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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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2023年).docx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2023)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23218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2321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明码标价的治理,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效劳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治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治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视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整价治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前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治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整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效劳费的,应根据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供应停车保管效劳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四)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五)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六)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七)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绿色)。 (八)商场、宾馆酒店、消遣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商场、宾馆酒店、消遣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九)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室内专业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十)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黄色)。 第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停车场类型、停放车辆类型、定价形式、计收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停放效劳收费优待政策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公共露天停车场还应标明所属地段。 第八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申领和核发。经营者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须供应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治理的停车场还应供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收费的文件。 (一)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路内等停车场,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视检查分局申领标价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三)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的商场、宾馆酒店、消遣场所、商业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制作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同级价格监视检查机构申领标价牌。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需申领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前方可进展收费。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健全财务治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承受社会和价格监视检查机构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需要,采纳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式电子荧屏明码标价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颜色进展标示,其标价式样需经价格监视检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二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经营者,需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穗价2023217号)仔细进展审核,凡符合申领条件的赐予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效劳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行。原关于办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23163号)同时废止。原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停顿使用。 附件:广州市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标价牌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