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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4557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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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45570.ppt

    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 重点讲述:重点讲述: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六、债务人财产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1、破产法的地位、破产法的地位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体的体的“死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重整的问题。现代破产法中,现代破产法中,“破产破产”已不再与已不再与“倒闭清倒闭清算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通过以通过“重整重整”及及“和解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创新与突破:适用范新法在制度方面有九大创新与突破:适用范围扩大、引进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规制围扩大、引进管理人制度、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跨境破产问题等。破产不当行为、跨境破产问题等。2、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1)实体性法律规范实体性法律规范 (2)程序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3)罚则)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1)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2)破产财产)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 (4)取回权)取回权 (5)别除权)别除权 (6)抵销权)抵销权 (7)撤销权)撤销权 (8)破产费用)破产费用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4)重整)重整 (5)和解)和解 (6)破产清算)破产清算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破产法是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的保障。的保障。破产法是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破产法是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企业复兴。二、立法宗旨二、立法宗旨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试行)(以下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行称企业破产法实行)。1991年颁布的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19章专门规章专门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民诉法进行了进行了修订,删去了第修订,删去了第19章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首先,破产法被定位为债务清理法首先,破产法被定位为债务清理法,代替了代替了以往将以往将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看作企业法的认看作企业法的认识。识。其次,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其次,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作出清偿位阶上的安排作出清偿位阶上的安排。再次,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无论是再次,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无论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最后,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最后,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企业的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在企业的破产实践中,既有债务人“恶意破恶意破产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部分债权人只顾一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部分债权人只顾一己的眼前利益,将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推入破己的眼前利益,将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推入破产清算的情形。产清算的情形。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法将债务人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产法将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在破产状态下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确定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确定为破产无效破产无效行为行为,并规定了,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破产破产抵销权抵销权、别除权别除权等具体制度对债权人权益加以保等具体制度对债权人权益加以保护。护。对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引入了对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法引入了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在破产和频临破产情况下有使债务人在破产和频临破产情况下有实现再生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营业得到最大程度实现再生的机会,使债务人的营业得到最大程度地维持和保护。地维持和保护。三、适用范围三、适用范围 新新破产法破产法在第在第2条中规定: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新新破产法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中,金融机构的破产首次被提出出,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这意味着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经济体中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的独立王国。考虑到此类破产事务的复杂性,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述三类金融机构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破产,必须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有一个特别程序,即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提出。新新破产法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自然人、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自然人、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问题?产问题?新新破产法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破产,应由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有关法律规定。四、破产原因四、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破产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其中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企业法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任何一种情况企业法人都可适用破产程序。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并且资产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即无力偿债,国际上又称为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也称作债,国际上也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务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替代“资不抵债资不抵债”作作为与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制,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根据这一限制,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无力清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因为,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只表明现金流量和清偿能力暂偿到期债务,可能只表明现金流量和清偿能力暂时出现问题,而企业在其他方面则是健全的。时出现问题,而企业在其他方面则是健全的。案例:案例:1、A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负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负债300万元,其中欠万元,其中欠B银行银行150万元,欠万元,欠C企业企业100万元,欠万元,欠D企业企业50万元。现万元。现A公司但尚存流动资公司但尚存流动资金金60万元,固定资产折价万元,固定资产折价210万元(已抵押给万元(已抵押给B银行),即全部资产银行),即全部资产270万元小于全部负债万元小于全部负债300万万元,属于资不抵债。但其是否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元,属于资不抵债。但其是否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还要具体分析。因,还要具体分析。(1)如果对)如果对D企业的债务已到期,而对企业的债务已到期,而对B银行银行和和C企业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虽然企业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虽然A公司虽已资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是仍然能够以其流动资金清偿对不抵债,但是仍然能够以其流动资金清偿对D企企业的债务时,业的债务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2)如果对)如果对C企业、企业、D企业的债务已到期,但企业的债务已到期,但对对B银行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银行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A公司的流动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对金不足以对C企业、企业、D企业进行清偿,而固定资产企业进行清偿,而固定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对不能用于清偿对C企业、企业、D企业的到期债务时,企业的到期债务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3)如果所有债务均已到期,)如果所有债务均已到期,B银行和银行和C企业企业没有对没有对A公司提起追债诉讼,但公司提起追债诉讼,但D企业已申请人民企业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强制执行,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B银行、银行、C企业或者企业或者A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出A公司破产的申请?公司破产的申请?(4)其他情况同()其他情况同(2),但),但A公司的母公司以公司的母公司以其充足资产就其充足资产就A公司对公司对C企业的全部债务提供了连企业的全部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此时带保证,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案例案例2、A公司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公司对外负有到期债务400万元,万元,其中欠其中欠B银行到期贷款银行到期贷款300万元,欠万元,欠C、D、E企企业到期欠款合计业到期欠款合计100万元。