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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草案)》精神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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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草案)》精神解读.doc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草案?精神解读第22卷第4期平原大学JOURNALOFPINGYUANUNIVERSITY2005年8月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新?破产法(草案)?精神解读吴义周(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3)摘要:我国于l986年公布的现行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要,新?破产法(草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赋予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对等的权利义务;管理系.而有限责任制度确实立那么是其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制度上的原因.关键词: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944(2005)04003604收稿日期:20050422修回日期:2005一O527作者简介:吴义周(1979一),男,安徽安庆人,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我国已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取向的改革,企业破产在所难免.自1986年现行破产法公布以来,破原因,已经严重不适合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开展的现与现行破产法最大的不同表达在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一,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表现(一)明确规定了形式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私法的显着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例如,所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将主体的一切不平等因素抽出,留下了一个平等的假设.私法"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之间的区别,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因此,但凡私法其立法体例都不以主体不同而作出不同的权利义务分配.而社会本位的经济法那么走出了"平等"的误区,正视这些不对等现象,以追求实质平等为目标.对于不对等的主体赋予了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这是?36?民法通那么?和最典型的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民法通那么?显然是在假设一切民事主体对等的前提下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首先规定的是消费者的权利,既而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可以看出,在消法调整下,消费者是不承当义务而经营者是不享有等.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由于债权人并不享有对企业的经营权,显然在经营,信息和决策等许立法仍然无视债权人这种实际上的经济性弱势地位,必然使债权人承受着平等表象下的实质不平等的痛苦,从而使得债权人不敢轻易进行交易活动,扰乱了整个经济秩序.因此,新?破产法(草案)?明确赋予了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如新?破产法(草案)?第十八条为破产债务人设置了五项义务,而草案第五十六条那么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十种职权外加一个兜底条款.显然,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对待使得新破产法超越了传统民商法的架构.一旦其以追求实质公平为目标,就显示出了其经济法价值取向.【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为主体平等,故而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权利义务并奉行私权神圣的原那么,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作过多限制性规定.同时,在简单社会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也并不复杂,政府的作用只是充当守夜人角色."政治国家至多不过是一种必要的邪恶"EzJ.韩志红教授指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由三方主体参加的关系,即国家机关和经济活动的双方当事人"3.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其与私法最显着的区别在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三维的经济关系,而私法那么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二外再加上一个关系人,是因为经济法正视了平等假象下不平等的实质.为了纠正这种不平等,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国家作为关系人介入了原本二元度的设立使得破产关系超越了传统的将破产关系仅从组织上和利益上都是既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又独立于债权人.新?破产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管理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的监督".管理人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债务人的利益,实际上管理人超越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利益,其站在社会的高度来尽量防止因破产行为给引入,使得原本二元的存在于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形成了一种三元架构,即在二元经济关系的根底上设立一个超越二元双方利益的经济法价值在破产法中的重要表达.(三)破产司法权的扩大前文已述,由于破产不仅仅是存在于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私的经济关系,也存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公的因素,因此公权力也对破产关系进整力度的加大.相对于传统私法而言,破产法由于其主要是对破产程序的标准,因此,破产司法权本身就比拟大.但是相对于现行破产法来说,新?破产法(草案)?中破产司法权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可以"任免"管理人.新?破产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并且新?破产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人的职责极大,而其那么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并且法律赋予法院否认管理人资格的权力,足见破产司法权的扩大趋势.第二,人民法院裁定范围的扩大和裁定权威性提高.新?破产法(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通观整个新?破产法(草案)?,这个除外性规定是指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除此之外人民法院的裁定均不得上诉,赋予了裁定极大的权威性.又如,新?破产法(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条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另外,可作出裁定事项的范围也呈扩大的趋势.新?破产法(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对于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八),(九)项所列的事项,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债权人会议经两次表决仍不能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显然,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对与破产案件的司法权限的扩大,使得公权力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干预破产经济关系,这无疑也是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重要表现.(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新取向逻辑,作为私法的破产法也应该以个人的利益为出庞德在对利益进行考量的时候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断定为是这种生活的权利;公共利益涉定是这一组织的权利;社会利益"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社会利益包括一般平安,个人生活,维护道德,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利益.?37?时,其调整机制应该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起点和终点.然而在利益分化的时代,各种合法的利益都应离个人利益而独立时,社会利益同样要受到应有的法存在,而必须改变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都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传统调人利益而综合考虑社会利益的时候,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就表露了出来.新?破产法(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方案草案,依照本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方案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经确定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方案草案.各组均通过重整方案草案时,重整方案即为通过".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多数债权人的意志掩盖了少数债权人的意志,每一组的不同意重整方案的占少数债权分额的少数债权人的意思得不到有效表达.