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12_ 华北制药在冀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ppt
华北制药股份在冀中集团财务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北制药股份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控制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第二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门、法律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公司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工作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工作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11(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三)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集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华药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第三章存款风险信息报告第五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一)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财务部门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进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第六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冀中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四章 风险处置与披露22第七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第八条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期间,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以下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二)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三)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四)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33(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八)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九)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十)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第九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部门相关人员敦促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风险应急处理小组;(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集团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集团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第十一条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集团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有价证券;对44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二条 公司必要时与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冀中集团请求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第十四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十六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发布之日实施。第十八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及时修订本预案。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