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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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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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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试行日期:1978年12月1日通知(78)建发施字240号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TJ231(二)-78;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三)-78;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四)-78;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分离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五)-78;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编号为TJ231(六)-78,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意见,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以便今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修订说明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布置,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62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采用分册的方式印行。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十几年来,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机械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单位,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空气分离设备-杭州制氧机研究所;固定式柴油机-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工业锅炉-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卷扬机、破碎粉磨设备-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液压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铸造设备、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济南铸造锻压机构研究所;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电梯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气体压缩机、风机、泵、-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金属切削机床-上海同济大学。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篇 起重设备安装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条 本篇适用于各章中所列的起重设备的安装。第2条 本篇是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第3条 组装时,应复查和检查起重设备的外形尺寸和主要零、部件,如发现变形、超差等缺陷,无法调整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4条 安装时,应检查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不应有腐蚀、硬弯、扭曲和压扁等缺陷;长度不够不得接长,应换绳;钢丝绳工作时,不应有卡阴或与其他部件相碰等现象。第5条 装配联轴器时,两轴的不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按附录一的规定执行。第6条 调整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动器开闭应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能制止住额定负荷的1.25倍;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能刹住大车和小车,但不宜调整过紧,防止车轮打滑和引起振动、冲击。第7条 起重设备在无负荷时,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车车轮均应与轨道面接触,不应有悬空现象;二、小车主动车轮在运行区间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1毫米,间隙区间每段长度不应大于1米,累计长度不应大于2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米;三、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的主动车轮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第8条 起重设备的金属结构应按施工图的规定进行焊接或铆接;无规定时,可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执行。第9条 交付安装的吊车梁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第10条 起重设备必须经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得使用。第二章 轨道和车挡第11条 钢轨道设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得铺设。第12条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一般即是吊车梁的基准线。第13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10毫米。第14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5毫米。第15条 轨距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桥式起重机和悬挂起重机不应超过±5毫米;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跨度小于或等于30米,不应超过±8毫米;跨度大于30米,不应超过±10毫米。第16条 轨道的纵向下水平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轻轨、重轨、起重机轨、方钢和工字钢的轨道不应超过1/1500;轻轨、重轨、起重机轨和方钢应在每根柱子处测量,工字钢应在固定点处测量,在全行程上最高点与最低点之差不应大于10毫米;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1/1000,每间隔10米测量一点。第17条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轨道宽度的1/100。第18条 同跨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桥式起重机的轨道在柱子处不应大于10毫米,其他处不应大于15毫米;二、单梁悬挂起重机的轨道不应大于5毫米;三、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大于10毫米。第19条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轮距。