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电子范本(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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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电子范本(二篇).docx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电子范本(二篇)有关建立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电子范本一 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 勘察人(全称):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工程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 2.工程地点:_ 3.工程规模、特征:_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_ 2.技术要求:_ 3.工作量:_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 2.成果提交日期: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元) 2.合同价款形式:_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假如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工程审批手续,根据合同商定供应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商定供应勘察技术效劳。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其次局部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一样。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份,勘察人执_份。 发包人:(印章)_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电子邮箱:_ 开户银行:_ 账号:_ 勘察人:(印章)_ 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电子邮箱:_ 开户银行:_ 账号:_ 其次局部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商定 1.1 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假如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商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勘察范围内的工程。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商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殊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商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勘察人开头工作的肯定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肯定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勘察人供应并经发包人认可,满意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全部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详细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商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行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效劳: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供应的后续技术效劳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询问、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假如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商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标准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标准、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供应方,并商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担当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恳求、意见、确定和打算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准时签收对方送达至商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值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供应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秘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供应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隐秘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隐秘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商定实施监视,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工程编制的全部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供应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掌握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担当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供应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供应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去除、场地平坦、供应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担当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供应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托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供应上述资料、图纸,或供应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担当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供应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治理规定进展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管,特殊是在有毒、有害等危急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急作业的现场人员进展保健防护,并担当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商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意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根据合同商定准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详细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依据工程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立工程主体局部的勘察外,依据合同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立工程其他局部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立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别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商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学问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展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连续供应后期效劳。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准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当爱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安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四周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展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爱护的详细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实行合理措施爱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承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详细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商定的工期进展工程勘察工作,并承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视、检查。 4.1.2 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根据合同商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详细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准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转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确实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担当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商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治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缘由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展,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详细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意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商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根据商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准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值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效劳 6.1 后续技术效劳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供应后续技术效劳,发包人应为其供应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效劳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商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供应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展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后,除合同条款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以下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依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准时将调整缘由、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削减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全都的,则根据第16条争议解决的商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商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方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展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或削减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商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顿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效劳,由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商定进展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消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值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商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学问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供应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托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害对方及第三方的学问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害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学问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担当;因发包人供应的根底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担当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状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工程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纳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隐秘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行抗力 10.1 不行抗力确实认 10.1.1 不行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行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行避开的发生且不能克制的自然灾难和社会突发大事,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斗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其他自然灾难和社会突发大事。 10.1.2 不行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行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行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商定处理。 10.2 不行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行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马上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实行措施削减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不行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状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商定外,不行抗力完毕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状况及估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行抗力完毕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行抗力后果的担当 10.3.1 因不行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担当: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担当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担当;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治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商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帮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商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状况,停顿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担当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商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商定处理。 12.3 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供应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阅历,根据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慎重、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人身意外损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商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商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头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头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规划工作量缺乏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规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赐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商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缘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缘由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缘由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商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缘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缘由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赐予补充完善使其到达质量合格。因勘察人缘由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实行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担当赔偿责任或依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商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担当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大事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赐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大事持续进展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大事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商定一样。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准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勘察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大事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实行有效措施订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顿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赐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大事持续进展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大事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商定一样。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恳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商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全都,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详细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商定。 第三局部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商定 1.1 词语定义 _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挨次: _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标准性文件: _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殊要求: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供应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担当:_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