万元。A公司现有流动资金公司现有流动资金200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固定资产50万元,另有对万元,另有对F公司的债公司的债权权200万元,万元,F公司长期亏损,已经停产,其固公司长期亏损,已经停产,其固定资产已对外抵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定资产已对外抵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偿付债务。此时,然无法偿付债务。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因?本法第二款规定了重整原因本法第二款规定了重整原因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债务清理制度。对于重整原因?对于重整原因?首先,当企业法人满足了本法第一款的破产首先,当企业法人满足了本法第一款的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即可提出进行重整。原因的情况下,即可提出进行重整。其次,虽然企业还不具备破产原因,如果企其次,虽然企业还不具备破产原因,如果企业业明显具有了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明显具有了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企业也可,企业也可以进行重整。以进行重整。所谓所谓“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债,是指债务人虽然尚未具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务人虽然尚未具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刻发生。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刻发生。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的机会,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案例案例3、A公司向公司向B银行贷款银行贷款500万元,约定当年万元,约定当年12月月31日还款。日还款。6月月1日,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公司的一项对外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对方拒付一笔250万美元的货款。对此,万美元的货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以前不可能结案。仲裁,并确信年底以前不可能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未来的现金收支情况,公司根据其未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行的贷款,请求银行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同时,期,遭到拒绝。同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公司面临的困境,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临的困境,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金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此时,此时,A公司虽不具备破产原因,仍不妨碍以具备重公司虽不具备破产原因,仍不妨碍以具备重整原因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整原因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五、申请和受理五、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 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重整、和解或者或者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申请。的申请。2、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或或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申请,的申请,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3、清算责任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既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属于清算法人,既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在此其间,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在此其间,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着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着资不抵债的事实,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资不抵债的事实,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理人。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限制。务和限制。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开始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开始申报债权。凡申报债权的人均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报债权。凡申报债权的人均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员。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付财产。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的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的五项义务,主要包括三类:关人员承担的五项义务,主要包括三类:“合作与协助义务合作与协助义务”,即妥善保管其占有和,即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即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即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列席债权人会议)(要列席债权人会议)“附属义务附属义务”,即不擅离义务和不新任义务。,即不擅离义务和不新任义务。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程序属于执行程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程序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执行程序有序的范畴。执行程序有一般执行程序一般执行程序与与个别执行个别执行程序程序之分。前者以破产程序为代表,为全体债权之分。前者以破产程序为代表,为全体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人集体受偿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程序为代表,为单个债权人个别受偿的程序。执行程序为代表,为单个债权人个别受偿的程序。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弗莱切指出: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弗莱切指出:“发达的发达的破产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破产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集体受偿原则。集。集体受偿原则的根本信条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体受偿原则的根本信条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发生的时间顺序。”集体受偿是破产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集体受偿是破产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或仲裁是解决有关债务人财产和法民事诉讼或仲裁是解决有关债务人财产和法律关系争议的程序制度。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同律关系争议的程序制度。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同类型的诉讼和仲裁,对破产程序的影响不同。类型的诉讼和仲裁,对破产程序的影响不同。一般来说,一般来说,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诉讼和仲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例如债权人以追索债务为目的的给付之裁程序,例如债权人以追索债务为目的的给付之诉,按照集体程序优先的原则,应当被搁置,直诉,按照集体程序优先的原则,应当被搁置,直到集体程序因破产原因被确定为不存在或者已消到集体程序因破产原因被确定为不存在或者已消除而归于终结。除而归于终结。与集体清偿程序不相冲突的诉讼和仲裁案与集体清偿程序不相冲突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例如债务人对外追索财产和债务的诉讼,或件,例如债务人对外追索财产和债务的诉讼,或者有关债权效力或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则可以者有关债权效力或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则可以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继续进行。六、破产管理人六、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性质(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性质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拟请的同时指定的,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拟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的总管破产事务的人。定和执行破产方案的总管破产事务的人。2、管理人的性质、管理人的性质 关于管理人的性质,关于管理人的性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如“债权人代表说债权人代表说”、“债务人代表说债务人代表说”、“财团代表说财团代表说”、“受托人说受托人说”和和“法定机构说法定机构说”。我国新破产法采用我国新破产法采用“法定机构说法定机构说”。即管理。即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3、管理人的指定、指定时间和更换、管理人的指定、指定时间和更换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参考教材)(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参考教材)(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破产法破产法第第25条第条第1款明确规定,管理款明确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参考教材)人履行的职责(参考教材)2、破产法破产法对管理人职责的特别规定对管理人职责的特别规定 (1)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第(第18条)条)(2)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和追回被处分财产。(第处分行为和追回被处分财产。(第32、34条)条)(3)要求债务人出资人补缴出资。(第)要求债务人出资人补缴出资。(第35条)条)(4)追回债务人管理层的不当收入和侵占的)追回债务人管理层的不当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第企业财产。(第36条)条)(5)取回质物、留置物。(第)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7条)条)(6)受理取回权人的取回请求。(第)受理取回权人的取回请求。(第38、39条)条)(7)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第权表。(第48、57条)条)(8)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第自行营业进行监督。