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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06第六章 债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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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06第六章 债的担保.ppt

    第六章第六章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三节定金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债的担保,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债的担保,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协商确定,为促使债务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协商确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的法律措施。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从属性;从属性;2补充性;补充性;3特定性;特定性;4约定性。约定性。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二、债的担保的分类二、债的担保的分类保证保证抵押抵押质押质押留置留置定金定金特特别别担担保保人的人的担保担保约定担保约定担保物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金钱担保一般担保一般担保债务人的无限、有限责任责任等债务人的无限、有限责任责任等法定担保法定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与反担保1原担保,原担保,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设立的担保。2反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原担保的担保人所享反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原担保的担保人所享有的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有的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3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为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为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者质押。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保证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二、保证人二、保证人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具有代,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为保证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能否为保证人?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三、保证担保的成立三、保证担保的成立1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313条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担保法担保法法释法释第第2222条第条第1 1款款:“第三人单方以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2222条第条第2 2款款:“主合同中虽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08108条,条,“公民间的口头保证,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8-3-53-多)甲向乙借款多)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保证人丙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四、保证合同的内容四、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的始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的始期)3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包括主除另有约定外,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费用)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五、保证方式五、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一)一般保证1概念概念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7条: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定,债务人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方式应当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方式应当明确约定。(一)一般保证(一)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7条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25条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一)项规定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五、保证方式五、保证方式(二)连带责任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8条条:“当事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约定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任。”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9条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五、保证方式五、保证方式(三)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三)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1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的,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2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可以将债务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125125条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1)一般保证:法院一般保证:法院应当应当将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将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法院可以可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2-3-63-多)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多)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告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告参加诉讼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2-3-36-多)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多)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六、保证期间六、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概念、性质、主要功能(一)保证期间的概念、性质、主要功能1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131条: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3主要功能在于主要功能在于督促债权人以督促债权人以“法定方式法定方式”行使主债权或保证债权,行使主债权或保证债权,“激活激活”保证债务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六、保证期间六、保证期间(二)保证期间的计算(二)保证期间的计算1依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依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2没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起6个月。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3约定不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日起2年。年。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232条第条第2 2款: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日起二年。六、保证期间六、保证期间(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其与保证期间的关系其与保证期间的关系保证期间,债权人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规定动作规定动作”的,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下下岗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接班接班”。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4条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六、保证期间六、保证期间(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其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其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6条条:“一般保证中,主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4-3-5-单)甲向乙借款单)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万元,还款期限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期间应如何计算?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年司考真题司考真题(四川(四川2008-3-53-多)甲向乙借款多)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年 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个月月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6-3-59-多)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多)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中断而中断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七、保证人的权利七、保证人的权利(一)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一)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辨权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辨权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0条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2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辨权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辨权七、保证人的权利七、保证人的权利(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追偿权,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请求主债务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人偿还的权利。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1条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42条第条第2款款:“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日起开始计算。”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43条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七、保证人的权利七、保证人的权利(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续)(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续)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5条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的法释关于诉讼时效的法释第第21条条:“主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担保法担保法第第32条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七、保证人的权利七、保证人的权利(三)保证人的代位权(三)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的代位权,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权利。成立要件:成立要件:(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追偿权。)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追偿权。我国法律未规定。我国法律未规定。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八、共同保证八、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指数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的保指数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证。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2条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八、共同保证八、共同保证(一)按份共同保证(一)按份共同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指每个保证人仅就其与指每个保证人仅就其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债权人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保证。2“按份按份”指各保证人间承担按份责任;指各保证人间承担按份责任;至于保证方式应依前述内容确定。至于保证方式应依前述内容确定。3担保法司解担保法司解第第21条条:“按份共同保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按份共同保证实例分析按份共同保证实例分析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与乙约定,自己仅承担万元,丙与乙约定,自己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与乙约定,自己仅承担万元的保证责任,丁与乙约定,自己仅承担80万元万元的保证责任。后来甲到期未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来甲到期未清偿100万元的债务,丁万元的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万元的担保责任。保证人丙、丁的责任承担分析如下:保证人丙、丁的责任承担分析如下:(1 1)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人;债权人乙仅有权)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人;债权人乙仅有权请求丙最多承担请求丙最多承担10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最多承担最多承担80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万元的保证责任。(2 2)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均不)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享有先诉抗辩权。(3 3)丁承担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甲行使追)丁承担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偿权。八、共同保证八、共同保证(二)连带共同保证(二)连带共同保证1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每个保证人均须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指每个保证人均须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2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19条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20条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实例分析连带共同保证实例分析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其承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获得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获得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保证人丙、丁、戊之间的责任承担分析如下:保证人丙、丁、戊之间的责任承担分析如下:(1 1)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内部承担按份追偿责任。各保证人内部承担按份追偿责任。(2 2)丙、丁、戊为连带责任保证,均无先诉抗辩权。)丙、丁、戊为连带责任保证,均无先诉抗辩权。(3 3)丙承担)丙承担100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甲对乙的债务消灭;丙、万元的保证责任后,甲对乙的债务消灭;丙、丁、戊对乙的保证债务也消灭。丁、戊对乙的保证债务也消灭。(4 4)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只能首先向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只能首先向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5 5)丙不能向甲追偿的)丙不能向甲追偿的6060万元,可以向丁追偿万元,可以向丁追偿2020万元,向戊万元,向戊追偿追偿2020万元。万元。(6 6)丁、戊被追偿后,还可以向甲追偿;丙还可以再次向甲)丁、戊被追偿后,还可以向甲追偿;丙还可以再次向甲追偿。追偿。律考真题律考真题(1999-2-41-多)甲向乙借款多)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万元。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万元 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1代为履行代为履行2代为赔偿代为赔偿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13条条:“保证合同中约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于(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无保证期间内无“规定动作规定动作”时,免除保证责任。时,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24条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三)主债变更或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三)主债变更或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2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28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三)主债变更或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续)(三)主债变更或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续)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3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证责任。”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29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主债变更或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续)(三)主债变更或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续)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4条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0条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2-3-9-单)单)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四)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四)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6条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实现债权;第三人第三人提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实现债权,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偿。”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九、保证责任及其免除(四)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补充)(四)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补充)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8条第条第2款: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8条第条第2、3款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除保证责任。”担保法法释担保法法释第第38条第条第1款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司考真题司考真题(2005-3-8588)甲对乙享有)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题。85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之间不负连带责任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86.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确?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权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87.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列说法何者正确?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返还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偿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88.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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