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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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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docx

    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与冲突 技术转让通常发生在私人领域,由民商法律调整,主要包括学问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其标准和爱护,侧重对技术转让方私权的爱护,强调转让方与受转让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从国际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法标准技术转让,已有的是以世界学问产权组织治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学问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等为主的国际法体系。从联合国贸易进展会议2023年编撰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文集看到,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总共28个,涉及环境或环境爱护约15个,超过总数一半1。气候变化国际法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总体而言,框架公约只是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作原则性规定,京都议定书也仅是在框架公约根底上稍作微小的详细化,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还是见于历次气候大会的相关会议打算之中。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就作出规定,“兴旺国家应实行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进展中国家转让或使它们有时机得到无害的环境技术和技术诀窍”,这一条款是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国际法来源。京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法标准,对技术转让的条款规定较框架公约详细。比方,第2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进展,缔约方均应促进、讨论、进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第3条第14款规定,兴旺国家应当履行将对进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考虑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等措施来削减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10条c项进一步规定,兴旺国家应当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制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号,而是提出了一些技术转让的详细措施,包括敦促兴旺国家制定政策与方案,为私人部门制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良好气氛。世界气候大会所形成的会议打算也是气候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几乎在历届会议打算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来,为落实减缓承诺,几次比拟重要的气候大会通过了一些打算突出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表1可以看出,每次气候大会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历次大会的重要打算除不吝对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决技术转让的详细方法方面,气候大会循序渐进地提出一些切实方案。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打算建立协商进程,2023年马拉喀什会议打算设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和技术转让行动框架,2023年巴厘岛会议将技术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打算性措施,2023年坎昆会议打算创立技术执行委员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两个技术机构,2023年和2023年的两次会议是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职权、工作范围、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内容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但2023年多哈气候大会几乎没有对技术开发与转让有任何表述,这在肯定程度上可能说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开头被边缘化或忽视。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及其根源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主要是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与专利国际法之间产生,国际法冲突的实质又是气候技术受专利法的私权爱护与基于气候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1.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从现有的可操作及权利义务明晰程度上看,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还包括学问产权法,甚至主要适用该法律制度。气候技术在内涵方面与专利法调整的传统专利并无二致,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同时适用气候变化法和专利法,气候技术转让因此与学问产权之间发生亲密关系。国际学问产权制度对兴旺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进展中国家是否造成了阻碍?就此问题,兴旺国家与进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立场截然相反,兴旺国家主见应当加强学问产权对气候技术的爱护,不应当为气候变化而特地设置学问产权制度,现有的学问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甚至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气候谈判的学问产权议题;进展中国家则认为严格的学问产权爱护提高了技术转让的本钱,应当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学问产权制度进展调整,以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有效转让2。事实上究竟如何?如前述进展中国家所言,学问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确实阻碍了气候技术转让,学问产权制度对私权的严格爱护使得气候技术转让变得极为困难,进展中国家,特殊是最不兴旺国家猎取技术的经济本钱极大,实践中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转移,特殊是核心技术转让,这对进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变得极为困难,进一步加剧了进展中国家气候生态的脆弱性,尽管上述气候变化法律及其系列打算文件一再强调兴旺国家有义务对进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事与愿违,在刚刚闭幕的2023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进展中国家依旧在剧烈呼吁兴旺国家应尽快落实其之前的一系列有关技术转让承诺。面对这一窘境,框架公约下的国际气候会议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气候技术转让与学问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23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最终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在相关的打算中特地述及学问产权爱护问题,要求各方在学问产权政策的应用上避开阻碍技术转让。