按照纯私法的观念,这仿佛是多数分额的多数债权人为少数债权人设定了一项义务,这是念,新破产法完全可以因其私法属性而作出这样的设计:不同意重整方案的,按照其债权份额占所有债制度设计确实是保证了少数债权人的利益,但其弊端至少有二:其一,使得重整企业可支配经济资源减少.企业濒临破产,经济资源弥足珍贵,在判断能否进行破产重整时,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破产清算以前企业所拥有的所有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的数量.如果仍然允许少数债权人按比例别除,很可能就因为企业的经济资源进一步减少而导致破产重整的事实上不可能.其二,企业担负着巨大的社会功能,随着企业主体资格因破产而灭失,其再也无法承当任业,社会所支出的本钱无疑比重整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本钱要更大.为防止上述弊端,新?破产法(草案)?作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制度选择,"牺牲"了局部债权人的意志(不一定是利益).可以认为,少数债权人的不同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其个人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冲突,新?破产法(草案)?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表达了新破产法对两种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新取向趋向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解决机制.?38?二,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原因社会化大生产和有限责任制度确实立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大陆法系,破产法无疑属于主义阶段及资本主义初期,破产完全被视为商事主人和破产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剧,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大型上市公司,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以及各种关联企业纷纷建立.另外,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企业利益关系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利益,包括企业所有者(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甚至担保人的利益.而且,一个企业的员工人数动辄上万.在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简单的生产后,破产经济关系也突破了原来的纯私的领域.一方面,破产经济关系其本原性的经济关系依然是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但是由于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一个企业的破产已经不仅仅影响到债权人等个人的利益,它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利益.因此,破产经济关系是一种公私混合型经济关系.韩志红教授指出"法学界应当关注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当破产经济关系突破了其本原性的私的经济关系后,其规制方法和调比,新?破产法(草案)?一个显着的不同就在于它把这种变化纳入了调整的视野,具有维护社会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这正是经济法的本质之所在!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它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兼顾经济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新破产法的这种变化称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不难看出,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经济根底在于生产社会化.然而,仅仅生产社会化还缺乏以导致破产法的层原因在于原有经济秩序被"打乱",而这种被打乱加速开展,鼓励投资,天才般的创造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作为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最本质的特参见韩志红教授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提交的论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资者的滔天热情,却也引起了广阔公司债权人的恐慌.因为在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前,债务人对债权而有限责任制度确实立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它的确立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音."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创造,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创造".4既然立法者创立了有限责任制度来刺激经济的开展,立法者也就必须创立相应的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免企业法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来假破产,真逃债,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新?破产法(草案)对破产企业的类型,破产原因,破产启动程序和破产终结都增加了强制性规定,并且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增加了破产重整程序和对破产免责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可以说,为了防止有限责任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在破产关系领域,公权力对传统的破产关系作了相当大程度的干预和介入.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确实立是新破产法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制度上原因.三,结语笔者认为,认识和研究新?破产法(草案)?的经破产法迟迟未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者们对新?破产法(草案)?的局部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比方在职工工资债权和抵押物权之间的争论上,反对职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权受偿的学者和立法者坚持物权优于债权的原那么,强调如果债权优于物权将破坏法律的内部统一性.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分歧来源于局部学者及立法者受到了私法理念的影响,而没有认识到在经济一体化和社会化大楚这一取向,将十分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理解新?破产法(草案)?.因为这种职工的工资债权,形式上虽然仍然表现为一个个独立的债权,但是实际上已经在这众多的职工债权根底上分化出来一个独立的社付,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职工个人,还有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至于现实意义,最直接的恐怕就是,认清这一趋势,能使新破产法能够尽快被通过.并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认识清楚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特别是司法部门能够认识,无疑是新破产法得以正确执行的重要保证.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破产法(草案)?凸显了其经济法价值取向,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破产法属于私法的本质属性.因此,必须坚持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的私法理念,因为毕竟本质上破产关系还是破产债务人和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私的经济关系.与此同时,更要看到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这一趋势,从而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新破产法.参考文献:1星也英一.民商法论丛(第8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l998.E2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J.中国社会科学,1993,(4).3韩志红.论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保护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l992,(1).4TonyOrhnialedited,LimitedLiabilityandtheCorporatian,CroomHclm,LondonComberra.1982.P42.【责任编校张振台】AbouttheEconomiclawValueOrientationoftheNewBankcrapcyLawWUYi-zhou(LawCollegeofTianjinNormalUnicersity,Tianjin,300073China)neweconomicalsituatiaonnow.Thenewbankruptcylawdrafthasalreadybeenmade.Comparedthefuturenewbankruptcylawwiththepresentbankruptcylaw,theauthorbelievesthattheobviouSdifferenceofthefuturenewbankruptcylawisratherintheeconomiclawvalueorientationthanthatofthenewbankruptcylaw.Theorientationmainlydisplaysinfouraspects:allocatingdifferentrightsanddutiestothelegalrelationshipbodies,thesupervisorsystem,theexpansionofbankruptjurisdictionaswellasthesolunewbankruptcylawliesinthesocializedproduction.Atthesametime,theestablishmentofthelimitedliabilitysystemisalsotheimportantreason.Keywords.thenewbankruptcylaw;theeconomiclaw;valueorientation?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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