第20条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接头用对接焊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的材质和焊接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头平整光滑;二、接头用鱼尾板或与鱼尾板规格相同的联接板联接时,接头左、右、上三面的偏移均不应大于1毫米,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的垫板宽度应比其他处增加一倍。第21条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侧两根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毫米。第22条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前吊车梁顶面应冲洗干净。第23条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如有间隙,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铁垫实;垫铁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毫米。第24条 在钢吊车梁上铺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梁顶面贴紧;如有空隙,其长度超过200毫米时,应加垫铁垫实,垫铁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毫米;每处垫铁不应超过三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第25条 调整轨道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第26条 轨道上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妥;同一跨端的两车挡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如有偏差应进行调整。第三章 电动葫芦第27条 电动葫芦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1.1)应为35毫米。图-1.1 车轮凸缘内侧与轨道翼缘间的间隙1-工字钢轨道;2-车轮第28条 电动葫芦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 S-下滑距离,米;v-起升速度,米/分。第四章 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第29条 吊装手动单、双梁起重机前,应按表-1.1和表-1.2的规定进行复查。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1.1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1.2第五章 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第30条 吊装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前,应按表IV-1.3的规定进行复查。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偏差 表-1.3第31条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1.1)应为35毫米。第六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第32条 本章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他起重机中与通用桥式起重机相同的部分,可参照执行。第33条 组装桥架应按表-1.4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检查。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1.4注:用钢丝测量上拱度时,钢丝自重的下垂度和日照影响的扣除值见附录二、三;主梁旁弯度系指在上盖板处测量所得值。小车轨道接头要求,见第二章第20条的有关规定。第34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按表-1.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1.5的规定。组装大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1.5注:测定跨度的修正值见附录四;h、l-测量长度。第35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按表-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1.6的规定。组装小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1.6第七章 冶金起重机第36条 本章适用于冶金起重机中特殊机构的安装。第37条 组装桥式加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铆接框架与小车架时,框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见图-1.2),不应超过框架高度1/2000;二、框架中的上、下支承孔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0.5毫米,上、下支承对支承孔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1000;三、上、下支承的导板与立柱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1.5毫米;四、框架上部两导向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五、旋转机构的万向联轴器装配后,其上、下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4毫米;六、调整料杆锁紧机构中液压推动器的弹簧,锁紧时应准确可靠;七、主小车上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毫米。第38条 组装铸造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组装两个主卷筒后,其轴向位移不应超过3毫米;二、上部滑轮组中平衡杆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40毫米;图-1.2 框架中心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1-框架;2-小车架弯板平面;3-万向联轴器;4-中心线三、固定钢丝绳后,龙门吊钩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第39条 组装螺杆式脱锭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00;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3毫米;三、两导轨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四、顶出机构中的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五、组装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轴承时,轴颈与轴套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5毫米;六、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蜗轮减速机中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40.7毫米;七、夹钳上部套筒与导轨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3毫米;八、固定小钳操纵机构的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九、大钳两臂应对称顶杆中线,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十、大钳和小钳的动作应协调,其开闭尺寸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十一、导向管柱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2000,对重应在导向管柱上灵活移动,不应有卡住现象;十二、调整司机室内指示器指针的位置,应符合顶杆移动的距离。