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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建大棚合同协议书通用大棚修建承包合同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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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建大棚合同协议书通用大棚修建承包合同书(7篇).docx

    承包建大棚合同协议书通用大棚修建承包合同书(7篇)关于承包建大棚合同协议书通用一 承包方(乙方)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并严厉履行。 第一条 工程工程 一、工程名称:_ 二、工程编号:_ 三、工程地点:_ 四、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工程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工程一览表)。 其次条 工程期限 一、依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天(日历天),自_ 年_月_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以下状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准时进展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缘由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规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连续施工者; 3、按施工预备规定,不能供应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去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当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6、非承包方缘由而监理签证不准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8、由于政策变化、不行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缘由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连续履行,乙方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爱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供应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担当。但未准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四、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规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赐予批准,并为赶工供应便利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实行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供应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担当; 5.提前竣工收益(假如有)的共享。 第三条 施工预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去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年_月_日向乙方供应全部工程设计图纸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展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和熟识图纸,参加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展施工场地的平坦,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规划,储藏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预备。 第四条 物资供给 一、由发包方供给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_ 二、除发包方供给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选购; 三、发包方供给、承包方选购的材料、设备,必需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供给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给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任何一方认为对方供应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担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供应材料、设备方担当。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方法:_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讨论要求到达:_ 二、承包方必需严格根据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标准、规格和标准进展施工,并承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视。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备料款,计人民币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计人民币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计人民币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万元,分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_,金额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需在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到达合同总价的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头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达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三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担当。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到达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便变更设计。如遇以下状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气和机械调迁等损 失, 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觉设计有错误或严峻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发觉甲方投资缺乏,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安全施工 一、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因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治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供应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担当。 三、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担当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九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协议条款商定分包局部工程。 2、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立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实行措施弥补或削减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阅历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担当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日后不进展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方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准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立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展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一式_份,合同附件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_机关、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全都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关于承包建大棚合同协议书通用二 第一局部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 承包人(全称)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工程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承包范围:_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_  施工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_ (其中:竣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_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元。 除依据合同商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展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给予的定义与解释一样。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意之后生效: _ 发包人:_   承包人: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  工商注册住宅:_ 工商注册住宅:_ 企业代码:_ 企业代码: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电 话:_ 传 真:_ 电子邮箱:_ 开户银行:_ 账 号:_  其次局部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依据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展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托付,根据合同商定对工程建立工程的设计、选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承受承包人依据合同商定对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劳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商定,进展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展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局部。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商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 工程根底资料,指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根底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展现场施工所需要 供应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爱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状况的资料。 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展的试验。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商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展竣工后试验、试运行预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展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商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展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 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商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展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商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 工程进度规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商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商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规划安排。 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人开头现场施工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商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人进展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效劳等工作的价款。 1.1.32 合同价风格整,指依据合同商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展的相应调整。 1.1.33 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商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 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商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商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选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效劳费等款项。 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所须担当的责任。 1.1.39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1.1.40 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商定的其他定义。 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并且不能依据合同商定的解释挨次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接受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全都或不承受监理人的解释的,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商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展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大事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5 标准、标准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标准、或(和)行业标准标准、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标准、或(和)企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负责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商定供应的标准、标准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标准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展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展特别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1.5.4 遵守合同商定的标准标准进展设计、选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转变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标准,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安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展设 计、选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隐秘、技术隐秘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隐秘、技术隐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供应。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工程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工程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商定的合同价风格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依据合同商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爱护和职业安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选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依据合同商定,对因承包人缘由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担当。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商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托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商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商定。发包人打算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托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视。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转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爱护工作,维护现场四周的正常秩序,并担当相关费用。承包人承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托付时,另行签订托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接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直立制止入内、制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缘由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商定,而在工程主体构造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展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构造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托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打算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托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托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他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损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安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商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担当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商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担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根据合同商定的标准、标准、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商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缘由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商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依据2.1.5款的商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缘由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工程经理 3.2.1 工程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工程经理不得同时担当其他工程的工程经理。工程经理需离开工程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阅历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商定的,根据本专用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3.2.2 工程经理按合同商定的工程进度规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工程经理有权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工程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工程经理须连续履行第3.2.1款商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工程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良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其次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工程经理连续履行第 3.2.1款商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标准,确保设计、选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展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并遵照建立工程设计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展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安康、安全和环境的商定。 3.5 职业安康和环境爱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并遵照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展工程的环境爱护设计及职业安康爱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爱护和职业安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安康和环境爱护。承包人遵守7.8款安康、安全和环境的商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商定的工程进度规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纳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工程进度规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担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商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商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展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头,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选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选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商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治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消失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规划、延误和暂停 4.1 工程进度规划 4.1.1 工程进度规划。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规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商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规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商定。 4.1.2 自费赶上工程进度规划。承包人缘由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规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赶上工程进度规划。 4.1.3 工程进度规划的调整。消失以下状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规划进展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供应的工程根底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准时,或未能按14.3.1款商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商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商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商定的选购开头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依据4.2.4款第2项的商定,因发包人缘由,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的商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商定的时间延长的。 (4)依据合同商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状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承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商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规划 4.2.1 设计进度规划。承包人依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规划和5.3.1款商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规划。设计进度规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供应的工程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商定供应设计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商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缘由,未能根据5.3.1款商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商定,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并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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