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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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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ppt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依法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合同依法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当主观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影响到合同的履当主观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有助于减少损失时,法律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有助于减少损失时,法律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三要素合同关系的三要素主体主体合同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合同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客体:客体:合同更新合同更新内容:内容: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更新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中内容上失去了统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发生。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变化。一、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合同变更广义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更;狭义合同变更狭义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合同主体保持不变而改变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又称为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变动合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本课程所指合同的变更本课程所指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同样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的工程变更大量的工程变更 广义的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变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调整,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等等;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的内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的内容容,如1)设计变更;2)施工方案变更;3)计划变更;4)条件变更;5)新增工程。.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范围:(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二)合同内容已发生变化(二)合同内容已发生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款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三)(三)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即裁裁决决机机构构裁裁决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四)合同变更必须符合约定或法定的合同变更必须符合约定或法定的形式形式要件要件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因因情情事事变变更更的的出出现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2)因因可可归归责责于于债债务务人人的的事事由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三、合同变更的形式三、合同变更的形式1.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2.如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四、合同变更的效力四、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一方对合同变更产生误解,能否视为未变更?合同一方对合同变更产生误解,能否视为未变更?某商厦与某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供给某商厦男式西服400套和女式西服400套,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1月20日。合同还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20%。因交货时间短,某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此期间,因某商厦得知,今年西装的销售量可能不会太好。因此向某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某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某商厦,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11月20日,某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式西服300套,女式西服100套,共计400套。而某商厦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0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某商厦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式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4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厦支付货要求某商厦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货时,双方对交货服装的数量出现了争议,原因是双方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服装厂与商厦签订的合同未发生变更,华夏商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支只要支付货款即可付货款即可。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合同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即合合同同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转转让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与客体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合合同同权权利利的的转转让让、合合同同义义务务的的转转让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一)概念(一)概念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可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例如: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假设甲将该1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丙,此时是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假设甲只将该5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丙,此时是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甲应当将该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乙。未经通知,该甲应当将该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乙。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须有有有有效效的的债债权权存存在在,且且债债权权让让与与不不改改变其内容变其内容2.合同权利的合同权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达成合意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限制)4.须须通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有以下几种: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从权利。从权利。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债权转让的效力(三)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债权转让后,对受让人和债务人都将产生合同债权转让后,对受让人和债务人都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定的法律效力。1.对内效力对内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让与人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3)让与人让与人的附随义务:告知。2.对外的效力对外的效力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通知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通知。在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受让人与受让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案情案情: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造、安装一套电力设备,并负责电力设备的调试,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其中其中设备交付后支付80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剩余加工费。2.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设备,甲公司支付了80万元加工费。但乙公司一直未派员调试,甲公司遂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加工费。乙公司向甲催要剩余20万元加工费。3.乙公司向甲催要加工费未得,便将其对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未得。4.经调查得知,丁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费20万元,因甲公司加工产品不合格而一直未还,已过履行期。甲公司向丁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但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丙公司遂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问题问题1.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甲公司有权主张()。2.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B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C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D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3.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2.本题考点是债权让与。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契约,是双方合意,因此在乙、丙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效力,对第三人甲公司来说,则是在获得通知后,才对甲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并不必然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除非乙丙公司在转让协定中已有约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3.本题考点为代位权及其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丁公司为被告,甲公司未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催要款项,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诉讼。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本题正确答案是BD。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移应具有如下要件:合同义务转移应具有如下要件:1.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合同;2.须有可转移的合同义务3.合同义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的效力(1)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2)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4)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本题考察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第三人清偿。C错。甲乙丙三方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清偿目的是同时消灭甲乙间债权债务关系和乙丙间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这不属于代为清偿,而是在甲乙之间的债上发生债务承担,在乙丙之间的债上发生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让与发生效力后,乙即退出债的关系,由丙取而代之。因此甲只能向丙请求清偿,而不能再向乙请求清偿。AB对。根据合同法第82、85条,债权让与与债权承担均是债的主体变更,而不涉及债的内容,原债下存在的抗辩继续存在,这称为债的同一性原则。D对。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发生效力后,乙已退出债的关系,之后他对甲清偿以消灭甲丙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代为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概概念念又称为概概括括承承受受,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乙经甲同意将合同的全部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了丙,则乙的债权债务消灭。概括转让的成立条件概括转让的成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须经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类型:类型:1、合同、合同转让转让 2、企业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系的处理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带债务。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为丁公司。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A.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继续履行B.由丙公司与乙公司继续履行C.由丁公司与乙公司继续履行D.按法定程序解除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己、庚的债务。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为()。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去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合同转让图表合同转让图表第八章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Termination of Contract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当中规定了具体的租金支付方法、租期以及这个房屋的状况等,都有约定的很清楚。其中有一项条款:未经出租人甲同意,承租人乙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出租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后来在实际履行当中,乙又把房子租给第三人丙,并收取租金。甲对丙称要收回房子,丙不同意。后来甲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他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且收回房屋。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合同被解除合同被解除 一、概述一、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1)合同失效,双方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失效,双方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负债字据的返还。(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2.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向第三人履行)。(二)(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1)在合同中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附解除条件、期限的合同)(2)另外订立协议解除另外订立协议解除 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发生法定情形,无须协商即可解除)(1)因)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因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明示违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巴西的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甲公司于7月5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2)乙公司于7月2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9万吨运给了丙公司,而且甲公司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再筹集9万吨矿砂。请问若你是乙公司的请问若你是乙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你该如何你该如何处理此事?处理此事?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默示)预期违约(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不安抗辩权)乙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甲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的,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甲公司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乙公司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53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3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95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233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308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解除权的行使方法解除权的行使方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情况,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内相互消灭。抵消:抵消:法定抵消与约定抵消法定抵消与约定抵消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下列债务不能抵销:下列债务不能抵销:(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举例】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没有向乙按期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于是乙对甲进行了殴打,造成甲的身体受伤并支付医药费50万元,这种情况下,乙不能主张以50万元医疗费抵销50万元货款。(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本题中,乙公司已先对甲厂负债万元,然后甲厂又对乙公司负债万元,债的种类性质相同,依法可以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的制度。2.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债务混同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其他导致合同终止情形其他导致合同终止情形思考题P109关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第108条课本P99、P118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第108条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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