第40条 组装夹钳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00;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三、两导轨的相对不平行度不应超过3毫米;四、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五、导轨与上、下横梁间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4毫米;六、立柱与下横梁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5毫米;七、方轴与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370.7毫米;八、固定主起升机构的钢丝绳后,上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九、夹钳的转动点和滚动点应灵活,夹钳的开闭链条在钳架孔中不应有卡住现象;十、小车运行机构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第41条 组装揭盖起重机应符合上列要求:一、组装后,曲柄、连杆和偏心轮动作应协调,提升钳(或吊环)应同步;二、调整自动停车器,应使揭盖起重机能在任何一个炉子的中线上自动停车。第42条 组装刚性料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00;二、导架与导轨的侧间隙各边均应为11.4毫米;顶间隙应为1.53毫米;三、固定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四、圆形轨道的直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五、圆形轨道的上表面对下部小车车轮底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3毫米;六、圆形轨道与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七、滑环与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八、大车运行机构的水平轮与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九、旋转机构的水平轮与圆形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5毫米;十、所有的耙齿工作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差不应大于3毫米。第43条 旋转挂钳或电磁起重机组装后,其吊具上的平衡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第44条 组装锻造起重机和翻料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组装松闸装置时,调整上滑轮组的调节螺钉或制动器的调节管,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负荷的10%时,应能使制动器松开;二、松闸装置的各铰接点应转动灵活;三、用手转动翻料机构的制动轮,链轮与链条应转动灵活;四、翻料机挂上额定负荷时,缓冲弹簧不应有永久变形,锥形摩擦联轴器的性能应良好。第八章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第45条 组装桥架时应按出厂标记进行;组装后,其偏差应符合表-1.7的规定。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1.7第46条 组装支腿与台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组装后应符合表-1.8的规定;组装支腿后台车的偏差 表-1.8二、支腿与桥架连接时,其接合面间不应有间隙;如有间隙,宜用垫铁调整。第47条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1.9的规定;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小车的偏差 表-1.9二、组装双梁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本篇第35条的规定;三、带铰接缓冲装置的运行机构小车架(见图-1.3),在无负荷时,其端部上平面对车架平面只许向下倾斜,倾斜量d不应大于5毫米;图-1.3 铰接小车架1-铰接装置;2-起升机构小车架;3-运行机构小车架;4-车轮组四、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时,其防止小车脱轨的安全装置与轨道之间不应有摩擦现象。第48条 组装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后,应即装上夹轨器,并进行试验;试验时,夹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夹轨器各节点应转动灵活,夹钳、连杆、弹簧、螺杆和闸瓦不应有裂纹和变形;二、夹轨器工作时,闸瓦应夹紧在轨道两侧,钳口的开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张开时不应与轨道相碰。第九章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第49条 本章适用于起重量为0.55吨的壁行式悬臂起重机的安装。第50条 组装臂架(见图-1.4)应符合表-1.10的规定。组装臂架的偏差 表-1.10图-1.4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第51条 吊装小车前应检查小车跨度,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第52条 铺设大车轨道时(见图-1.5),除应按本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车车轮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二、大车车轮轨道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2000,在全行程上不应超过4毫米;三、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车轮轨道中线间距离a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图-1.5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轨道1-上水平轮轨道;2-下水平轮轨道;3-大车车轮轨道四、大车车轮轨道的顶面至下水平轮轨道中线间距离c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五、上水平轮轨道中线至大车车轮轨道顶面间的距离h的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六、上、下水平轮轨道顶面间的间距b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第十章 试运转第53条 起重机应分别进行无负荷、静负荷和动负荷试运转。第54条 试运转前应切断全部电源,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一、所有联接部位应紧固;二、钢丝绳绳端必须固定牢固,在卷筒、滑轮组中缠绕应正确;三、电气线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接线应正确;四、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轴、卷筒轴、立柱、方轴和料杆等)旋转一周不应有卡住现象。第55条 无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应与起重机各机构的运动方向一致;二、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各机构应正常运转,限位开关和其他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大、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运转;三、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四、用电缆导电时,收缆和放缆速度应与运行机构的速度相协调;五、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防止大车歪斜运行的安全装置应准确可靠。