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百货商商购销合同日用百货销售合同(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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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百货商商购销合同日用百货销售合同(三篇).docx
日用百货商商购销合同日用百货销售合同(三篇)日用百货商商购销合同 日用百货销售合同篇一 签订日期:_ 签订地点:_ 经供方:_需方:_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担当违约责任。 1.商品 2.商品质量: 3.作价方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方法: 9.供方违约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担当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局部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达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担当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局部货款总值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根据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根据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担当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担当 12.争议解决的方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行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缘由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马上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治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担当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供方:需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日用百货商商购销合同 日用百货销售合同篇二 甲方:超市(以下简称甲方) 合 同 编 号: 乙方:_ 供货商类别: 一、甲方向乙方选购_ 品牌_ 在来来超市_ 销售按报价单(折实 价)供货给甲方,每批商品最终以甲方有效订单为准;乙方须向甲方交 元(人民币)做产品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从双方停顿合作之日起,于“三包”期满后赐予退还。 二、 须向甲方供应以下资料: a、 加盖工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b、 加盖工章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 c、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总)代表证明或(总) 经销托付书。 三、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在一切业务往来过程中,如有甲方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乙方应予以拒绝并报以甲方有关领导;若乙方为到达目的包庇其行为和贿赂员工,使甲方员工获得私利或损坏了甲方的利益,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全部货款、单方中止合同权利,行业协会通报乙方不正值行为并送交政法部门处理。 四、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到甲方仓库。 五、商品数量由甲方依据销售状况以商品订单的形式确定后确定;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须在3天内向甲方发货,商品订货单是本合同组成局部。 六、乙方供应的商品价格单经甲方确认后为准。乙方任何的价格更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项更改的要求,且在同等条件下不得高于其供应给阳山地区其它商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 七、乙方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关赔偿由此给甲方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甲方按双方(退换货协议)有权将滞销商品退给乙方,乙方必需在甲方出退货通知后七天内到甲方指定地拿回退货,否则甲方按退货金额收取5%场地占用费,逾期20天未撤走退货,甲方有权对该局部退货进展处理。 九、如乙方供应之商品属伪劣或其他严峻不合格商品,售出后造成严峻后果的(如被媒体批露消费者投诉或起诉工商技术监视卫生海关税收等部门查处),甲方将没收其货款或商品,且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担当。 十、签定合同时,甲方同时填写好供给商结算卡作为乙方送货及货款结算时身份证明,乙方按甲方有关结算卡的规定妥当保管。 十一、如消失以下状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商品: 1、假冒伪劣商品 2、接近保质期或低于保质期23月以下 3、包装不符合规定经过验收的商品,甲方保存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力。 十二、如乙方因正值理由终止合同时,应出示单位证明,办妥有关手续后延缓一个月结清货款。 十三、甲、乙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别根据工商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担当责任。 十四、结算时乙方不得让他人代开结算票据,票据与收款单位必需以签立合同时的名称相符, 否则甲方将拒付货款。 十五、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商场后,三个月仍达不到销售额人民币_元,甲方有权清退乙 方商品,所收费用不返。 十六、其它事:乙方所供商品包退包换,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周边商场价格;如有违规 现象,甲方视情节严峻处以100020xx元罚款,直至拒付货款。如周边商场此供给商品有零售物价,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价格欺诈)。本合同涉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乙方供价以报价单双方核实后为准。 十七、乙方向甲方集资以下费用: 进 场 费:_ 海报:_ 开业条幅:_ 元旦:_ 春 节:_ 中秋:_ 五 一:_ 国庆:_ 十八、结算方式:(本条方式如下几项只能选其中一项,用表认可) 1、销7天结 2、购销15天结 3、购销月结 4、货到付款 5、其它方式 十九、结款票据: 一般发票 增值税票 乙方收款收据 二十、补充协议:_ 二十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二十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_ 法 人 代 表 :_ 委 托人代表 :_ 委 托人代表 :_ 开 户 银 行 :_ 开 户 银 行 :_ 帐 号 :_ 帐 号 :_ 地 址 :_ 地 址 :_ 联 系 电 话 :_ 联 系 电 话 :_ 签 定 时 间 :_ 签 定 时 间 :_ 日用百货商商购销合同 日用百货销售合同篇三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旧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治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 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别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坚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赐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马上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患病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削减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觉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状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别规定外,采纳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局部。 对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应连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担当因供应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担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担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准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别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