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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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讲师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doc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授课向导授课方式讲授授课时数2课时授课目的标准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从而提高保险代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授课大纲一、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二、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三、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方法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方法授课资料投影片授 课 内 容提示过程/活动/重点1讲师自我介绍姓名、教育、工作背景2课程目标将分为四个局部一、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二、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三、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方法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方法3自1992年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个人代理人营销制度以来,国内的保险公司纷纷效仿,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开展,面对155.8万营销员大军,营销员流失率高、兼职展业、代理合同纠纷、诚信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各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已进入瓶颈状态,制度变更迫在眉睫。而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保险公司如何实现保险营销制度创新,更好地发挥保险营销的作用,成为一道必解的难题。不少的专家纷纷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于营销人员身份定位的模糊,所以才会导致上述的问题出现,而我们纵观保险市场的开展,仅是将代理人或营销员简单地转变成正式员工,或是由保险公司成立一家代理公司收编原有的代理人或营销员,就能解决此类问题的话,那保险公司早就做了。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可以借鉴,欧美保险公司侧重设计产品、做品牌、做研发、做投资、做效劳,他们不会有很多分支公司,因为分支公司都是需要本钱的。产品的销售都是通过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或者是个人代理人来销售,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个人代理人会把销售市场细分,形成更加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管理模式,再加上完备的法律制约,这样纠纷就很少了很多。所以要解决保险营销员流失率高、兼职展业、代理合同纠纷、诚信等问题,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标准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从而提高保险代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将于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保险公司对其展业行为的监管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下面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主由8局部组成,5首先我们要从?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要素入手,详细的了解规定中所涉及的主体的定义,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效劳,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6同样我们还要了解一个?规定?中对所涉及的另一个要素,即本规定标准的客体是什么?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效劳的活动。 7即然我们前面提到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的客体即是保险营销活动,为了标准保险营销人员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保险营销人员的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必须持“双证上岗,这两证分别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效劳的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8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了解一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准入条件,现在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常采取的考试形式主要是以电子化考试为主,考试的内容我们在前面已具体和大家介绍过,只有获得该证,才能获得效劳于保险公司资格,9那要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有什么准入条件呢?近些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保监局放宽了参加保险代理资格的条件,只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即可参加考试 10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交材料11 考试合格后,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二违反考场纪律的;三其他作弊行为在成绩确认后20日后,保监局还必须对行为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我国?民法通那么?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可见,老实信用是我国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原那么。然而,保险行为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保险合同中花钱要求渡让的是意识和承诺,商业合同花钱渡让的是物或其他(如精神享受等)。保险合同的买方在购置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渡让其补偿或给付,而是作为买方的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渡让其忧患意识;在普通商业合同下,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渡让商品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前者是买方花钱向卖方渡让其忧患意识,后者是买方花钱让卖方向自己渡让商品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 其次,保险合同不是花钱就一定能得到回报的合同。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在终止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仅起渡让忧患意识的作用,除获得保险人的有条件承诺外,其他什么都没得到;而商业合同中卖方只要能收到买方的货款,卖方那么兑现转让货物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 第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买方,被保险人在购置保险时向保险人渡让的忧患意识仅仅是一种担忧和忧患。虽然这种忧患意识确实是存在的,但其能否变成风险发生是不确定的,而这种合同的条款又都是以这种忧患意识变成事实为根底制定的固定格式;作为商业合同的买方在购置商品时,要卖方渡让商品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是确定不变的,必须的,没有固定的合同格式。 第四,保险合同中的交易款与普通商业合同中的交易款用途不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收缴的保险费,主要目的是用来积累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的忧患意识一旦成为现实时,给予补偿或给付,所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还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而商业合同中只要买方得到商品或其他,卖方所得到的贷款不管是用来再生产还是用作其他用途,与买方无任何关系。 第五,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保险人是否接受这种忧患意识的渡让,首先要依赖于被保险人对与忧患意识载体标的物相关的情况给予真实的告知;其次才是决定是否承保和计算其应交纳的保险费数量,等于被保险人在自己给自己作评审和确定交易价格。而普通商业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被当事人双方都认为合理即可。 综上所述,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标准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应遵循最大诚信原那么。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成心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那么。所以要求保险代理人的良好品行;3、无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4、无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5、行业行为禁入指的是保险员有串通骗保、挪用保费等27种行为之一。12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获取后,不是终身均可使用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同时接受保监局的监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培训的师质必须是在保监局备案的方可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分; 三无成心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13资格证书的换发需提交的材料有: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无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无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的声明; 五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14 资格证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毁损、遗失的情况应该如何办理呢??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15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如下情形的。1、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16 代理人拥有资格证书仅是代表其取得了资格,但假设无法保险公司聘用那么不允许保险代理人也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爱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17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 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18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现在保险公司的各家分公司均有与保监局连网的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的信息平台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进行管理。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19?展业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20 保险营销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保险员的展业证登记。21-29 1、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3、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4、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效劳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5、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置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6、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7、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8、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一、 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个人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那么;遵守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目前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以团队方式为主,团队管理就必须有其管理办地,作为其中一员就有义务遵守。二、 老实信用代理人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必须恪守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并将本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即明示代理关系。