(第73、74条)条)(9)制作、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制作、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79、80条)条)(10)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第)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第86条)条)(11)同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第)同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第87条)条)(12)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90条)条)(13)在破产宣告后,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在破产宣告后,拟定破产变价方案。(第(第111条)条)(14)拟定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第)拟定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第115-119条)条)(15)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120条)条)(16)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第登记。(第121)(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的报告义务、管理人的报告义务 (1)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 (2)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义务监督的义务 (3)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的义)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的义务务 2、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3、管理人的保密义务、管理人的保密义务 七、债务人财产七、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国际上,一般对债务人财产,统称为破产财国际上,一般对债务人财产,统称为破产财产。产。“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清算主义立法的概念,是清算主义立法的概念,“债债务人财产务人财产”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是再建主义立法的概念。(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取得的财产 包括:(包括:(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2)不论境内或境外的财产;)不论境内或境外的财产;(3)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产。在破产宣告前,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不能被债权人处分。其中的未转移占有的抵押财产,能被债权人处分。其中的未转移占有的抵押财产,还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还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包括:(包括:(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回的欠款,)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回的欠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等。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等。(3)债务人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债务人出资人补缴的出资。(三)破产不当行为(参考教材)(三)破产不当行为(参考教材)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2、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3、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管理人的撤销权:管理人的撤销权:(1)意义?)意义?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即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即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由此产生了法律对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由此产生了法律对债务人财产加以保全和防止个别人抢先受偿的秩债务人财产加以保全和防止个别人抢先受偿的秩序要求。破产法针对程序开始前的交易活动设立序要求。破产法针对程序开始前的交易活动设立的撤销权以及追回权,就是适应这种秩序要求而的撤销权以及追回权,就是适应这种秩序要求而建立的。建立的。(2)撤销权的追诉对象?)撤销权的追诉对象?(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四)管理人的追回权(四)管理人的追回权 1、管理人有权追回因破产不当行为而取得的、管理人有权追回因破产不当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2、管理人有权向出资人追索欠缴的出资,而、管理人有权向出资人追索欠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管理人对企业管理层有特别追回权。、管理人对企业管理层有特别追回权。4、管理人对于质物、留置物的取回、管理人对于质物、留置物的取回 (五)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五)债权人的相关权利 1、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一般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其特征:(其特征:(1)一般取回权是对)一般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特定物的返还的返还请求权;请求权;(2)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3)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4)在标的物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在标的物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2、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一种特殊取回权,是指向出卖人取回权,是一种特殊取回权,是指向债务人交付但于债务人交付但于破产宣告时尚在途中的财产破产宣告时尚在途中的财产,归,归属于属于尚未取得价款尚未取得价款的发运方。的发运方。出卖人取回权,是在卖方因买方破产而不能出卖人取回权,是在卖方因买方破产而不能获得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得到的一种法律保护。获得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得到的一种法律保护。当然,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当然,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人交付标的物。3、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利。一般认为,抵销具有担保债权回收的作用。一般认为,抵销具有担保债权回收的作用。这就是所谓这就是所谓“抵销的担保机能抵销的担保机能”。通常情况下,抵销免除双方的债务,双方是通常情况下,抵销免除双方的债务,双方是同等受益的。但是在破产情况下,破产债权与破同等受益的。但是在破产情况下,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由抵销所受的利益是不均等的。产财产由抵销所受的利益是不均等的。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必要条件?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必要条件?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债权申报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使所有对债债权申报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使所有对债务人财产提出的请求,都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务人财产提出的请求,都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和确认。通过这种集体审查程序,可以保证请求和确认。通过这种集体审查程序,可以保证请求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蚀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生。因此,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其真实性、准确因此,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其真实性、准确性未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不能主张抵销。性未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不能主张抵销。4、别除权。、别除权。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的概念,指债权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的概念,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4)别除权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5)别除权标的物在破产宣告后,不计入破产)别除权标的物在破产宣告后,不计入破产财产。财产。别除权行使的时间:自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日别除权行使的时间:自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起,别除权人即可行使别除权。起,别除权人即可行使别除权。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1、破产费用的概念、特征及范围、破产费用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其特征如下:其特征如下:(1)破产费用是以债务人财产负担的给付义)破产费用是以债务人财产负担的给付义务。务。(2)破产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破产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出的。按照出的。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这些费用的原则,这些费用理应由它们共同承担。理应由它们共同承担。(3)破产费用是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的给付)破产费用是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的给付义务。义务。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及范围、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所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产所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其特征:权。其特征:(1)共益债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共益债务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生的债务。生的债务。(2)共益债务是破产法列举规定的债务。)共益债务是破产法列举规定的债务。(3)共益债务的负债主体是债务人财产。)共益债务的负债主体是债务人财产。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区别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区别 第一,内容不同。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的第一,内容不同。破产费用是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必须顺利进行,为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必须付出的成本性费用,其发生具有必然性;共益债付出的成本性费用,其发生具有必然性;共益债务是因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各种行为如合同、侵权、务是因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各种行为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而负担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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