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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十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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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十二篇).docx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十二篇)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篇一 抵押权人:_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_(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乙、丙双方已签订托付保证合同,商定由乙方为丙方向 (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的为期_年,金额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小写_元)的贷款供应连带保证担保。 2.为保障乙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情愿以其拥有全部权的 向乙方供应抵押反担保,并担当反担保责任。 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1.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民法典律关系中承受甲方供应的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也是为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2.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民法典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乙方供应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 3.本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由乙方为该债务供应了保证担保的被保证人。 4.本合同中的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承受了乙方供应的保证担保的债权人。 其次条 抵押标的 甲方以以下财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 1.抵押物名称: 2.抵押物数量: 3.机动车牌: 4.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5.车辆识别: 6. 其他:机动车全部人 第三条 抵押物事项 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系指甲方拥有并供应用于为乙方设定反担保抵押的财产,以及该财产的孳息、附加物、和替代物等。 2. 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_元。该等价值金额仅供抵押登记之用,并不作为乙方或其他有权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如本合同其次条商定的抵押物被甲方处分,则乙方抵押权自动及于甲方同类同价值的抵押物之上。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范围为托付保证合同下的乙方因担当保证责任而向贷款银行偿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贷款银行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贷款有关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在追偿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乙方获得清偿前所产生的代偿款利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相关裁判文书裁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利息的,应当依法支付,如遇基准贷款利率和加倍拖延履行利息两种情形并存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其对抵押物享有独立的、完整的、合法的全部权和处分权。 2.甲方保证其供应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瑕疵,不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3.甲方保证其供应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全部权人。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售、赠与、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削减或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2. 由于甲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削减或降低的,由甲方担当责任,甲方应在 15日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新的担保物。非甲方缘由而使抵押物价值削减或降低的,乙方有权在甲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供应担保。 3.在抵押期间,甲方对设定的抵押物应须妥当占有、保管,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乙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修理、保养等)由甲方担当。 4.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的任何状况。 5.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七条、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的,则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同时共同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正式登记手续,并由乙方持有正式的抵押登记证明。抵押物的评估费用、保险费用、托付办理抵押手续的费用和办理抵押手续的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丙方担当。 主债权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仅供抵押登记之用,实际借款期限以丙方和贷款银行签订的授信/借款合同中商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15日内未受丙方清偿的,乙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变卖该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由乙方托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变卖后所得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乙方有权就缺乏局部连续向丙方追偿。 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状况下,乙方向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无挨次限制。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商定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并要求甲方供应乙方认可的新抵押物,同时可要求甲方按抵押物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商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并重新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第3款的商定,又未能按乙方要求将抵押物恢复原状或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丙任何一方供应其他方式的反担保,同时有权要求甲丙双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甲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以及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甲丙双方应担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条款。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或义务、责任。 (3)丙方未能向债权人归还债务而使债权人向乙方主见代偿的。 (4)甲方、丙方或公司被宣告关闭、解散或破产。 (5)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实行查封、冻结、拍卖或实行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6) 甲方、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为或危害乙方正值利益足以阻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 (7) 丙方擅自与贷款银行变更借款合同。 (8) 丙方擅自提前向贷款银行还款。 (9) 甲方、丙方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消失上述违约行为或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商定的时间还款并导致乙方代为清偿的,则乙方有权在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等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等)上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黑名单或公告形式)甲方、丙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事实。 第十条、合同的独立性 1.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固然解除或终止。 2.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各方上级单位的指令,或各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减轻或免除。 3.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事项或变更企业有关登记事项而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所列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人连续担当反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业已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全都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债务人归还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或甲方的担保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终止。 第十四条、 其他 _ 第十五条、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 请给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甲方确认:保证妥当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乙方根据托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甲方保证妥当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甲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承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乙方根据托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承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甲方保证:如住宅、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准时通知乙方,否则,不管甲方是否收悉乙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状况下,均可视为甲方已收妥并自愿 放弃对乙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 丙方保证:如住宅、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准时通知乙方,否则,不管丙方是否收悉乙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状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乙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6.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商定优先于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依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乙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的抵押物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六条、 文本及签署 本合同正本壹式 陆 份,甲、乙、丙、公证处四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_担保有限公司签订。 甲方 _ 乙方 _ _ 年 _ 月 _ 日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篇二 担保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供应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力量担当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转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供应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晰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状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情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担当。 其次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商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详细金额以担保协议之商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归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归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商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准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承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展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视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转变、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大事; 6.6.3 反担保人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消失或马上消失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力量的状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以下任一状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担保人,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展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连续担当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丢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转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商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超过商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供应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供应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本钱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实行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当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连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全部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篇三 甲方:_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_公司 住宅:_ 法定代表人:_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年_月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贷字第_号)。依该合同商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供应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担当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供应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全都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商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a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其次条担保形式 乙方依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供应担保。 第三条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商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_日内向甲方归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供应抵押(略) 第五条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民法典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全部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供应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抵押登记 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八条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商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毁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别的自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状况进展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供应相应文件、报表和作出相关陈述;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8)若甲方发觉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削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顿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削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抵押物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当乙方依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依合同商定承受乙方履行上述债务; (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3)甲方依本合同商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局部应归还乙方; (4)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商定对乙方进展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隐秘; (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甲方: _ 乙方: _ _ 年 _ 月 _ 日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篇四 依据借款方(丙方)与贷款方银行于_年_月_日签订的_(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以及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的_(以下称保证合同)和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托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丙方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丙方要求,乙方情愿就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其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的财产向甲方供应抵押,为丙方进展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评估作价万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商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两年止。 三、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全部(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或经营治理权)的无权属争议的财产。 四、乙方应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当抵押登记费用,保证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给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大写)人民币_万元及利息、借款方应支付贷款方的违约金或罚息、保证人代偿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七、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等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担当。 八、主合同期限届满,丙方未能清偿债务,甲方代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甲方有权以法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九、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甲方的检查。 十、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自愿将甲方作为财产保险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视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二、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应由乙方独立担当责任。 十三、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十五、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承诺: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抵押物无权属争议; 2、未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过; 3、抵押物无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状况; 4、抵押物无第三人主见权利或提出异议。十六、在抵押期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撤销、破产、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状况,其合并、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仍连续担当或连带担当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若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且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供应的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有以下状况之一,乙方应按甲方为丙方供应担保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进展损害赔偿: 1、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 2、已向他人设置抵押、典当、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状况; 4、有第三人对抵押物主见权利或提出异议; 5、有擅自转让、隐匿抵押物的行为。 十八、乙方若消失以下状况之一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换、转变住宅或经营场所、削减注册资金等; 2、因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它缘由而转变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诉诸法律等状况发生时,应在状况发生后二日内将状况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间,乙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依法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丙方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甲方所担保的款项落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二十一、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甲方代丙方归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2、贷款方本息损失及甲方的代偿损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本息5%的违约金; 4、甲方代贷款方收取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商定的违约金; 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份返还乙方。 二十三、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应进展抵押登记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依法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篇五 担 保 人: (以下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规定,在乙方向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担保人为乙方供应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商定的并由甲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万元。 二、 合同的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时间_年。 三、 反担保资产:乙方情愿以其享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供应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 (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供应与降低局部价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修理、保养,并担当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乙方应当积极协作。 (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折价处理;在前述商定的_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将按甲方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全部并在清偿后_日内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照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 6、单位住宅、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第1项情形应提前_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_日内通知甲方。 六、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根据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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