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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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技术管理,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根本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工程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本方法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的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本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的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据此进行管理。第六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劳动力方案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 六施工平安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平安应急措施等; 七平安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八平安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局部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方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平安、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审批。专项方案未经审批,不得组织实施。第九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专家论证会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二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及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局部项工程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四需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参加论证会相关单位部门。第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平安控制措施是否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标准;三平安施工的根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作重大或实质性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的,修改调整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重新审批。对于已由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应当对相关施工技术、平安管理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指派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那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平安监理细那么,制定平安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催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催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一、土石方开挖工程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工程。二、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一滑坡体处治工程。二高度超过6米含6米的边坡处理工程。三高度超过3米含3米的支挡工程。四大型或复杂的边坡防护工程预应力锚索、抗滑桩等。三、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人工挖孔桩工程、岩溶段桩基工程。二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地质条件不良或周围环境及地下光缆、管线复杂的根底开挖工程。四水深超过5米含5米的桩根底、挡墙根底、地下连续墙、沉井根底、深水根底及围堰工程。五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高度超过5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二跨度超过10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 五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大型模板等。六特殊结构模板工程。七用于钢结构安装的满堂模板支撑工程。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塔吊、大型门吊、架桥机等。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四特殊环境下的吊装工程。五打桩机械、钻孔机械等大型机械装拆工程。六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装拆工程。六、水上及水下工程一外海作业工程。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边施工航道作业工程。三内河深水超过2米作业工程。四内河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水上平台作业工程。五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六水下打捞、撤除、焊接、设置设施等工程。七、架设、撤除与爆破工程一撤除拱、梁等较易坠落、坍塌的工程。二撤除高度5米含5米以上的墙、立柱等易坍塌的工程。三大型支架、模板、便桥、设备架设撤除工程。四桥梁、码头加固与撤除工程。五港口、码头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撤除工程。六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七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八、桥梁工程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四跨线施工桥梁工程。五跨径10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六跨径2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七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柱、墩、塔等构件工程。八预应力结构张拉、压浆工程。九支架法现浇梁、拱工程。九、隧道工程一隧道出渣、运输工程。二隧道初期支护、二衬工程。三隧道洞口、明洞施工工程。四隧道围岩突变区段掘进工程。五竖井、斜井、辅助坑道工程。六隧道预应力锚杆工程,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七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八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九长隧道和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十、其它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2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二级及以上边施工作业工程。 四特种设备施工工程。五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总容量50KW以上。六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范围一、滑坡处理及边坡防护工程一滑坡体处治工程。(一) 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米、土质边坡超过15米边坡处理工程。二、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开挖深度20米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二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高度超过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二跨度超过18米的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四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五、水上及水下工程一外海作业工程。二码头、水工结构物、边通航通航航道等级四级及以上边施工的航道工程。六、架设、撤除与爆破工程 一有特殊要求的架设工程。二所有涉及爆破的工程。七、桥梁工程一悬浇、悬拼施工的桥梁工程。二转体、顶推施工的桥梁工程。 三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四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的跨线桥梁工程。 五高度超过15米柱、墩、塔等构件工程。 六跨径15米以上圬工拱桥拱圈施工工程。七跨径3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拱圈施工工程。八、隧道工程(一) 盾构隧道深基坑施工,盾构设备安装、拆卸,盾构进出洞施工,特殊地质、环境区域盾构隧道掘进施工,盾构隧道掘进施工常见问题处理等工程。二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水突泥、断层等不良地质隧道,浅埋段、偏压严重段隧道掘进工程。三沉管隧道施工中沉管浮运、就位、对接等水上、水下作业工程。四长隧道和级及以下围岩的短隧道初期支护工程。九、其它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二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三边通车通车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边施工作业工程。四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