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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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doc
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适用标准 一、招用人员1违法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类人均收取财物在200元以下的按每人处500元罚款二类人均收取财物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按每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三类人均收取财物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按每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四类人均收取财物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按每人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五类人均收取财物在1000元以上的按每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许可证书和就业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类无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处10000元罚款二类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类无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3未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类职工名册内容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类职工人数记录不全,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未建立职工名册,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一类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15日的按每人处500元罚款二类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30日的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60日的处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四类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90日的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四)不按规定报送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责任方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类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200元罚款三类擅自变更协商代表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400元罚款四类擅自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800元罚款五类拒绝签订集体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工时及工资6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类未按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开展加班,但加班未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警告二类劳动者日超时2小时以下或平均月超时在5小时以下的按每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类劳动者日超时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或平均月超时在5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按每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类劳动者日超时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平均月超时在10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按每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五类劳动者日超时5小时以上或平均月超时在20小时以上按每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7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类涉及人数为3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类涉及人数为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涉及人数为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8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一类涉及人数为3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类涉及人数为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涉及人数为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类涉及人数为1人,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类涉及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涉及人数为5人以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女职工权益及未成年工保护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10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二类(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一类违法安排劳动在1天以下或安排加班累计在5小时以下的按每人处1000元罚款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3天以下的未按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二类违法安排劳动在1天以上5天以上或安排加班累计在5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3天以上10天以下的从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三类违法安排劳动在5天以上或安排加班累计在20小时以上的按每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10天以上的因未进行健康检查致使未成年工身患职业病的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11违法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类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二类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所得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所得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2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取得办学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一类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下或是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3人以下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二类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或是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3人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三类有骗取办学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四类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13民办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将“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或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类未按规定备案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类未按规定备案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责令停止招生三类备案材料不真实的责令停止招生14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类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罚款二类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1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一类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罚款二类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1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无违法所得的警告,并责令改正二类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六、职业介绍17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类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二类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8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一类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二类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40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19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一类人均收取财物在1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按每人处500元罚款二类人均收取财物在100元以上200以下的的责令退还,按每人处5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 三类人均收取财物在200元以上400以下的责令退还,按每人处800元以上1200以下罚款 四类人均收取财物400元以上600以下的责令退还,按每人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五类人均收取财物在600以上的责令退还,按每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违规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类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3人以下的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二类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3人以上6人以下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4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三类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6人以上10人以下的无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四类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无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五类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20人以上的无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七、社会保险2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超出法定时间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类超出法定时间6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超出法定时间90日以上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未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二);(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类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3人以下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类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3人以上6人以下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类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五类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20人以上的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类未按时公布单位全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类从未公布单位全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3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人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团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类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1%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罚款二类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1%以上3%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倍罚款三类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3%以上5%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罚款四类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5%以上1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倍罚款五类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1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罚款24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二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三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四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25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件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整改,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类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2人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类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三类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5人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6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工伤鉴定中违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