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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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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doc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辩论人:北京XX根底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经理 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 被辩论人: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诞生,北京市平谷区XXXX村人,住XXXX小区1号楼3单元1103号,电话:1371691XXXX。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张XX诉辩论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被辩论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体构造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辩论人在辩论人处购置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体构造在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主体构造有质量问题,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辩论以房屋主体质量严峻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监视单位出具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经核验,确属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的,购置人有权退房。假如被辩论人没有向法院供应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被辩论人也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辩论人能证明所述房内顶板不平坦以及厕所顶部漏水状况属实,此问题也应属质量瑕疵问题,不属于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谓程度到达“严峻”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假如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假如危害居住人安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应当先修复,故被辩论人跳过修复环节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应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条其次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觉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白当消失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进展修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没有由于这个瑕疵被根本地影响,通过修复,完全可以被弥补。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应适用修复原则,而不是单方解除该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合同法爱护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则,一消失质量问题就退房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故被辩论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缺乏根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此 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辩论状范文(二) 辩论人:龙某某,男,1979年12月6日诞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129号区 代理人:XX律师 被辩论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2日诞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71222195100 被辩论人:黄某某,,男,1950年9月11日诞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5009191192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23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辩论: 辩论恳求? 被辩论人起诉的主见违反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恳求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事实与理由? 一、 依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商定内容充分而且非常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恳,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境况,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恳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行能找出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状况,黄伦群当时是特别清晰标的物的实际状况而剧烈要求购置,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会、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局部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置协议并缴纳定金2023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展敲诈的嫌疑。假如二位原告的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23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商定缴纳定金2023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固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恳求其次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23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固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担当。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局部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根据合同商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究竟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商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屡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商定的最终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展赔偿。协商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局部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爱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究竟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供应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效劳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展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莫非这个法律效劳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置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全部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询问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见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法官肯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商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担当相应的损失。请敬重的审判员接受我的辩论意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龙某某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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