征求意见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纳集体争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采纳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投票操作细则的规定进展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房号和专有局部面积; (二)业主对使用方案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 (三)业主对使用方案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 业主对公示的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广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第四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投票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使用方案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费用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当实行审价,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以及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审价的除外。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实行审价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提出访用方案前应当向审价单位供应实施方案、预算书等相关材料,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审价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预算审价报告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 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托付具备审价条件的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审价,也可以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审价企业诚信排名信息择优选聘。 第三十六条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签订施工合同。使用方案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全部工程的费用总额、费用支付方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帐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应当在一个施工合同中商定。 实行审价的,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审价报告确定的费用总额。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 第三十七条提倡公开招标确定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展监理。 招标、投标的详细操作细则可以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工程进展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聘请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一同参加竣工验收。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参加竣工验收。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 第三十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聘请的鉴定、设计、审价、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用于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鉴定、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效劳、公证等费用,可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与工程预算总额并列计入使用方案的费用预算内容。 第四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施工合同商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审价、监理等费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审价、监理等单位账户中。 第四十一条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下,组织实施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报表; (二)使用方案; (三)业主同意使用方案的表决结果(紧急状况申请使用的不需供应)及公示状况; (四)施工合同; (五)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六)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除供应本条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材料外,还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预算审价报告(符合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需供应); (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且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已申请使用过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供应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前未申请使用过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供应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材料和其次款规定的第(一)、(二)项材料。 第四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治理中心代管的,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 (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本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提出访用申请。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分期提出访用申请。 (四)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自受理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报告治理中心;经审核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五)治理中心自收到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规定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1.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但未分期提出访用申请的,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全额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分期提出访用申请的,工程竣工前,通知专户治理银行根据施工合同商定费用总额的30%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工程竣工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划转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全部余额。 (六)专户治理银行收到治理中心发出的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划转通知要求,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相应帐户。 第四十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 (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本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提出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备案申请。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分期提出备案申请。 (四)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备案回执,并自出具备案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抄送专户治理银行、治理中心;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五)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已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1.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但未分期提出备案申请的,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全额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2.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分期提出备案申请的,工程竣工前,通知专户治理银行根据施工合同商定费用总额的30%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工程竣工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划转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全部余额。 (六)专户治理银行收到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和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划转通知要求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相应帐户。 第四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商定马上组织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 前款所称紧急状况包括: (一)电梯故障。发生冲顶、蹲底等严峻影响乘客安全的故障,或经电梯监视检验机构、电梯原制造企业进展安全技术评估,认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大事,或被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存在故障隐患发出监察指令要求停梯整改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四)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五)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 符合前款紧急状况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治理中心代管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国债购置方案或定期存款方案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的资金,应当根据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安排,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八条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状况,并移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卡(存折),房屋分户账的账户信息随房屋全部权转移而同时变更。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已使用的,应当根据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房屋分户帐中的资金应当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业主、受让人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查询房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信息。 第四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到治理中心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款返还手续。 第五十条 治理中心、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状况,包括: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治理中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一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治理中心、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发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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