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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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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 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4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4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23年12月7日 广州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视治理活动。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治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规划、建立、国土房管、工商、安全生产、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支持、催促质量技术监视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治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电梯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安全学问的宣传。 鼓舞新闻媒体、学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鼓舞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使用治理者参与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帮助会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购置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其次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鼓舞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使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八条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展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治理者等状况书面告知所在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 新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时供应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 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根据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前方可开头施工。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监视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换、改造、修理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启用单位住房基金。 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缺乏的,由房屋全部权人依据商定担当;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治理者,是指具有电梯治理权利和治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使用治理者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一)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治理电梯的,受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治理者; (二)未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治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全部者的,该产权全部者为使用治理者;电梯属于多个产权全部者的,应当协商商定其中1个产权全部者为使用治理者,其他产权全部者担当连带安全治理责任;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工程建立单位为使用治理者;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商定电梯使用治理者;未商定的,比照第(二)项处理。 未明确使用治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相宜运行的状态,并履行以下电梯安全治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监视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供应必要的条件;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留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 (六)托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依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治理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担当以下治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察,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根据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楚; (四)监视并且协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现场协作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六)发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顿使用的,有权作出停顿使用的打算,并且马上报告电梯使用治理者。 第十五条电梯消失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停顿使用,并在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退事故隐患前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第十六条医院供应患者专用的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七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根据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撤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纳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正确乘用电梯。 第四章 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治理者供应以下技术支持和效劳: (一)供应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并在出厂资料中标明日常维护保养的留意事项,以及电梯或者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 (二)对电梯使用治理者无法解决的各种故障供应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对电梯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瑕疵和安全缺陷,准时实行措施予以消退; (四)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状况时发觉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同类型电梯的使用治理者提出整改建议。使用治理者应当依据整改建议对电梯进展检查,并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状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其次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治理职责: (一)依据电梯使用治理与维护保养规章等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展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根据电梯使用治理与维护保养规章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状况并经电梯使用治理者签字确认; (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展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工程不得少于电梯使用治理与维护保养规章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工程及其内容,并向电梯使用治理者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觉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准时向电梯使用治理者出具电梯隐患标志,标明所发觉的安全隐患状况以及建议实行的处理措施; (六)帮助电梯使用治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治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八)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治理职责。 其次十一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进展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状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其次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其次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觉电梯使用治理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向电梯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三)违规进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修理、改造;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予以处理。 其次十四条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其次十五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所维护保养的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并与本单位的电梯安全检测中心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指导和标准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的安装和运行。 其次十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置等状况进展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展业有序竞争和标准运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 其次十七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经改造、重大修理或重新启用后的电梯,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治理者提前进展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连续使用。 其次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受理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在完成检验检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检验结果。 其次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展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治理者可以托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展安全技术评价,依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打算: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转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 (四)曾遭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难影响的; (五)电梯使用治理者认为需要进展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 (六)其他需要进展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托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展安全技术评价。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依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治理者进展安全技术评价。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展安全技术评价时,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价组,综合考虑电梯出厂说明书中标明的各零部件正常使用年限、实际使用频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等因素进展评价,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 经评价认为电梯可以到达安全运行要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可以连续使用的评价意见;无法到达安全运行要求或者连续使用本钱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修理、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评价意见,并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及其评价组成员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治理者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电梯的分布特点对电梯实行分级分类治理,根据相应比例进展监视抽查,并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四)经过安全技术评价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察的。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进展监视抽查,每年选取肯定比例的电梯根据通用检验规章中涉及安全的指标,托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视检验。受托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检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抽查中发觉在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限期实行措施消退隐患,并提交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检合格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资质范围、现场检查状况、奖惩和事故状况、救援演练测试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电梯使用治理者的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准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过程中,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土房管、工商、安全生产、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效劳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治理责任,对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需要对其资质进展处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电梯使用治理者未履行安全治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立,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将拟进展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治理者、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等状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销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电梯已投入使用的,责令停顿使用,并对电梯使用治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梯使用治理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安全治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电梯使用的安全留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电梯使用治理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电梯消失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未在乘客易于留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未消退事故隐患连续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应急救援电话的,由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可处以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电梯使用治理与维护保养规章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或者未记录每次维护保养状况并经电梯使用治理者签字确认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展自行检测,或者自行检测工程少于电梯使用治理与维护保养规章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工程及其内容,或者未向电梯使用治理者出具检测报告的; (三)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觉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电梯使用治理者出具电梯隐患标志,标明所发觉的安全隐患状况以及建议实行的处理措施的; (四)未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或者值班电话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 (五)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第四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进展作业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梯使用治理者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的,由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未对其保养的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的电梯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信息采集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治理者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顿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对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未按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要求提前申请定期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在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以及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交检验结果的,由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电梯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章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展监视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峻失实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拒不根据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实行措施消退隐患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质量技术监视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治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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