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效劳的内容,不误导客户,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置保险产品。三、 专业胜任保险效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每位个人代理人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胜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代理人执业前要取得法定资格,即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根本资格证书?。为更好地为客户效劳,开拓更大的市场就要加强业务及销售技能学习,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提高综合素质,适应保险市场的开展。四、 客户至上坚持客户至上的效劳宗旨,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化效劳。提供效劳时不要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尤其要防止软磨硬泡,言谈举止要文明礼貌,时时刻刻维护代理人的职业形象。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防止利益冲突。不能防止时,应向客户或公司做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五、勤勉尽责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防止执业活动中的失误。忠诚效劳,不侵害保险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或保险公司授权。六、公平竞争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将越来越剧烈,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整体利益,代理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以个性化效劳取胜。一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竞争对手。二依靠专业技能和优质效劳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三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七、保守秘密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商业机密,对这些代理人都负有保密义务,否那么会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v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拟;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分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置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301、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2、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3、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4、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方案。5、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311、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2、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当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当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3、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置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4、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5、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根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6、 保险营销员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7、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321、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2、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4、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5、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6、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7、 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9、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方法?执行。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33-34为杜绝违规代理、误导等行为,保监局近日出台了闽保监发2006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财产险市场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通知?要求,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营销员必须同时拥有?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严厉打击“自由代理、“飞单、“挂单等违规代理,净化财产险代理市场。35中国保监会2007年10月日公告称,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方法?。?方法?分总那么、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和附那么五大局部。这是保监会首次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目前全国共有多万保险营销员。 ?方法?明确规定,保监会负责制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保监会派出机构即各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各申报机构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方法?,保监会将在指定网站“.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方法?分为五个局部。36第一条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开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五条申报机构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37第六条本方法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八条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审核登记。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38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39第十二条本方法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分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40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分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分处分依据、处分处分结果以及处分处分时间。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地方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41第十八条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二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十二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十二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二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十二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42第十九条本方法的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条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屡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43第二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授权,中国保监会可以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中国保监会将注明“未经本人授权,不予公布字样。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四条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保险监管机构除外)。44第二十六条保监局依据本方法制订实施细那么,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当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站“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45?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方法?包括七个局部,46总那么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等。 47第五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社会化运作原那么。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在满足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告。第七条 各保监局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方法的原那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方法。48岗前培训管理第八条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第九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条 岗前培训的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49后续教育管理第十二条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四条 后续教育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第十五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50委托代理培训管理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培训的课程设置由保险公司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51培训机构管理第二十条 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二标准的培训教材;三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社会培训机构需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并有一定的组织社会培训的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五开展培训工作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自批准设立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 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报告,保险监管机构将对具备条件开展培训工作的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其出具的培训证明将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所具备的条件。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等;二培训教材及培训讲义;三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社会培训机构需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证明文件及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声明;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告: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报告,方案单列市分支机构由方案单列市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报告;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由法人机构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报告;三社会培训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报告。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当地保监局。52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须符合本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该证书应准确完整记载本人参加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