另外,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七届会议2023年会议报告附件案文汇编作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术转让与学问产权爱护的关系,强调需要确保关于学问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是标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的特殊法,学问产权法是一般法,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法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应当优先适用气候变化国际法,但现实状况是,气候技术转让实际上还主要由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贸易和学问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标准。究其缘由,主要是由于气候变化国际法对技术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在气候技术转让方面无法适用,另外,学问产权制度过度强调私权爱护,公共利益的敏捷性条款适用极为困难。2.气候技术转让法律冲突的根源分析首先,国际环境法具有的“软法”softLaws性质打算了京都议定书虽有法律效力却无强制力,虽对兴旺国家减排义务有详细规定却无法对相关国家违约行为作出相应惩处,虽有严峻措辞被频繁使用却因过于原则性和任意性给法律适用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适当、鼓舞、尽力”等概念表述几乎充满整个条约文本,同时也缺乏足够的鼓励措施吸引相关国家遵守条约。京都议定书的现状使得气候技术转让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首先是对其概念没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没有清楚的概念界定,就无法确定权利客体,自然也构不成法律关系,更徨论权利和义务内容;其次,对技术转让的详细操作、权利享有和义务担当及不遵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使得气候技术转让的预期落空。上述气候大会打算是有助于推动气候技术转让,比方,2023年马拉喀什协议打算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2023年坎昆协议打算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机制,包括成立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但从性质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些打算没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为例,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进展机制CDM条款,据此规定,兴旺国家可以通过CDM工程在2023年至2023年间的减排量计入其总的减排量之中3,进展中国家因此也可获得必要技术,理论上有助于鼓励兴旺国家积极向进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实践并不抱负,兴旺国家在利益驱动下,并没有转让核心技术,进展中国家仍为气候技术转让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对气候变化的现状不进反退。其次,国际层面爱护各国技术专利的国际法标准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定下称“TRIPs”。依据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专利一般可授予全部技术领域的任何创造,该协定强调对学问产权进展确权和爱护私权,对技术转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不太关注,从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一斑,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第66.2条特殊要求“兴旺国家成员应鼓舞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兴旺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制造合理的和独立进展的技术根底”,但实践中难以适用。在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中,未提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需要特别考虑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安康领域的药品专利技术可以强制许可实施,但适用条件却极为严格,必需是进展中国家受到公共安康紧急情势困扰,2023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在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在医药领域缺乏生产力量的国家,这被认为是在公共安康、药品的猎取与专利爱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新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4,有学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TRIPS协议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进展5。 二、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的调适进路 如何打破学问产权对气候技术转让已构成的实质障碍?在学问产权法律制度既存的现实条件下,能否考虑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调适或重置来解决或缓和上述冲突关系?从本质上来讲,学问产权法为气候技术转让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当发生供应了静态的制度保障,明确和爱护了气候技术的产权归属及权利人正值的无形财产,理论上应当可以充当在兴旺国家与进展中国家之间气候技术转让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调整器”6。 一法律生态化作为调适的指导原则法律生态化是指从环境爱护的理念动身,对现有各部门法从观念到法律制度进展更新、改造,使法律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爱护的方向进展,实现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态化7。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提出“回应型”法律是将来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对于关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应型法律是现代法制的一种实质理性追求,它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熟悉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时机8,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有的学问产权制度作出回应。学问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指向演化为国际学问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进展趋势。2023年6月WIPO举办的一个专题研讨会就特地争论了多边环境协定下学问产权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届国际爱护学问产权协会年会将环境技术与学问产权爱护列入大会议题,2023年世界学问产权日宣扬的“提倡绿色创新”主题强调学问产权对推动研发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重要作用9,说明国际学问产权制度必需朝生态化方向进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爱护联盟副主席HEAkikoDomoto所言,“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进展为根底,但21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全部的法律”10。因此,为更好地转移气候技术,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殊是为广阔进展中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当以生态化为指导原则对既存的国际学问产权制度加以调适,以利于气候技术由兴旺国家转向进展中国家。 二利益平衡作为调适的法理依据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和学问产权之间的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不仅受国际气候法调整标准,也应当在学问产权制度内得到表达。