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
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晋市政发2023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重点工程工程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工程治理,确保重点工程工程顺当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心、省属、市属重点建立工程和重点前期工程(以下统称“市重点工程工程”)确实定和治理。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工程确实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根底设施工程和骨干工程工程; (二)能够带动行业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创品牌,有益于产业构造调整的重大工程; (三)科技创新,工艺先进,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四)同人民群众生活严密关联,影响重大的工程。 第四条 符合本方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立的,确定为重点建立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工程。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工程每年确定一次,重点工程工程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确定的市重点工程工程,应向市重点工程治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程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二)工程资本金和其他建立资金落实状况的文件; (三)工程规划、建立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状况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我市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工程,列为市重点工程工程。 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重点工程的工程,必需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工程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工程的建立资金、建立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展严格治理。 第九条 市进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我市境内重点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与重点工程工程征地拆迁有关的协调工作,并供应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保证重点工程工程的建立用地。 第十一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工程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来自: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