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物流心得体会范本对智慧物流的感想和体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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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物流心得体会范本对智慧物流的感想和体会(四篇).docx
智能物流心得体会范本对智慧物流的感想和体会(四篇)主题智能物流心得体会范本一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石油大学、武汉大学都已明确了各年级学生返校事宜。固然,不排解疫情反弹地区的特别状况,近日,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医科大学相继公布通知,延迟开学,何时明确开学及返校时间将依据疫情状况而定。 对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家长来说,“神兽”们最终要归笼了,但是孩子在新学期之前必要的学问复习、稳固是否做到位了?为了确保新学期学习效果,暑假学习安排少不了! 根本多地幼儿园和中小学开学时间会安排在9月初,离开学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且不行松懈了了孩子的学习安排。 这多难啊!许多家长一听要制定学习规划就头大,但是记住,这个学习规划不是要家长来制定,让孩子自己来制定,固然一般孩子自己可能没有这个学习力量和自律性,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网络、大数据、智能化是个好东西,通过德智学情诊断系统只需要半个小时就能够查漏补缺,了解各科学问点把握状况,系统会自动推送学习、提分规划!完全避开了盲目的题海战术。 最重要的一点!疫情尚未完毕的暑假,德智双师学情诊断系统免费给学子使用,诊断不收费!有自主学习习惯的学生,可以依据诊断报告自己在家自学即可! 依据诊断报告上面的诊断结果,以及助教教师给出的学习方案,再进展针对性的听课、题目训练,进一步稳固上学期课堂上所学学问点。 疫情让大局部的学生半年都没有在课堂听教师讲课了,特殊是马上升入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正处于连接的关键时候,这个暑假对他们来说,尤其重要,肯定要把握有限时间好好复习稳固。 新学期是一个关键门槛,你不提前学,开学就落后!小升初、初上升在学习上面将有特别大的不同,只有提前熟识了初高中各学科的特点,合理运用学问,把他们串联起来,新学期学起来才不那么费力。 新学期就要到了,你快乐吗? 主题智能物流心得体会范本二 甲方(发包人):_ 乙方(承包人):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立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_花园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并在双方讨论、争论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根底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严密协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详细状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局部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_ 1.3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立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治理子系统、停车场治理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治理子系统、设备掌握子系统、信息公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公布系统。 2)本次合同未涉及_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立包括许多可选工程或设备(可建立、可不建立),可选工程或设备如需要建立则作为增项工程进展,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工程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e-mail效劳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放射器、家电掌握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4)还有局部建议自购工程或设备,建议自购工程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局部,不行缺,由甲方负责选购。建议自购工程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播送系统。 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工程,由于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其次局部工程承包范围 2、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状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局部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托付乙方建立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_万元(_元整)。 3.2承包方式:该工程实行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展总承包。 3.3特殊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立中,全部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价格均由甲方供应,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局部差价)。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供应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行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本钱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本合同 4.2_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4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4.5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4.6中标通知书 4.7图纸 4.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四局部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商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 5.6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 5.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头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5.1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5.13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5.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第五局部施工组织规划及工期 6、施工组织规划及工期 6.1依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_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_年_月_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_年_月_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6.2进度规划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工程规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书(已供应),经甲方确认前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规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x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必需协作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规划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8.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赐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商定批准乙方供应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商定供应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缘由导致工期延误; 8)不行抗力; 9)双方协商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9.2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局部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1、工程师权利与义务 11.1照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_职务: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姓名:_职务:_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_(其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大事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1.5除本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订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1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打算仍连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12.3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3、工程经理 13.1工程经理的姓名:_职务:_ 1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3.3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13.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4、甲方责任 14.1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坦施工场地、供应智能化系统公用管道、供应中心机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在承包方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意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开工前向乙方(承包人)供应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园区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精确性负责; 5)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掌握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展现场交验; 7)在_年_月_日前组织承包人和相关人员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乙方(承包人)与其他施工方的协作关系,监视、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9)向乙方(承包人)免费供应器材保管库房; 10)向乙方(承包人)免费供应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14.2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乙方责任: 1)施工前将相关的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送甲方审查; 2)向工程师供应月度工程进度规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安全生产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工程器材进场未交给甲方(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出资修理;如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发包人担当修理费用。 15.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第七局部质量和检验 16、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其中pvc管由发包人统一报验);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施工组织方案书中相关标准为依据。另:因园区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供应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pvc管道,验收时主干路由以甲方供应的根底为验收依据,其余以电信部门标准为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17、检查和返工 17.1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 17.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17.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 18、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到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展隐藏和连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展隐藏或连续施工。 19、重新检验 19.1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藏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担当;如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藏工程,发包人未进展验收,或发包人已进展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与此同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局部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承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实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治理的规定进展施工。因发包人缘由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头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担当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九局部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计算 23、付款方式 23.1本工程实行工程总费用包干,无预付款,每月根据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下的5%款。 23.2工程因甲方缘由进展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商定)所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削减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计量 24.1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商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十局部工程变更 25、工程设计变更 25.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分担或共享。 26、其他变更 26.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7、确定变更价款 27.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7.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值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7.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27.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局部竣工验收 28、竣工验收 2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供应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工程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规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验收。 28.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担当由自身缘由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8.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担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商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8.1款至28.5款办理。 28.7因特别缘由,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担当责任。 28.9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付款给承包人。 29、质量保修 29.1本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厂方供应的保修条款执行,合同另附局部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效劳说明。 29.2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负责的器材质量缘由造成的系统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承包方免费修理。 第十二局部违约、索赔和争议 30、违约 30.1发包人(甲方)违约。当发生以下状况时,发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 2)本合同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4)发包人没有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准时付款给承包人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根据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给承包人利息。 30.2承包人(乙方)违约。当发生以下状况时,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30.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担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连续履行合同。 31、索赔 3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值索赔理由,且有索赔大事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1.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准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大事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赐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大事持续进展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大事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1.2.3、31.2.4规定一样。 31.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2、争议 32.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向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发生争议后,除非消失以下状况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2)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 4)法院要求停顿施工。 第十三局部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 33、合同解除 3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 33.2发包人不按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停顿施工超过7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4一方依据本条33.1、33.2、33.3款商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3.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当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爱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供应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因未准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3.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4.2除第十一局部第29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局部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35.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合同书 2)图纸 3)投标书(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35.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协议书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6、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6.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6.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 36.3适用标准、标准 1)适用标准、标准的名称: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立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通用布线国际标准、商用建筑布线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标准及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2)发包人供应标准、标准的时间:开工前。 3)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37、图纸 37.1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供应一套最终版电子版建筑平面图,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供应两套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协议书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7.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