从本质上来讲,学问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内的每一方都同时到达最大目标而趋于长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学问可以看成是肯定的信息,学问产权就是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猎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学问产权的弱爱护,不利于学问产创新,造成原动力缺乏11,学问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专有和公有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就气候技术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说对其创造制造最终的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它的社会价值主要表达在这里,为了鼓励人们更多限度的自由制造,以专利制度对其进展私权爱护,无可厚非,但假如一味强调对专利权利人的私权爱护,势必造成对专利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猎取,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集中,进展中国家或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来猎取技术,或因无力承受巨大经济代价,陷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极度茫然,这与共同的气候环境利益爱护及专利制度“促进公众充分猎取专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以利益平衡为法理依据调适学问产权制度,衡平气候公共利益和私有学问产权,针对现有学问产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条款稀有、多为原则性规定和难以适用、操作等逆境现状进展调适,增加公共利益适用的范围、内容和详细化程度。 三基于环境利益的强制许可作为调适路径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实施以爱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调适的详细路径,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协议中增加对气候技术转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款。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垄断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但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制度对利权人的权能进展限制,强制许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学问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详细表现。气候技术能否适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发生基于以下三个缘由: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一般强制许可和穿插强制许可12。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许可可以作为气候技术强制许可的缘由,由于气候技术转让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的气候环境利益,特殊是最不兴旺国家对气候利益的获得尤为迫切,这直接关乎其生存问题。但目前TRIPs协议和各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将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虽然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状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状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由于没有对这些状况加以细化,兴旺国家和进展中国家始终以来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直到2023年多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安康的宣言多哈安康宣言第一次列将公共安康危机明确列为上述强制许可事由,多哈安康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由于它确认了公共安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13,2023年WTO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法律形式将基于公共安康作为强制许可事由确定下来并在内容作了适当扩大。调适国际学问产权制度对气候技术转让的规定从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条款入手。前述分析可知,学问产权制度终极目标是实现学问信息的社会传播和公共利益,现有的学问产权制度过度爱护学问财产权而轻视公众利益,是工业革命以来崇尚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气候变化应对刻不容缓,涉及广泛的环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现代法律制度改革应朝生态化方向进展,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到达平衡状态是其内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维持机制的长期存在。因此,气候技术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兴旺国家向进展中国家传播和集中气候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气候技术转让作为公共利益被明确列入现有的学问产权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2023年3月,由厄瓜多尔向TRIPs理事会提交的一份题为学问产权、气候变化与进展议案作为“其他事项”被提上会议议程,并引起会议各方长时间争论,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会上更是被作为主要议题争论。议案认为当前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学问产权制度阻碍了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SoundTechnology的使用与进展,必需对TRIPs协议进展修正,参照2023年关于TRIPs与公共安康的多哈部长宣言,缩短绿色技术的专利爱护期限、放款TRIPs协议的敏捷性条款适用及参照特别药品专利增加对气候技术强制许可适用。厄瓜多尔同时表示将在今年10底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议案得到许多进展中国家的支持,包括中国、巴西和印度在内的新兴进展中大国家,固然,由于触犯了兴旺国家的学问产权利益,受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剧烈反对。可以想象,气候技术转让与学问产权的问题必将成为兴旺国家与进展中国家在将来WTO及TRIPs理事会内争辩的重要议题。强制许可的详细操作包括,首先要对气候技术的概念作清楚界定,将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类型化,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气候技术抽离出来,与其他的一般技术或主要是商业用途技术相区分,于那些进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的根底技术允许在TRIPs协议下适用敏捷性条款强制许可,放宽对最不兴旺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专利爱护条款适用条件制约。其次,在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中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明确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事由,将气候环境与公共安康一起,规定为人类的公共利益,适用强制许可实施。 三、结论 气候变化对人类而言是巨大的威逼,尽管它的危害是潜藏的,不像埃博拉疫情那样具有现实危害的急迫性,但一旦形成,将是不行逆的。基于历史的排放事实和共同但有区分责任与各自力量原则的遵守承诺,兴旺国家有义务帮忙进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力量,其中,气候技术转让是重要的救济途径,但既有的学问产权制度基于私权性质对气候技术转让造成实质障碍,如何从学问产权内部破除这一制度性障碍,基于法律生态化和利益平衡理念,对TRIPs协议敏捷性规定和强制许可条款等方面的修改是学问产权制度修复的详细路径。固然,这一制度调适之路必将是困难的,兴旺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立场迥异,背后隐蔽的是利益冲突和对立。 :叶辉华单位: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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