第56条 静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起重机应停在厂房的柱子处;二、应逐渐啬负荷作几次起升试验,然后起升额定负荷,在桥架全长上来回运行,卸去负荷;三、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1.25倍的额定负荷(锻造起重机应先使松闸装置松开),离地面约100毫米,停留10分钟,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桥架的永久变形;反复三次后,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或翘度:通用桥式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8L/1000;冶金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上拱度应大于0.7L/1000;县臂的翘度应大于0.7L0/350;四、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额定负荷,测量下挠度,并应符合表-1.11的规定。起重机桥架或悬臂在额定载荷下的下挠度 表-1.11注:L-跨度;L0-悬臂长度。第57条 动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1.1倍额定负荷下同时起动起升与运行机构反复运转,累计起动试验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各机构动作灵敏、平稳、可靠,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限位开关和保护联锁装置的作用应可靠、准确;二、冶金起重机达到上述要求后,再以1.25倍的额定负荷慢速起动,试验锥形摩擦联轴器等过载安全装置,均应安全可靠;三、脱锭起重机顶出机构的顶出力,可用液压装置(见图-1.6)或应力应变仪测量,其顶出力的大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用液压装置测量时,顶出力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P-顶出力,公斤力;S-活塞面积,厘米2;F-表压力,公斤力/厘米2。图-1.6 顶出机构顶出力试验1-钢锭模;2-钢板;3-液压装置;4-大钳;5-顶杆;6-表阀;7-压力表第58条 抓斗应作张开、下降、抓取和倒空动作的试验,并应在连续2次无负荷和5次负荷试验中能正常工作。第二篇 电梯安装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条 本篇适用于电梯及其井道、机房的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JB1435-74中所列电力拖动的、用驱绳轮曳引装置的各类电梯。第2条 本篇是电梯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第3条 施工前应检查脚手架的安全稳固,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50公斤力/米2。第4条 井道的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不高于36伏的安全电压;二、每台电梯井道应单独供电,在底层井道入口处设开关;三、井道内应有足够的亮度,并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手灯插座。注:电梯按额定速度分为下列三类:甲类-2、2.5、3米/秒的电梯(简称高速梯);乙类-1.5、1.75米/秒的电梯(简称快速梯);丙类-0.25、0.5、0.75、1米/秒的电梯(简称低速梯)。第二章 承重梁和机房内孔洞的要求第5条 承重梁两端埋入墙内时,其埋入深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毫米,且不应小于75毫米(对砖墙,梁下应垫以能承受其重量的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金属过梁,见图-2.1)。图-2.1 承重梁的埋设1-砖墙;2-混凝土;3-承重梁;4-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金属过梁;5-墙中心线第6条 钢丝绳与机房楼板孔洞每边的间隙均应为2550毫米(见图-2.2)。第7条 凡机房内通井道的孔,均应在四周筑一高75毫米以上、适当宽度的台阶(见图-2.2),防止油、水流入。图-2.2 楼板孔洞的台阶1-曳线绳;2-机房楼板;3-台阶第三章 导轨第8条 安装用的样板架应符合下列要求(参见图-2.3):一、顶部样板架应装在机房楼板下面1米以内;二、托样板架的木梁应平直,截面不应不小100×100毫米,两端应伸入墙孔内稳固;三、制作样板架的木条应干燥,不易变形,四面刨平,互成直角,其断面尺寸可参照表-2.1的规定;样板架木条尺寸 表-2.1注:提升高度越高木条厚度应相应增大,或用角钢制作。图-2.3 固定样板架示意图1-样板架;2-木梁;3-固定样板架的铁钉;4-电梯井道;5-厅门入口处四、样板架上轿厢架中心线、门中心线、门口净宽线、导轨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0.30毫米;五、应按照井道内的实际净空来安置样板架;六、样板架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5毫米;七、顶、底部样板架间的水平偏移不应超过1毫米。第9条 导轨架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架,其间距不应大于2.5米;二、预留孔应做成内大外小(见图-2.4);图-2.4 导轨架预留孔三、凿孔亦应凿成内大外小;对钢筋混凝土墙,应将钢筋露出与地脚螺栓焊接(钢筋混凝土墙如采用预埋钢板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第10条 安装导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导轨架的不水平度a(见图-2.5)不应超过5毫米;图-2.5 导轨架的不水平度1-导轨;2-水平线;3-导轨架二、导轨架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毫米;三、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毫米;四、导轨架与墙面间允许加等于导轨架宽度的方形金属垫板调整高度,垫板厚度超过10毫米时,应与导轨架焊接;五、焊接导轨架时,应双面焊牢。第11条 安装T型导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电梯撞顶蹲底时,各导靴均应不越出导轨;二、两导轨内表面间距离L(见图-2.6)的偏差在整个高度上均应符合表-2.2的规定;图-2.6 两导轨间的距离两导轨间距离偏差 表-2.2三、两导轨的侧工作面对铅垂线的偏差每5米不应超过0.7毫米,相互的偏差在整个高度上不应超过1毫米;四、导轨接头处的全长上不应有连续的缝隙,局部缝隙a不应大于0.5毫米(见图-2.7);图-2.7 导轨接头处的局部缝隙五、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六、导轨接头处的台阶a不应大于0.05毫米,可用300毫米钢尺靠在导轨表面并用塞尺检查(见图-2.8);七、导轨接头处的台阶应按表-2.3规定的长度修光(见图-2.9)。导轨接头处修光长度 表-2.3图-2.8 导轨接头处的台阶 图-2.9 接头处修光长度1-导轨;2-3000毫米钢尺第四章 缓冲器第12条 轿厢下梁、对重底的碰板至缓冲器的越程S1、S2(见图-2.10),应符合表-2.4的规定。图-2.10 轿厢、对重的越程1-对重;2-轿厢;3-缓冲器轿厢、对重的越程 表-2.4图-2.11 油压缓冲器活动柱塞的不铅垂度第13条 油压缓冲器活动柱塞的不铅垂度(a、b之差值,见图-2.11)不应超过±0.5毫米。第14条 在同一基础上安装2个缓冲器时,其顶面相对高度差不应超过2毫米。第15条 弹簧缓冲器顶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4/1000。第16条 缓冲器中心对轿厢架或对重架上相应碰板中心的偏移不应超过20毫米。第五章 对重第17条 对重装完后应将平衡坨与对重架固定牢。第18条 底坑安全栅栏底部距地应为500毫米,顶部距地应为1700毫米(见图-2.12)。图-2.12 安全栅栏高度1-底坑安全栅栏;2-对重第六章 厅门第19条 厅门地槛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地槛应高出抹灰后的楼板地平面510毫米,并抹成1/1001/50的过渡斜坡。第20条 厅门门套立柱的不铅垂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第21条 厅门框架立柱的不铅垂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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