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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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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集合8篇.docx

    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集合8篇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简单地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洁,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明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赐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假如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辞退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假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完毕,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商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特殊提示: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的确需要的状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全都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身份证号:_ 乙方:_,身份证号: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经双方公平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 在试用期间,依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力量,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展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隐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依据甲方工作安排,仔细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元/月,甲方按_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_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缺乏_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_或_,甲方结合公司实际状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_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依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_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辞退,甲方将扣除聘请、培训等费用后,根据_元/月的标准发放酬劳。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觉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顿试用并予以辞退,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有意或严峻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马上终止试用并予以辞退。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隐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展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依据实际状况将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_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情愿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乙方(签字):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风险提示: 企业的聘请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肯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假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消失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商定的条件,企业就得连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甲乙双方全都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依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展商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假如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一)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时止。 (三)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期限为_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其次条 依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_从事工作。依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小时,每周不超过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酬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_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以下第 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_元/月。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准时协商商定计件单价。 3、其他形式 、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甲方可依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状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躲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需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局部,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准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爱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安康。 第十三条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展有关劳动安全学问、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与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展职业安康检查。 七、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听从甲方正值工作安排的; (五)严峻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治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八、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商业隐秘爱护: 其次十条 竞业限制: 其次十一条 效劳期: 其次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其次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 _年_月_日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展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供应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商定试用期,商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商定试用期,一律商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商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商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根底上,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应当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1.员工要求入职当天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实现企业的用人自主打算权,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设立相应的条款;尽可能在试用期内打算该员工的去留; 2.可将“一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让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连续,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退工手续,过肯定时间后再办录用手续;让员工自己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_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觉乙方未能仔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大事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安排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治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连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其他缘由,威逼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需准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连续,必需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需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展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规划生育、女职工劳动爱护等假期的待遇。 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种形式: 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觉乙方未能仔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大事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安排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治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连续休息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小时。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其他缘由,威逼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需准时抢修的;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连续,必需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必需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展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规划生育、女职工劳动爱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酬劳 (一)乙方工资安排形式、标准: 甲方根据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殊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常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时至次日时期间的,支付的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肯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局部,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缘由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规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爱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根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状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赐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规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由甲方按规定赐予办理提前退休;属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给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缘由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爱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周岁至未满周岁的职工)的劳动爱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爱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安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展安全生产学问、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与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依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爱护用品,按劳动爱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展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治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治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状况进展检查、催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躲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存在的比拟严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头施行以来,在爱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行避开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简单,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盼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商定试用期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省本钱,不断“试用”不断辞退,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消失以下状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相互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 (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商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反了了公司法的根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 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躲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屡次商定试用期。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重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否重复商定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状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商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肯定化。由于时隔肯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拟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熟悉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假如由于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商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商定试用期就可能有许多顾虑,但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这一点在以往的标准性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转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其次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职肯定期限以上的劳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 三、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 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拟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商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试用期工资进展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展了标准,但是该规定仍旧不明确,对该条文的详细含义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所明确,采纳的是其次种理解。 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标准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由于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假如套用“不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特别不利了,由于最低档工资根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因此笔者建议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过程,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过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效劳期。劳动者违反效劳期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展培训并商定了效劳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排解在效劳期可商定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一旦双方商定了效劳期,用人单位就可以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商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效劳期之内。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展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商定,该商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商定在效劳期之内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示用人单位,为了避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实行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展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展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6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担当进展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担当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状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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